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K TUNG FAT
CHU MAN KIT (朱文傑) and CHU WAI HAN (朱惠嫻) trading as SUN FAT KEE (新發記)
[2025] HKDC 1266 · DCEC 1811A/2023
DCEC 1811/2023
[2025] HKDC 12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3年第18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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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判決書
1. 申請人於2025年5月26日以傳票方式提出申請更改於2025年5月13日發出的判案書(「該判案書」)中所作出的暫准訟費令(「該暫准訟費令」),該暫准訟費令命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案中的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
2. 在該判案書中,本席在裁定申請人得直,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港幣84,975.87元,加上利息作為申請人於本案的僱員補償。
3. 答辯人依賴一份由朱惠嫻於2025年5月26日所宣誓的非宗教式誓詞(「該非宗教式誓詞」)以支持申請更改該暫准訟費令。在該非宗教式誓詞中,朱女士不同意該判案書的裁決。朱女士重申答辯人並沒有聘請申請人為僱員,而申請人只是作為一名自僱人士協助答辯人運送貨物。
4. 朱女士在該非宗教式誓詞中夾附數份證物,證物內容似乎意欲證明答辯人與申請人並沒有任何僱傭關係,其中本席留意到有一份「自僱人士服務協議」,表面看來是在2019年1月1日所簽訂,而簽訂人士為答辯人及朱文彪先生。另外,朱文彪先生及朱文傑先生亦在2025年5月在本席頒發該判案書後,於民政事務處作出一份確認或聲明,就與本案相關的一些事實或指稱作出聲明。
5. 一般民事訴訟的法律原則清楚列明,除非有特殊情況,訟費命令大多隨案件的結果而定,即於本案中,一般來說,由於申請人得直,除非有任何特殊情況,申請人應可得到本案的訟費。
6. 經考慮答辯人所提出的陳詞後,本席拒絕更改該暫准訟費令。答辯人所依賴的各個理由,其實均為針對本席在該判案書下所作出的裁定。倘若答辯人認為本席在該判案書當中有任何犯錯的地方,其有權以上訴形式挑戰本席在該判案書的裁決。唯單憑答辯人不同意本席在該判案書的裁決,並不能顯示本案有任何特別理由不跟從一般的訟費命令原則。
7. 答辯人亦指稱其財政緊絀、生活拮据,所以沒有能力支付任何律師費。此類陳詞亦長久以來,為法庭拒絕接納作為合理的理由去更改一個暫准訟費令。
8. 經考慮本案的所有證據後,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1) 撤銷答辯人於2025年5月26日發出的傳票申請; (2) 於2025年5月13日所頒發的判案書中的暫准訟費令現成為絕對訟費令;及 (3) 是次申請的訟費由答辯人向申請人支付,以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20,000元。
(1) 撤銷答辯人於2025年5月26日發出的傳票申請;
(2) 於2025年5月13日所頒發的判案書中的暫准訟費令現成為絕對訟費令;及
(3) 是次申請的訟費由答辯人向申請人支付,以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20,000元。
申請人:由鄧耀榮律師行林少枝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