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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12/2019
[2020] HKCA 1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訟費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31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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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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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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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 |
|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0年11月2日 |
|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0年11月16日 |
| 申請人進一步書面陳詞日期: |
2020年11月18日 |
| 上訴訟費判決書日期: |
2020年12月11日 |
上訴訟費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上訴訟費判決書:
1. 2020年10月28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批准申請人就第四項控罪的定罪裁決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並裁定其上訴得直。
2. 本庭撤銷該項控罪的定罪及判刑。案件的背景和爭議及本庭的裁決理由,已在本庭頒下的判案書詳細列出,故不再贅述。
3. 申請人現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下令答辯人支付其正式上訴的訟費,並批准他取得兩位大律師的證明書。本庭決定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4. 申請人曾就定罪向上訴法庭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當時,申請人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是申請人的不當行為,即使曾作出過,但因為不涉及“猥褻”這元素,故不構成“非禮”。
5. 在其逾期的更新申請,申請人大幅度修訂其上訴理由,包括以新的上訴理由替代原來的上訴理由及修訂原來的上訴理由。
6. 代表申請人的蘇大律師經修訂後的主要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錯誤描述第四項控罪的情節,將申請人的行為描述為“隔著Y的內褲,用手指觸碰Y的私處”,而案情顯示申請人是在Y的裙外觸摸她的私處。
7. 蘇大律師亦力稱X和Y的證供有矛盾,而原審法官不應否定Y的母親A女士曾作出過影響Y 的行為,令Y的證供變得不可信。
8. 事實上,上訴時的聆訊時間大部分都是處理上述議題。
9. 最終,上訴法庭否定申請人的上述上訴理由。上訴法庭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全建基在案件有潛在疑點,而事件可能是意外造成。
10. 一般而言,如上訴人上訴得直,他應獲判訟費,但訟費裁決屬酌情權的決定,法庭要將所有有關因素考慮在內來作出合理的裁決。
11. 在行使酌情權時,法庭須考慮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有關的上訴聆訊過程。
12. 本庭同意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黃俊賢的立場。
13. 本庭認為以涉及本上訴的有關因素,包括上訴得直的理由和上訴的整體過程,適當的判令是申請人只應取得正式上訴訟費的一半。本庭亦同意本案案情簡單,而涉及上訴的法理,特別是最終導致上訴成功的理由,更非複雜,無需要由兩名大律師處理。
14. 因此,本庭不批准兩位大律師的證明書,並同時下令申請人只能取得正式上訴的50%訟費。如雙方不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訟費數額交由聆案官評定。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代表。
申請人: 由陳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蘇信恩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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