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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200 / 2019
[2022] HKFC 1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9年第13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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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書
(上訴許可申請)
(書面處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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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離婚訟案的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兩人育有兩名家庭子女,兒子將近17歲,女兒15歲半。
2. 丈夫一直堅持獲得兩名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 。本席經審訊後於2022年6月16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頒令:
(1)丈夫獲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妻子對兒子有合理的探視;及
(2)妻子獲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丈夫對女兒有合理的探視。
3. 丈夫不服,於2022年6月30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4. 本席已在該判決書交待了婚姻雙方的背景,各持的理據,在審訊時的爭拗點,證據分析及判案理由,不擬在此重複。
上訴許可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
5. 《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對批准上訴許可的準則有以下的說明:
「63A上訴許可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6. 以上第63A條(2)(a)款訂明的「合理機會得直」包含上訴的成功機會必須是個合理 (reasonable) 機會而非僅僅屬於遐想 (fanciful),但又無須達到極大機會 (probable)的程度。上訴人無須證明其上訴極有可能得直,但必須向法庭闡明,他的案情不單只有可爭辯 (arguable) 之餘地,而且具有勝算的條件而因此需要開庭審理 (an appeal that has merits and ought to be heard) 。
上訴理由
7. 本席將丈夫的「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全文復述如下:
上訴理由擬本
1. (妻子)未有給於我探望女兒。
2. (妻子)未有引導女兒正確的思想(管養)。
3. 法官的判決未能使女兒得到最大的案情利益。
4. 法官明知(妻子)不給我探望女兒,未能解決這個問題。
5. 社工沒能站在中立的角度寫報告。
6. (妻子)一堆謊言,法官也不考慮個問題。
7. 如覺我講大話,可以質問我,但我講的實話確白講。法官心中早有判決。
陳述書
“(妻子)未能遵照他的陳述書所講,講一句話,也沒能如實,令父親節
也不給探望。”
8. 從以上可見,丈夫只在「上訴理由擬本」指出他對判決的不滿,尤其是對探視女兒遇到困難的不滿,卻沒有指出本席在處理證供上如何犯錯,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在那方面沒有站在中立的角度而又獲得本席接納, 那些證供是本席理解錯誤,或那些證供在審訊時是有提出但本席沒有恰當地處理或給予適當的考慮或比重。在沒有這些說明的情況下,本席並不認為丈夫的理據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
9. 本席已在該判決書的第36段對丈夫在探視遇到的困難提出建議。本席指出,丈夫不應該只堅持妻子需要配合他與女兒見面的要求,他應仔細閱讀調查報告內提及女兒對父親的觀感,從而考慮如何改變自己,好改善與女兒的關係。無論如何,丈夫在探視上遇到的困難並不構成合理的上訴理由。 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
命令
10. 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將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撤銷。
訟費
11. 就訟費而言,雖然本席撤銷了答辯人丈夫的申請,但由於呈請人妻子並沒有提交反對陳述書,本席認為合適的訟費命令是沒有訟費命令。
呈請人︰胡女士 (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
答辯人︰楊先生 (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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