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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14/2024, [2025] HKCA 959
原案件:[2024] HKCFI 32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2024年第51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2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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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蘇書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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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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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區域法院登記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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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有利害 |
灣仔港灣道12號政府樓6樓登記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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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係的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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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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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吳嘉輝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5年8月11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11月3日 |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因不滿區域法院登記處的職員態度欠佳,而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2024年11月15日,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拒絕給予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1] 於是在2024年11月28日向上訴庭存檔上訴通知書。及後,申請人在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多次敦促下,仍然沒有呈交她的上訴文件冊和書面陳詞。申請人表示,她只會在收到建議答辯人一方的代表行事通知書後,才會呈交上訴文件冊和書面陳詞。其後更透過信件申請將案件擱置直至收到該代表行事通知書為止。
2. 2025年6月18日,本庭向申請人作出除非命令,要求她在2025年7月2日下午4時或之前,呈交上訴文件冊和書面陳詞,否則自動撤銷其2024年11月28日的上訴通知書 (「該除非命令」)。至2025年7月2日,申請人依然未向法庭呈交她的上訴文件冊和書面陳詞,故其上訴通知書被自動撤銷。2025年7月21日,申請人以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根據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25年7月29日的指示,該提出動議通知書會被視作為申請人針對該除非命令申請上訴許可。
3. 本庭認為申請所涉情節簡單,適用法律原則清晰。因此會根據《實務指示》2.1以書面方式處理這申請。
4.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訴訟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 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及其書面陳詞中表示建議答辯人一方須呈交代表行事通知書。她同時再次要求法庭將案件擱置,並重申只會在收到該代表行事通知書後才呈交上訴文件冊和書面陳詞。
6. 是故,申請人完全沒有解釋未能遵從該除非命令的原因,亦沒有指出上訴法庭發出該除非命令有任何錯誤之處。再者,本庭認為申請人未能顯示她擬提出的上訴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及本案有其他理由應交由終審法院審理。因此,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
7. 本庭頒令,撤銷申請人於2025年7月21日向法庭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並不作訟費命令。
(潘兆初)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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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嘉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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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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