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758/2010
DCCC75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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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
日期:
2011年1月7日上午10時2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June CH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Angel MAK,由葉大衛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代理人接受利益(Agent accepting an advantage)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身為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罪名成立。
2. 案情透露,於02年6月至05年年尾,被告受聘於啟良有限公司為船務部主任,期間接受了玉成貨運貿易公司嘅老闆娘林惠娟女士一筆約二十八萬九千元嘅金錢作為判出更多訂單給玉成貨運嘅報酬。
3. 被告過往並沒有任何犯事紀錄,法庭於判刑前索取了被告的背景報告,從報告中得知被告為家庭的重要經濟來源,亦是一名勤奮工作的妻子和盡責的母親,雖然如此,被告所干犯的控罪性質嚴重。本港自從多年前成立廉署後,努力不懈地教育市民縮貪倡廉嘅觀念,令香港基本上變成一個廉潔嘅社會,亦因為如此,香港才可成為世界其中一個重要嘅金融中心,但貪污受賄嘅行為會破壞辛苦建立嘅公平制度,所以法庭對於這些行為絕不能姑息,必須嚴懲。雖然辯方大律師提議以緩刑處理,但法庭認為並不適合。
4. 現考慮到本案所牽涉的金額不算太多,被告過往亦沒有犯事紀錄,加上考慮過辯方大律師為被告的求情,現以12個月監禁作為起點。由於被告過往並沒有犯事紀錄,現將刑期減為10個月。
(法官與律師討論有關償還命令)
5. 被告須付予啟良有限公司一筆219,746元的款項,付款方式以每月5,000元分期付款給啟良,直至全數支付為止,即大約為四十四期。第一期於3月1日或之前繳付,之後每期於以後每個月1號或之前繳付,若有脫期,法庭可頒令被告全數一次過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