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420/2009
HCCC42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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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0年7月20日下午3時0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盧淑玲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俊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湛耀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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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根據案情,被告係喺李小姐飲到酩酊大醉嘅時候猥褻侵犯佢。李小姐係佢一個契仔嘅前女友,而當時17歲。 被告現年49歲,喺案發之前係從事回收電器嘅工作,獨身,80年喺內地來港,之前試過有兩次嘅刑事紀錄,分別喺1994年同埋2005年,因為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同埋毆打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兩次分別係被判罰款以及社會服務令。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案情顯示今次係被告一時衝動之下犯事,以往沒有相類似嘅紀錄,希望本席予以輕判。 本案認為就住本案嘅案情而言,被告係趁年輕嘅事主喺酒醉、不醒人事嘅時候非禮佢,應該以12個月作為起刑點;喺聆訊之後被定罪,不獲任何扣減。
根據案情,被告係喺李小姐飲到酩酊大醉嘅時候猥褻侵犯佢。李小姐係佢一個契仔嘅前女友,而當時17歲。
被告現年49歲,喺案發之前係從事回收電器嘅工作,獨身,80年喺內地來港,之前試過有兩次嘅刑事紀錄,分別喺1994年同埋2005年,因為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同埋毆打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兩次分別係被判罰款以及社會服務令。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案情顯示今次係被告一時衝動之下犯事,以往沒有相類似嘅紀錄,希望本席予以輕判。
本案認為就住本案嘅案情而言,被告係趁年輕嘅事主喺酒醉、不醒人事嘅時候非禮佢,應該以12個月作為起刑點;喺聆訊之後被定罪,不獲任何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