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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54/2022
[2024] HKDC 8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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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莊文欣女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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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子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鳳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5]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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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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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五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 條。
2. 控辯雙方有以下承認事實:–
(a) 姐姐X及妹妹Y是孿生姊妹,兩人於2007年在香港出生;
(b) 被告的母親(女士L)與她們的生父是朋友。被告是女士L的親生兒子,於1991年7月在中國內地出生,在2008年隨女士L來港定居,其後一直跟女士L居住在一起;
(c) 大約在2013年9月,姐姐X及妹妹Y的父母離異,父親留在內地工作,女士L收留姐姐X及妹妹Y。她們稱呼女士L為“媽媽”,在審訊過程中,控辯雙方稱之為“媽媽L”以免與親母身份混淆;
(d) 姐姐X及妹妹Y暱稱被告人為哥哥。
(e) 被告人在2015年與第一任妻子分開,於2019年再婚,第二任妻子在2020年4月從內地來港,在2021年年初與第二任妻子分開。
(f) 根據同意案情第五段,於下列時段,姐姐X及妹妹Y的資料如下:–
| 時段 |
歲數 |
教育程度 |
住址 |
| 2010年 - 2011年 |
3-4歲 |
幼稚園一年級 |
姐姐X及妹妹Y居住在中國內地 |
| 2011年 - 2012年 |
4-5歲 |
幼稚園二年級 |
| 2012年 - 2013年 |
5-6歲 |
幼稚園三年級 |
| 2013年 - 2014年 |
6-7歲 |
小學一年級 |
- |
| 2014年 - 2015年 |
7-8歲 |
小學二年級 |
| 2015年 - 2016年 |
8-9歲 |
小學三年級 |
| 2016年 - 2017年 |
9-10歲 |
小學四年級 |
- |
| 2017年 - 2018年 |
10-11歲 |
小學五年級 |
姐姐X、妹妹Y及她們的朋友居住在 |
| 2018年 - 2019年 |
11-12歲 |
小學六年級 |
| 2019年 - 2020年 |
12-13歲 |
中學一年級 |
- |
2020年 - 2021年 6月21日 |
13-14歲 |
中學二年級 |
| 2021年6月22日 |
14歲 |
中學二年級 |
姐姐X、妹妹Y及女士L入住保良局庇護中心 |
| 2021年6月24日至今 |
14-17歲 |
中學三年級至 中學五年級 |
姐姐X及妹妹Y入住保良局庇護中心及公益金轄下家舍 |
揭發事件
3. 於2021年6月24日,姐姐X及妹妹Y入住保良局庇護中心。按照該中心規則,該中心的社工在入住前分別向姐姐X及妹妹Y進行首次面談。
4. 於2021年6月25日及6月29日,姐姐X及妹妹Y分別向註冊社工透露,曾經遭被告人猥褻侵犯她們。
5. 被告人於2021年7月14日下午3:35,被警方於住址(2),以猥褻侵犯的罪名拘捕被告人。
6. 姐姐X的兩份錄影會面:–
(1) 2021年7月13日–下午1:15至3:28–中文謄本為控方證物P2C;及
(2) 2022年4月11日–上午10:47至11:20–中文謄本為控方證物P3C。
7. 妹妹Y的兩份錄影會面:–
(1) 2021年7月13日–上午11:07至下午12:50–中文謄本為控方證物P4C;及
(2) 2022年4月11日–上午11:29至下午12:12–中文謄本為控方證物P5C。
8. 被告人的兩份錄影會面:–
