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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21/2024
[2025] HKDC 3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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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林祖兒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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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熙筠女士,由何敦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品(Attempting to export unmanifested car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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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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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並同意控方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 立。
案情
2. 2024年2月22日晚上9時42分,被告人駕駛私家車經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離開香港,他向關員表示沒有東西申報。其後,海關抽查被告人私家車,從X光機發現私家車前座乘客位的儲物格後方有20公斤黃金金塊,總值約為港幣10,196,000元。
3. 關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表示私家車是公司車,用於來往香港及澳門,他不知道私家車藏有黃金。
刑事紀錄
4.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陳詞
5. 被告人現年36歲,內地出生,2013年移民澳門。再婚後,他與現任妻子育有一子。
6. 被告人高中畢業後開始工作。在2014年,他考取了莊荷牌照,在娛樂場擔任派牌員,但2021年因疫情關係被解僱。
7. 在2023年12月,除了支付前任妻子的贍養費外,被告人母親骨折,其經濟負擔愈加沉重。
8. 辯方呈交被告人、其妻子、母親及弟弟的求情信可見,可見被告人是一位辛勤、有責任心、為家庭貢獻的父親和兒子。
9. 辯方引援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超堅CACC 228/2012一案中,上訴人承認「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涉及共778公斤的銀磚,值港幣840多萬元。法庭接納上訴人並非明知或故意地將銀磚輸港。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以3年監禁為判刑基準,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10.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財 CACC 227/2019一案中,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罪成,該案涉及27公斤黃金,值港幣820萬元。涉案金塊非常隱蔽,關員須移開風隔才可開啟發現。上訴人有一次相同定罪紀錄,上訴人駁回其3年3個月監禁的判刑上訴。
11. 辯方呈上區域法院判刑以供法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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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KSAR v Chock Kwai Leung
DCCC 1118/2018 |
案中涉及54公斤黃金,市值為1,688萬元。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把金塊藏在車箱的地氈下面,他收取了$6,000元的酬勞。被告人有2次案底,但不類同。 |
3年作為量刑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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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永健
DCCC 60/2018 |
被告人用私家車的改裝暗格運載30塊金磚入境,市值約
為1,100萬元。被告人是明知卻沒有向海關申報。被告有6次相類的案底。 |
3年3個月作為量刑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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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群英
DCCC 1103/2020 |
被告人在私家車司機座位及前排乘客座位底部運載20公斤黃金入境,共值約625萬元。被告人是初犯。 |
2年9個月作為量刑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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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HKSAR v Deng Rixin
DCCC 870/2021 |
被告人在私家車司機座位的儲物空間運載20公斤黃金入境,共值約965萬元。被告人是初犯。 |
3年作為量刑基準,考慮到案件沒有涉及精密策劃或特別的手法,雖然黃金被隱藏但能容易被找到,扣刑6個月,量刑基準為2年6個月 |
量刑考慮
12. 本案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的刑罰是監禁7年和罰款港幣200萬元。
13. 走私貨品逃避關税是嚴重的罪行。
14. 上訴庭沒有就本案控罪訂下量刑指引,每宗案件量刑是取決於個別案件的案情和相關的情況。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罪行是否涉及精密計劃的集團行動、未列艙單貨物的價值、犯案人的角色和得益、他是否有同類罪行的前科,及是否有特別的求情理由。
15. 從辯方所呈交的同類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可見,刑罰一般由2年9個月至3年3個月不等,這些䅁件雖具參考價值,但對本席並無約束力。
16. 在量刑方面,上訴庭的曾超堅一案對本席具有高度的指導性,該案的上訴人和本案的被告人同樣不知情犯法,上訴庭認同採用36個月的量刑點,這已沒有把上訴人保釋期間干犯相同的罪行上調的因素計算在內。
17. 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本席接納被告人並非故意或明知車上金塊而不申報,本案黃金的價值高達1,019萬元,依據曾超堅一案,本席採納3年為量刑起點。
18. 本席有機會看過海關人員所拍攝的私家車前座乘客位的儲物櫃的照片,知道只要把儲物櫃移除,已可容易發現金塊,並不精密,因此酌情扣減三個月至2年9個月( 33個月)。
19. 被告人適時認罪,可得三份一扣減,因此判處被告人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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