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豪 (LI CHI HO,TOMMY)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CC 432/2009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43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5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 2010年12月21日
判案日期: 2010年12月21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 2009年1月1日,受害人錢女士剛從一股份轉讓交易取得15萬元現金後,在尖沙咀河內道與棉登徑交界處遭人搶劫。多名賊人,包括孫錦歡、盧俊傑、林頌樂和申請人(李智豪),拉錢女士的頭髮,並拳打腳踢她,導致她右膝有瘀傷及右邊頭部腫脹。
2. 最後林頌樂搶去錢女士的手袋後和盧俊傑及申請人登上一輛的士逃走而孫錦歡則朝另一方向逃離現場。錢女士呼救,驚動途人及警察。林頌樂、盧俊傑和申請人亦因為他們乘坐的的士司機拒絕開行而要落車逃跑。
3. 林頌樂及孫錦歡被捕後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搶劫罪,並同意以控方證人身份指證其他被告人。
4. 申請人、盧俊傑及另一被告人勞啟昇亦被控一項串謀搶劫罪,盧俊傑更被加控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5. 2009年10月9日申請人、盧俊傑及勞啟昇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席前承認串謀搶劫罪。2009年11月18日,沈法官判申請人入獄32個月,勞啟昇入獄2年,而盧俊傑則入獄3年。
6. 針對申請人和勞啟昇,沈法官以4年為量刑基準,而針對盧俊傑則以4年半為量刑基準,原因為盧俊傑是主謀,亦是策劃整個行動的人。
7. 沈法官以申請人和盧俊傑承認控罪而將他們的刑期扣減三份一至32個月及3年的判刑。
8. 沈法官除了以勞啟昇承認控罪外,亦以他有其他求情理由而將刑期減至2年。
9. 申請人不服判刑,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經聆訊後,本庭駁回申請,原因是判刑並非明顯過重亦沒有原則性錯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
申請人: 由湛耀強律師行轉聘黃振榮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