(1) 2021年7月14日,下午3:50,DPC 11140向被告發出一份《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控方證物P8)。
(2) 第一份及第二份錄影會面:–
(a) 2021年7月14日,下午4:46至下午5:52(P9C);
(b) 2021年7月14日,下午6:16至7:04(P10C)。
9. 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0. 控辯雙方的證人,控方傳召姐姐X及妹妹Y作供,辯方只有被告作供。
11. 辯方並沒有爭議姐姐X及妹妹Y向警方陳述控罪一至控罪五的經過,辯方的抗辯理據:–
(a) 被告從沒有猥褻侵犯姐姐X及妹妹Y。
(b) 就控罪一、二及三,姐姐X及妹妹Y從沒有居住在住址(1)。
(c) 因為發生了兩件事件,被告將姐姐X及妹妹Y趕離住址(2)的居所。
(i) 事件1:學校通知媽媽L,姐姐X及妹妹Y與黑社會人士交往及飲酒,被告勸喻她們遠離有關人士,他們雙方“勾了手指”作為協議。事後,被告發現姐姐X及妹妹Y在單位門前與黑社會人士仍有聯絡。
(ii) 事件2:在姐姐X及妹妹Y離開住址(2)之前數月,姐姐X毆打媽媽L,被告因此決定將她們趕走。
(d) 姐姐X及妹妹Y曾經向被告表示:她們入住宿舍的日子不會好過,她們也會令被告的日子不好過。
證據分析
12. 本席在分析案情時,緊記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身上,標準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並無舉證清白的責任。被告以往並無定罪紀錄,因此其作供時的可信性大大提高,犯罪的傾向性偏低。
13. 被告兩份的會面記錄,本席將會在分析案情時考慮比重。
14. 姐姐X的證供主要涉及第一、第四及第五項控罪。妹妹Y的證供主要涉及第二及第三項控罪。
第一項控罪(證人X)
15. 就第一項控罪,是姐姐X 第一次遭受非禮。姐姐X對於事件經過,印象深刻,非禮過程的細節仍然歷歷在目。姐姐X可以記得當時身穿的衣服( P2C/411C/487C-488B)。
16. 姐姐X形容被告在她睡著時向她下手,從裙底伸在手觸摸她的胸部,包括兩邊乳頭位置,過程大約2分鐘( P2C/439-439C),被告 “摸摸吓”停止,姐姐X以為 “無事”,心想繼續睡覺,可是被告突然坐起身,壓在姐姐X的身,被告舔姐姐X的胸部及乳頭,另一隻觸摸姐姐X的胸部(P2C/463-465/455-456C/530-531)。其後被告觸摸及沿著姐姐X的臂部,向前觸摸姐姐X的陰部,被告之所停手是因為妹妹Y踢了姐姐X一下,令姐姐X向後移動,被告以為妹妹Y醒了。所以停止(P2C/629C-645C)。
17. 辯方陳詞指出:–
(i) 姐姐X在會面紀錄中,2次確認沒有看見被告,姐姐X當時側睡,非禮姐姐X的人躺在姐姐X的後方:所以 “望唔到佢個樣” “只是” “感覺到手”在侵犯姐姐X (P2C/470B-479C/520B-521C)(P3C/184D/197C-198D)。
(ii) 另外,辯方指出住址(1)當時有其他租客同住,他們包括:–
(a) 被告母親的養子及
(b) 另外2名男租客
18. 姐姐X在盤問下,同意辯方所指姐姐X不能確定當時有否其他人進入房內,姐姐X也不能確定房門是關上或打開。
19. 在事發時,姐姐X已睡著了,亦不知道事發前該人躺在姐姐X身邊多久。姐姐X只知道在睡前,被告在打機。姐姐X不知道被告在姐姐X睡著後,有否離開房間。
20. 姐姐X同意沒有看見被告當時非禮她。因為她側睡,面向妹妹Y,被告在背後。
21. 另外,姐姐X的證供是3人同睡一張牀。至於他們各人的位置:–
| 首份會面紀錄時形容 |
第二次會面紀錄形容 |
在覆問時形容 (證物P11) |
| a) 被告靠牆而睡 |
a) 被告睡在牀邊 |
a) 被告睡在牀邊 |
| b) 姐姐X在中間 |
b) 姐姐X在中間 |
b) 姐姐X在中間 |
c) 妹妹Y睡在牀邊 (P2C/387-389C) |
c) 妹妹Y靠牆 (P3C/170-172D) |
c) 妹妹Y靠牆 (P3C/170-172D) |
22. 在各人的位置上出現了不同版本。姐姐X澄清以第一份會面紀錄的位置為正確。
23. 在第一次會面紀錄表示在第一次非禮後,向妹妹Y投訴了被非禮一事。在盤問下,卻說沒有向妹妹Y投訴。
24. 妹妹Y將事件告知媽媽L(P2C/653-665),她表示驚訝。
25. 妹妹Y在第二份會面紀錄中表示姐姐X曾經向她投訴被告摸胸及舔胸 (P5C/461-487)。
26. 這點只是顯示姐姐X關於投訴第一事件在庭上說錯了,這並不是代表姐姐X在說謊。
27. 對於第一項控罪,最主要是非禮姐姐X的身份,姐姐X當時側睡,沒有機會看見該人的身份,當時不確定其居所內,也不能排除有其他租客。故此疑點歸被告,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第四項控罪(證人X)
28. 發生在住址(1)2019年11月某日晚飯之前(P2C/709-743C)。
