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30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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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名。
2. 被告人同意,事實上,在當日傍晚時分,在該筲箕灣「美沙酮」診所外,藏有共八十小包粉末,內含6.76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人打算,將其售賣圖利。毒品市值大約七千港元。
3. 被告人共有三項刑事定罪記錄,全部在十多年前發生,其中兩項為「藏有毒品」。被告人曾往「戒毒所」接受療程。
4. 被告人現年39歲,單身,與母親同住,事發前是一名廚師。
5. 考慮了辯方的所有求情,法庭採用劉德明案例(CACC 230/1989)中的判刑指引,即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者,其判監起點,為兩至五年。
6. 法庭就本案,採用45個月監禁判刑起點,認罪需給予被告人三分一折扣,故法庭判處被告人30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