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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80 & 67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680號及第67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3540號及第4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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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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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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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陳運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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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12月17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2月17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2011年1月28日
裁決理由書
1. 上訴人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在兩宗案件中(KTCC 3540/2010及KTCC 4931/2010)各承認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及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共四項控罪,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
2. 兩案綜合起來的案情顯示2010年5月5日,上訴人在觀塘廣場一店舖內向喬裝顧客的警員出售5隻色情光碟,警方及後進入該店,檢獲共2,802隻色情光碟。
3. 2010年8月23日,上訴人在同一店舖向另一喬裝顧客的警員出售6隻色情光碟,警方其後亦在店內檢獲共1,976隻色情光碟。兩案檢獲的色情光碟顯示男女性交、口交等的影像。
4. 就首案(KTCC 3540/2010),裁判官就每項控罪均以18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承認控罪,故刑罰下調至12個月,兩罪刑罰同期執行。
5. 至於次案(KTCC 4931/2010),裁判官就每項控罪均以24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承認控罪,故刑罰下調至18個月,兩罪的刑罰也是同期執行。
6. 裁判官同時頒令次案的12個月與首案的12個月分期執行,上訴人因此共被判24個月即時監禁。
7. 上訴的理據指刑罰過重。
8. 上訴人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深(HCMA 607/2006)一案的案例支持他的論據。在鄭深一案中,該案的上訴人因出售6隻及管有6,000多隻色情光碟被判10個月即時監禁。
9. 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Mau Lung (HCMA 61/2003)一案中就此等控罪訂下量刑的原則。該案的上訴人在廟街街頭出售及管有98隻色情光碟,上訴庭指在沒有特別的求情情況下,量刑起點應為9至12個月的即時監禁,但上訴庭同時指出很大程度上,量刑酌情權取決於裁判官的常識及經驗上。
10. 本案的上訴人在兩案中分別管有2,000至3,000隻色情光碟,出售的地方更是商場固定店舖內;另上訴人共有23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4次是出售違反《版權條例》的光碟,2次管有色情光碟。本案的犯案情節較Chan Mau Lung一案嚴重得多,裁判官就首案的每項控罪均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並無不妥。
11. 至於次案,裁判官計算扣減時顯然犯錯。若裁判官意欲以24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則上訴人認罪後應僅被判處16個月。
12. 次案色情光碟的數目較首案為少,唯一增加案情嚴重性的因素是上訴人在首案的擔保期間干犯次案。因此之故,本席信納次案的量刑起點應上調3個月至21個月即時監禁。上訴人承認控罪後,刑罰下調至14個月。
13. 考慮到總體的量刑原則後,本席頒令首案的6個月即時監禁與次案的14個月即時監禁分期執行。
14. 刑罰上訴得直,就兩案的四項控罪,上訴人須服刑20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雷芷茗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謝英權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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