29. 當時天氣清涼,姐姐X用被蓋著身子。被告伸手摸姐姐X胸,姐姐X不知所措,用手保護胸部,被告強行拉開姐姐X的手,姐姐X形容 “緊緊護住”胸部,把被踢開,被告表現不滿及不愉快,被告仍然繼續強行拉開她的手,姐姐X“打唔過佢”,被告成功拉開一隻手,姐姐X仍然用一隻手護胸,被告隨即將被拉起,蓋在被告的身上。繼而隔著姐姐X的內褲及觸摸姐姐X陰部,姐姐X緊合雙腳,被告強行將姐姐X的腳拉開,姐姐X拼命踢腿,希望可以製造聲音,因為被告當時用手掩著姐姐X的嘴巴。
30. 姐姐X張開嘴巴,被告將手指伸進姐姐X的嘴巴內,令姐姐X不能作聲。縱使姐姐X咬其手指,被告的手指仍插在姐姐X的嘴裡。姐姐X只好繼續踢被,姐姐X突然發力,推開被告的手,用力 “𨅝開”被告。姐姐X移到梳化另一邊稍作冷靜,望著被告,被告亦望著姐姐X。
31. 雙方對視了一會兒之後,被告強行拉姐姐X的一隻手入被告房間,姐姐X用手捉著房門的門框,拒絕入房,被告直接將姐姐X的手“拉開”,將姐姐X整個人推上被告的牀。被告壓在姐姐X的身上,姐姐X喘不過氣,姐姐X不斷掙扎,也推不開被告,被告坐起來,望住姐姐X,對姐姐X說了一些 “甜言蜜語”稱讚X “好靚”等等說話。
32. 姐姐X沒有理會被告的說話,被告邊讚,邊對姐姐X“郁手郁腳”,被告不滿姐姐X無動於衷,望著姐姐X,之後又再來一番“甜言蜜語”,並且要姐姐X“乖乖服從”。姐姐X沒有理會被告,正當姐姐X趁機走出房門之際,被告比姐姐X先到門口,把門關上,再把X拉回牀上。
33. 姐姐X坐在牀上,望著被告,問被告:“你究竟想點,你可唔可以畀我走呢?” “你唔好夾硬嚟,一陣我嗌呀,一陣間我喺度大嗌,之後有人過嚟,你就死硬。”不過,被告並無理會姐姐X,強行對姐姐X“郁手郁腳”,將姐姐X的褲子脫下,姐姐X不斷掙扎,姐姐X當時雙手護胸,被告不能下手,繼而觸摸X的下體,觸摸一會之後,強行除下姐姐X的底褲,姐姐X不斷掙扎,被告繼續“甜言蜜語”。
34. 被告將手指插入姐姐X的陰道,姐姐X感覺奇怪,這是姐姐X的第一次經驗,姐姐X害怕會有痛楚,因此沒有亂動,“乖乖地”躺在牀上,被告仍然“喺整,整嚟整去”。即是“伸入去又攞番出嚟,又伸入去”。這樣持續了“一陣”,被告停手並詢問姐姐X可否讓被告“舔其陰道”,姐姐X沒有作答,姐姐X心想就算答不可以,被告仍然會照做。被告將手指抽出來,開始舔姐姐X的陰道,姐姐X同樣感覺到奇怪。
35. 這時姐姐X又再掙扎,被告“夾硬”提著姐姐X的腳,令到姐姐X不可以“𨅝開”被告,被告繼續舔姐姐X的陰道,來來回回數次。
36. 其後被告要與姐姐X“接吻”,姐姐X拼命咬緊嘴巴,令被告放棄。被告將姐姐X的雙腳“擘開” “抬起”。
37. 被告穿著褲子,整個人壓在姐姐X的身上,“模仿性交動作”。被告的性器官撞碰姐姐X的陰道。姐姐X感覺到“有個嘢凸出嚟” “好恐怖” 姐姐X不知所措,問被告:“你喺度做咩野”被告沒有回答,只是說“你以後就明㗎喇。” (P2C/1284-1295)。
38. 由於被告氣力大,姐姐X沒法將被告推開,被告繼續提著姐姐X的兩隻腳,令姐姐X動彈不得。
39. 其後被告停下來,姐姐X立刻穿上內褲,坐起來,取回長褲,計劃離開房間,當姐姐X有所行動之際,被告又“夾硬”拉著姐姐X,把姐姐X放在他的腿上,對姐姐X又再一番“甜言蜜語” 姐姐X同樣不加理睬,即時離開,被告“夾硬拉著姐姐X的手”不停地再次“甜言蜜語”。此次姐姐X對被告說“你再唔放手,我就嗌人㗎喇。”被告最終放手,姐姐X要跑出去,被告又再拉姐姐X回來,如此來來回回地重覆了數次(P2C/1371-1380),姐姐X實在受不了,被告在第三次放開姐姐X的時侯,姐姐X立刻衝往門口,打開房門,企在門前,姐姐X說該處返回大廳也方便,X心想“唔太抵”及“蝕底”(P2C/138-1401),回頭望向被告,要求被告給她$500元,姐姐X有此說法是因為被告在中途曾經向姐姐X表示“同佢一齊做嘅話,佢事後會畀我錢嘅” (P2C/1310B-1347C)。
40. 被告趁交出$500元給姐姐X的時間,又再拉姐姐X番回牀上,姐姐X用力扯走,離開被告的房間。(P2C-755C)。
41. 整個過程約40分鐘(P2C/1448-1451)。
42. 事發時,妹妹Y在大廳的一張牀上睡著,並不知道姐姐X與被告所發生的事情。除了向自己的朋友外,並沒有告知妹妹Y控罪四的事情(P2C/770-816B及1424-1425)。
43. 辯方力陳妹妹Y當時在大廳的牀上睡覺,雖然被告初時用手掩著姐姐X的嘴巴及把手指插入姐姐X的嘴巴內,令姐姐X不可以作聲,當被告拉姐姐X入房之時,姐姐X大可以大叫叫醒妹妹Y,可是姐姐X沒有趁機大叫求救。
44. 姐姐X解釋當時感到驚恐,因為事情的經過是恐怖,姐姐X之所以沒有叫出來求助的原因是:–
(i) 妹妹Y是一個懶睡的人,比較難叫醒,“要拉佢才會醒”即是要有大動作才可以弄醒妹妹Y。
(ii) 姐姐X表示感到尷尬,姐姐X在會面紀錄中曾經提及第一次遇上這樣的經驗;及
(iii) 姐姐X當時感到驚恐,她形容事情的發展相當“恐怖”,尤其是被告的下體是“凸出來的”(P2C/1284-1295)。
45. 由此可知,姐姐X的心理狀況非常複雜,又驚慌,又怕尷尬,縱使大叫,妹妹難於嘈醒,因此姐姐X只好盡力自我保護:–
(1) 用手保護胸部
(2) 緊合雙腿
(3) 咬實嘴巴
46. 可是被告的氣力比她大,姐姐X仍然受到非禮。
47. 姐姐X曾經2次嘗試離開房間,每次不果,當第3次成功打開房門可以離去之際,辯方質疑何故姐姐X還要回頭向被告索取$500?
48. 姐姐X解釋:–
(i) 事情已經發生,姐姐X的感受是委屈,同時受到傷害,因為被告對姐姐X所做的事情,她已經多次表達不願,被告亦知道姐姐X不願意,亦明白他所作的行為是不對的,當中包括問姐姐X可否讓他舔其陰部。
(ii) 被告與姐姐X的關係,並非情侶,姐姐X稱呼被告為哥哥,其母為“媽媽”。他們之間的關係是一家人。被告當時已經27-28歲,X只有12歲,姐姐X與被告的感情只屬於家人/親戚,只有親情。
(iii) 姐姐X重新表示,已受到傷害,這一種傷害必然是心靈上的傷害,姐姐X指“我要返D好處,好正常”。故此,姐姐X認為當時被告對她所作所為是“蝕底”(P2C/1383-1401),因為被被告得了“便宜”。加上在40分鐘內,被告曾表示可以付錢給姐姐X,故此姐姐X作出要求。
49. 至於辯方引用妹妹Y在會面紀錄中曾經提及被告向妹妹Y說,他給了$500元姐姐X作為性交費用,妹妹Y不相信被告的說話,曾經向姐姐X查詢,姐姐X回應根本沒有此事,該$500元是被告輸了遊戲所得。
50. 其實關於這一點,辯方從沒有向X盤問。
51. 姐姐X的證供並沒有向姐姐X投訴,在上庭作供之前也沒有告知妹妹Y。故此姐姐X是否曾經回應$500是玩遊戲時而贏得,不得而知。
時間
52. 辯方指姐姐X及妹妹Y關於搬往住址(2)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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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地點 |
證人 |
| 控罪(3) |
2019年某日 |
住址(1) |
Y |
| 控罪(4) |
2019年11月某日 |
住址(2) |
X |
53. 姐姐X在盤問下,確認事件發生在住址(2)。姐姐X及妹妹Y在住址(1)的房間是上下格牀。在住址(2),她們睡在大廳的牀上(可見照片P6(8),姐姐X的證供是妹妹Y在牀上睡覺,被告及姐姐X坐在梳化上打機。
54. 在時間上,只記得在“冬季”,因為氣溫低,所以要“蓋”被子。
55. 本席認為時間上的差異並不重要,最重要是X能夠如實地陳述經過,而這一次經驗,對於一名年輕(12歲)的姐姐X來說,本席同意姐姐X所指是可怕及恐怖的經驗。
56. 另外,辯方對於姐姐X在事前將頭部挨在被告的肩膀上,認為是親密行為。
57. 姐姐X表示:–
(1) 不同意
(2) 當時仍然年輕(12歲),沒有提高警覺及戒心
(3) 他們一起在打機及閒談,關係良好
58. 被告的證供同樣表示雙方關係良好。姐姐X、妹妹Y與被告及其母一起生活,縱使他們並非血緣關係,但雙方就如一家人般地看待,以兄妹相稱,姐姐X從沒有想像過被告會對她作出如此行為,因此沒有提高警覺及戒心,這一點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第五項控罪(證人X)
59. 同樣涉及姐姐X。日期發生在2020年某日。
60. 辯方的答辯理據是捏造事端,並沒有發生過。
61. X形容事件經過(P2C/1551C),當時已讀中二,正值炎夏,大廳沒有開冷氣,因為媽媽L要省錢,被告房內開了冷氣,姐姐X及妹妹Y到被告的房內地上睡覺。
62. 被告躺在其牀上,強行拉姐姐X上牀,將姐姐X蓋在被內,從後攬著姐姐X,不讓姐姐X離去。姐姐X兩隻手拉緊牀邊,被告“係咁夾硬拉” (P2C/1577C),被告放開右手,左手仍然攬著姐姐X,右手伸入姐姐X的衣服內,觸摸其胸部,為時10秒。期間,姐姐X請求被告放開她。姐姐X伸腿踢醒妹妹Y,並且叫了妹妹Y一聲,被告因此停手,放開姐姐X。
63. 是次非禮過程並沒有觸摸下體,整體事件過程多時2-3分鐘(P2C/1643C)。
64. 姐姐X事後向妹妹Y投訴(P2C/1666B-1679C),妹妹Y同意姐姐X在翌日向她陳述被告向她非禮的所作所為,同樣指出因為媽媽L要省錢,大廳沒有開冷氣,姐姐X及妹妹Y去了被告的房間睡覺,姐姐X突然踢了妹妹Y一腳。姐姐X之所以踢妹妹Y一腳,是因為被告將她拉上牀非禮,她不願意被告對她有此作為,所以驚動睡在附近的妹妹。
65. 妹妹在會面紀錄也確認,她醒後看見他們倆人在“打鬧”(P4C/2231C),姐姐X及妹妹Y到被告的房間目的是睡覺,何故演變成打鬧?
66. 妹妹Y在盤問下同樣確認姐姐X曾經向她投訴被告“摸佢” “郁手郁腳”。
67. 姐姐X和妹妹Y放學後因為疲倦要眠一眠,還沒有到晚飯時間,所以睡在地上,何故會無原無故在被告的牀上?答案已呼之欲出,就是被告將姐姐X拉上牀,目的是作出非禮行為,從後攬著姐姐X,摸姐姐X的胸部。
68. (i) 辯方質疑姐姐X何故沒有向或警方父親求助?
(a) 姐姐X的案,部份是不真確,是被
(b) 妹Y在香港上課,她們一向報喜不報憂,以免父親擔憂。由於她們要入住緊急宿舍,父親才知悉她們的遭遇。
(c) 她們在香港上學,父親居住珠海,根本不便她們每天往返兩地,路途亦遠,同時增加生活費的負擔。
(d) 這點同樣可以理解,亦表現她們對父親的孝順。她們並非常常可以與父親相聚,她們的父親已經沒有經濟能力把她們帶在身邊,可以閒時相聚,對姐姐X和妹妹Y來說已是難能可貴,故此沒有報憂的念頭。
(e) 發生控罪五之後,姐姐X曾經考慮報警,但同時考慮在香港舉目無親,當時只有13歲,擔心在港無處棲身。
(ii) 姐姐X記不起發生的時間及日期,辯方認為姐姐X的學業成績理想,應該記性不錯。姐姐X的學業成績有所進步,全因為離開了住址(2)的居所後,居住及學習環境得以改善,令姐姐X及妹妹Y的成績取得可觀的進步。
(a) X表示對於這些有“傷害性”的事情,她沒有特別記下來。換言之,可以記得越少的事情越好,這種心理狀態明顯是希望將事情淡忘。記性好,並不等同需要把“不愉快”的事情牢記心中。
(b) 雖然日子無法記起,但是姐姐X記得是發生在中二的時侯(P2C/1950C-1951C)。姐姐X記起是放學回家後,在晚飯前,她們感到疲倦,只有被告房內有冷氣,她們便在被告的地上,席地而睡。X估計在下午六時左右(P2C/1961C)。這個時間(6pm) 的說法合情合理,因為正是晚飯前的時間。
第二項控罪(證人Y)
69. 妹妹Y是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證人。
70. 控罪書的日期在2015年至2016年期間。當時妹妹Y應該是就讀小學三年班。控罪二的指控也是妹妹Y首次遭非禮的事件。妹妹Y當時只有8至9歲,就讀小學三年級。
71. 根據妹妹Y的證供,由小學一年級至小學三年級,她和姐姐X是住在住址(1)。妹妹Y的證供:–
(a) 初時指稱只有4名人士居住,包括姐姐X、妹妹Y、被告及他的太太(P4C/517C-521C)。
(b) 可是其後妹妹Y又說另一個房間有租客居住。(P4C/555C)。
72. 除此之外,妹妹Y指出這一次事件發生時:–
(a) 她睡在上下格牀的下方(P4C/525C)。
(b) 其後指出是發生在被告房間的大牀上,其時被告已離婚,太太已搬離上址,姐姐X、妹妹Y及被告睡在同一張大牀。(P4C/580B - 598C)。
73. 他們的睡姿亦出現兩個版本:–
(a) 妹妹Y面向牆身而睡,姐姐X睡在中間,被告睡在牀邊。(記項615C - 617C)。
若然姐姐X睡在中間,被告要跨過或壓着姐姐X,才能向妹妹Y下手。
(b) 姐姐X靠牆身而睡,被告睡在中間,妹妹Y睡在牀邊,面向外。(記項627C - 631C)。
(c) 被問及被告當晚是否應該睡在姐姐X及妹妹Y中間,妹妹Y的答案是“應該係”(記項760C)。
74. 是次非禮,包括撫摸胸部,繼而舔乳頭周邊的位置。並沒有涉及陰部。不過妹妹Y在會面記錄中有提及“舔陰部”的部份案情。
75. 妹妹Y – 當時的衣着,初時表示穿了T裇、短褲及胸圍(P4C/686B - 695C),其後表示在中一的時候才穿着胸圍(P4C/867C),因為忘記了小學是否穿着胸圍(P4C/865C),總之是“不確定的”(P4C/868B - 872C)。
76. 在整個過程中,妹妹Y沒有看見被告的面容,因為被告在妹妹Y身體的後方,妹妹Y只看見到該人“頭部的位置”,當時房間的燈已關掉。
77. 妹妹Y在陳述第二項控罪的案情時,比較混亂,出現前後不一致的情況,可能基於首次接受會面,心情緊張,縱使在庭上作供的時候,對於事件的細節亦表現出尷尬。需要用文字表達意思,例如MFI - 4。
78. 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不能在穩妥的情況下,將被告定罪,第二項控罪的疑點歸於被告,被判無罪。
第三項控罪(證人Y)
79. 妹妹Y的證供非常清晰,為當時只有12歲,案發時間在2019年某日,地點在住址 1發生。
80. 時間在午夜至凌晨之間,因為妹妹Y在午夜的時分才睡覺。(P4C - 記項1120-1134)。
81. 姐姐X及妹妹Y分別睡在碌架牀,妹妹Y睡在下格牀。(P4C記項1141C - 1147C)。
82. 妹妹Y當時的衣着:–上身穿著有袖的T裇及胸圍(P4C記項1229C - 1233C)。
83. 被告躺在妹妹Y的牀上,在妹妹Y的後方,被告身體與妹妹Y的背部接觸(P4C記項1174B - 1175C及P5C記項1218-1225C),被告從上伸手入妹妹Y的胸部,直接撫摸妹妹Y兩邊的乳頭,為時幾分鐘。(P4C記項1195C - 1208C及P5C記項1238B - 1257C)。
84. 妹妹Y能夠指出,被告首先從左邊觸摸,跟着是在右邊一直撫摸胸部。(P4C記項1265C - 1271C)。
85. 被告繼而將妹妹Y的身體放平,令妹妹Y面向上,被告首先用舌頭舔妹妹Y的乳頭。(P4C記項1509至1503C、1525C-1547C)。
86. 繼而將妹妹Y的面褲及內褲除去,打開妹妹Y雙腳,被告跪在妹妹Y的兩腿之間,之後用舌頭舔妹妹Y的陰道,為時幾分鐘,妹妹Y感覺到像撕裂般的痛楚,妹妹Y忍受着,不敢隨便移動(P4C記項1276B - 1392C)(P4C記項1595C)。其後被告直接躺在妹妹Y的牀上睡着。(P4C記項1479C至1493C)。
87. 妹妹Y指出房間沒有開燈,窗外的月光照射入房內(P4C記項1411C),妹妹Y可以清楚看見被告。妹妹Y亦指出在事件中被告沒有脫下褲子,他當時是穿着短袖上衣,下穿長褲。(P4C記項1439C至1450B)。
88. 妹妹Y在事件發生的時候,姐姐X睡在上格牀上,被告的太太在另一房間內,兩人並不知道被告所作的行為(P4C記項1464B至1473C)。妹妹Y沒有發出任何聲音,亦不願意被告對她所作的行為。妹妹Y亦不敢作出反抗。(P4C記項1396至1401C及1671C)。
89. 妹妹Y解釋不敢作出反抗的原因:–
(a) 因為被告比較高大及氣力大,“反抗咪死定”(P4C記項1403C)。
(b) 當時感到驚慌,事發突然,不知所措,故此沒有作出反抗。(P5C記項177B-182D)。
90. 妹妹Y知道被告醉酒,因為被告身上,有一大陣酒味。(P4C記項1334B及1409C)。
投訴
91. 妹妹Y在翌日首先向姐姐X,再向被告太太及被告母親作出投訴。妹妹Y向被告太太投訴的內容大致是“點解尋晚要鎖門,哥哥嚟咗我間房瞓,之後發生咗啲事情”“對我郁手郁腳”。(P5C記項206D - 212D)。
92. 被告放工回家的時候為了這件事,與太太“嘈交” 。(P4C記項1595 - 1627C及P5C記項186 - 228D)。
93. 被告作供時,以及在會面紀錄中均表示只有一次醉卧在妹妹Y的房內的地上,被告亦不爭議,他之所以進入姐姐X及妹妹Y的房間,是因為太太將房門關上,為了表示不滿對被告外出飲酒的行為(P4C記項1167C)。
94. 被告否認當晚曾經非禮妹妹Y。
95. 被告在會面記錄中解釋(P9C記項196B):–
“我咁承認我係有入過去佢間房,但係我係瞓咗喺地下嗰度。然之後,瞓醒覺佢踢我,兩個妹踢醒我,佢就問「哥哥點會瞓咗喺呢度嘅?」我就同阿妹講過,我話「妹妹,唔好意思,哥哥飲醉酒,跟住我老婆唔肯開門俾我入房,所以哥哥就冇地方瞓,就瞓咗喺呢個地下度」。”
96. 被告在同一份會面紀錄中,記項208B重複表示:–
“我老婆唔開門俾我,我想…想嗱嗱聲瞓覺,跟住佢唔開門俾我,我就逼不得已,我就開咗阿妹間房入去,但係呢我係喺地下嗰度瞓,係啦。而且我瞓喺地下嗰度仲一路瞓一路嘔緊。”
97. 在盤問下,被告指“老婆唔開門”的說法是誇張,其實太太並沒有鎖門。被告之所以進入了妹妹Y的房間,因為當時沒有氣力,就跌進了妹妹Y的房間。把早前“太太關門拒絕被告入房”一事,完全反轉來說。
98. 不過根據被告在會面紀錄中的說法,他是知道“周邊環境發生的事情”,因為他“有一定的意識”。(P9C記項236-238B及471A-473A)。可是在盤問下,被告反口聲稱是第一次飲醉酒,完全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自稱毫無意識,亦不知道當晚發生什麼事情,也不知道姐姐X及妹妹Y睡在那個房間。
99. 被告指稱相當醉,又嘔吐一地,還要在早上才回家。最難以置信的是,他還可以繼續一整天去工作?
100. 妹妹Y的證供指出被告與太太亦因為這件事,與太太發生爭執。(P4C記項1625 - 1627C)。被告在盤問下,承認太太第一次發脾氣,印象非常深刻,因為太太是一位文靜斯文的女子,從沒有發過大脾氣。
101. 問題在於太太何故如此大發雷霆?這還不是她日常的性格。
102. 觀乎被告在會面記錄中第242B及244B項的說法:–
“跟住,跟住係,呢件事係,佢嗰日,佢嗰日就咁樣咁樣講。就嗰日呀Y。定X佢話佢話佢同我老婆咁講,佢話「哥哥喺尋晚對我哋做咗對唔住我哋嘅事呀。」係,跟住我就好嚴肅咁講,我話「說話唔可以亂講。」我話「阿妹,呢啲嘢你仲當住哥哥妻子面前咁樣講,會好大件事。」我話「分分鐘我妻子會殺咗哥哥去㗎。」係啦。”
103. 跟著我說:
“你的說話,你一定要同哥哥澄…澄清,係啦。」(記項242B)"
“即係我話你要對對你講出嘅嘢說話要負責,因為你咁樣呢係毀滅…即係誹謗哥哥,係啦。當時佢係有澄清嘅,佢係真係有講嗰句話。“講吓笑。”。嗰啲,係啦,有證據喺度呀嘛。”(244B)。
104. 被告作供時指出:
(a) 他講錯了「對唔住」。
(b) 事實上並沒有說過:「呢啲嘢,你當住哥哥妻子面前咁樣講會好大件事。」「分分鐘我妻子會殺咗哥哥去㗎。」
(c) 在會面紀錄中的答案,部份是不真確,是被告作出來的答案,目的為了協助警方調查,例如:–
(i) 「你要對你講出嚟嘅說話要負責任,因為你咁樣呢係毀滅,即係誹謗哥哥。(記項244B)。
(ii) 「只要幫到哥哥澄清嘅話,哥哥獎勵你囉。就咁樣囉,跟住都比幾十蚊佢買嘢食咁樣囉。」(記項252B)。
$400元
105. 妹妹Y承認收取了被告微信的$400元。不過隨口向姐姐X表示只收了$200元。辯方認為妹妹Y在說謊。其實在翌日收取被告的金錢是鐵一般的事實。
106. 反觀被告的說法:–
(a) 被告同意曾經支付對方“現金”數十元(P10C/252B, 2275A-277A)。被告一直堅持“對方”是姐姐X,其後改口不確定是姐姐X或妹妹Y(P10C/378-3800B),其後,辯稱“這數十元”是因為對方不滿足先前已收取的金額,所以再付“數十元”(P10C/406B--408B)。
(b) 對於金額亦有不同說法:–
(i) 首先承認以微信發出$400元。由於太太不準對方收取$400元,對方沒有接收$400元(P10C/280B)。
(ii) 其後改口說先付了微信$200元,跟著再發微信$200元(P10C/360C)。
(iii) 第三個版本,被告再改口,先發微信$200元,之後姐姐X仍未滿足,才多發微信$100元(P10C/393A-404B)。
107. 妹妹Y明確的地說,她“見錢開眼”,並沒有收到被告的錢之後歪曲事實。
辯方其他的指控:–
A. 飲酒事件
108. 妹妹Y有一名在學校的好朋友,有黑社會背景。他們三人,包括妹妹、姐姐及好朋友曾經有一次在公園內飲酒。
109. 對於這一次事件,姐姐X及Y兩人作供時,毫不保留,表白一切。妹妹Y更表示,她知道這一名同學有黑社會背景,是基於個人環境問題,妹妹並不會因為這一個原因,而歧視她不與她交往。
110. 妹妹Y同時表示,在一次事件中,因為另一名有黑社會背景的人接觸妹妹Y,這名同學挺身而出,擋着這名人士,讓妹妹可以Y離開現場。妹妹Y認為這名同學勇敢地保護她。
B. 在賓館內的錢
111. 媽媽L經營賓館,姐姐X否認曾經擅自在賓館裏,拿走任何金錢。姐姐X表示每次都得到媽媽L的指示及同意,才會拿取金錢。
112. 姐姐X及妹妹Y飲酒事件只有一次,沒有再重蹈覆轍。
C. 同學的$500
113. 根據姐姐X的證供,事件發生在小四的時候,最終由親母解決。妹妹Y的證供表示,是該名同學在家裏拿出來的錢,並作她們私自拿取。
D. 姐姐及妹妹離開住址(2)的原因
114. 兩人異口同聲否認是因為被告趕走她們,才令她們搬走。兩人作供時,一天當她們放學回家時,發現被告情緒波動,媽媽L告知姐姐X,被告用刀揮砍冷氣機,電線亦被切斷,冷氣機周邊亦有血跡。
115. 媽媽L表示需要向學校社工求助,為了她們的安全,把姐姐X及妹妹Y轉去緊急宿舍暫住。最後她們在2021年6月24日的時候,遷離住址(2)。
116. 被告證供指住址(2)是媽媽L立約租用,妹妹Y的證供指出媽媽L是她們的監護人(P3C/285C),由此看來,被告沒有監護權可以將姐姐X及妹妹Y趕離住址(2)。
E. 與媽媽L發生碰撞一事
117. 事源於天氣悶熱,媽媽L為了省錢,不讓她們開冷氣。姐姐X與媽媽L發生爭執,兩人情緒高漲,妹妹Y為了安撫她們的情緒,站在她們的中間,媽媽L在爭吵期間,舞動雙手,不小心觸碰了妹妹Y,姐姐X,因此輕輕地推了媽媽L一次,媽媽L亦反推了姐姐一次。她們看來,並非因此而結下仇怨,反之在危急的情況下,媽媽L為了她倆的安全,安排入住緊急宿舍。
被告的證供
118. 被告的證供全不可靠,他在庭上的證供,不斷反反覆覆,前言不對後語以及承認說謊:–
(a) 被告作供時,表示當姐姐X襲擊他的母親時,他表示憤怒。在盤問下,卻說心情平靜,並沒有憤怒的情緒。
(b) 被告趕走姐姐X及妹妹Y的原因,是她們與黑社會分子在一起,被告認為該等人士是 “垃圾”,被告指責姐姐X及妹妹Y也是 “ 垃圾” 。被告的家庭不歡迎她們,着她們去找社工安排居所。
(i) 被告表示姐姐X 及妹妹Y沒有任何反應。
(ii) 盤問下,被告表示姐姐X及妹妹Y表現激動,並且說:“ 走就走! ” 以及扔東西,反應相當大,同時對被告說, “ 我哋去收容中心,日子唔好過,你都唔好過。” 。
(c) 被告斷定該群人士是黑社會分子,是基於他們的穿着不三不四以及頭髮染了紅色及黃色等顏色。當播放會面記錄的片段,可見被告同樣染了金黃色頭髮。被告表示是用來遮蓋白髮,片段所見,被告的髮根全是黑色的,並沒有白髮。
(d) 對於支付了妹妹Y 的事件<二>(第三項控罪),被告指稱會面紀錄內所說是錯的,他從沒有因為第三項控罪向妹妹Y付款。不過作供時曾說沒有作出思考“我想俾錢先"來平息風波。
(e) 被告表示 在2021 年“ 日日 ” 給予X “幾十元”,其後改口“ 20元”,在盤問下,卻因為疫情, 做“抄散”,日薪$900,“日日” 提供 零用錢是“作大” 。
(f) 在會面紀錄中的對話,實際無說過,是作出來的。
(i) P10C/252B 所說:–
“你講出真嘅說話啦,只要幫到哥哥澄清嘅話,哥哥獎勵你囉。就咁樣囉,跟住都俾咗幾十蚊佢買嘢食咁樣囉。”
(ii) P10C/254B所說:–
“以後唔可以再咁樣講㗎啦。”
(iii) P10C/258:–被告承認是臨時作出來的,他辯稱協助警方調查的心態,故此 “ 亂講” 。
“我話…我話我…我…我…我究竟我點咗邊個?"
“唔講呀,唔講俾你聽呀"
“你咁樣講唔得”,“你哋咁樣講嘢唔得㗎喎。你一定要講清楚喎。”
(iv) P10C/260:–以下的說話,被告同樣指出沒有說過,承認說謊。
“佢話我 - - - - 話我尋晚飲醉酒對佢哋做咗對唔住佢哋嘅事。"
我話“做咗乜嘢對唔住嘅事?“跟住當住我老婆面講,嗰日呢係四個人一齊喺度食飯枱嗰度嘅。”
被告聲稱 “四個人一齊在食飯枱” 傾談一事,並沒有發生,承認是說謊。
(v) P10C/275A - 277A - 提出付了數十元“然後就俾現金佢”是完全沒有發生過的事,被告解釋以 “詳情簡易處理。”
119. 被告承認“作大”亂講以及說謊,由此可見被告的證供不可信,亦不可靠。
總結
120. 本席接納姐姐X及妹妹Y的證供誠實可靠,對於被告的證供,不被接受,明顯在堆砌及狡辯以求脫罪。被告的兩份會面紀錄,脫罪部份(exculpatory ),經分析後,不給予任何比重。
121. 根據 R v Court [1989] AC 28 [P/A2] 一案的指引,被告對X及Y在控罪<三>、<四>及<五>都是蓄意作出非禮的行為。任何合理人仕都會視之為非禮。被告本身亦知道及明白是非禮行為。
122. 本席裁定:–
(i) 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ii) 控罪<三>、<四>及<五>,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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