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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43/2024
[2026] HKDC 6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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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梁禮賢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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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珮詩女士,由的近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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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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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承認不小心駕駛,但不為控方接納。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案情簡述
2. 2024年1月9日,被告人駕駛一輛16噸的中型貨車,由海濱道右轉往駿業街。剛進入駿業街,便撞到一名在無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右端外兩米多過路的陳女士。陳女士傷重,後來和腹中的16至18個星期的胎兒死亡。
3. 本席裁定被告人犯了數項駕駛錯誤(見裁決理由書第82至110段),情況如下:
(1a) 被告人貪方便,在需要直駛的海濱道左一線行走過久,到差不多要轉入駿業街時,才將右邊車身切入左二線,他這樣駕駛未能令駿業街的行人及早察覺有車會由海濱道左二線右轉過來;及
(1b) 在以上情況,被告人右轉時沒有打右指揮燈去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
(2) 被告右轉時沒有超速,但最高行駛至35 ± 4 kph,以當時環境來看,如此時速是過快了好幾公里;
(3) 被告人的貨車車頭右邊A柱和右倒後鏡會造成盲點,但只要司機稍為移動半個頭位(即約10 cm),已可解決盲點問題。被告人有大約3秒沒好好處理他應該知道的盲點問題,因此未有察覺早已從駿業街行人路踏出馬路的陳女士。
4. 以上幾項駕駛錯誤的累積效應形成被告人危險駕駛,結果是陳女士和她腹中的胎兒死亡。
案底
5. 被告人現年61歲,由1979年至2004年共有10次刑事定罪紀錄,都和駕駛無關。
6. 被告人由1990年2月開始領有車牌。他的交通紀錄只有一項於2022年的定額罰款違例事項,涉及沒有遵守交通燈號,罰款600元。
求情
7. 律師說,被告人有小二教育程度,任職司機超過20年。太太51歲,是家庭主婦。兩人結婚約20年,沒有子女。被告人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8. 律師說,被告人的犯罪紀錄都是在結婚前的事,他結婚後一直安分守己。
9. 律師說,被告人當了司機多年,只有一項定額罰款事宜,可算紀錄優良。
10. 律師說,本案發生後,被告人有心理創傷,無法繼續駕駛。他在案發後大約1個月向運輸署申請取消駕駛執照。
11. 律師說,被告人為陳女士及她的胎兒死亡感到十分難過和愧疚,而自己亦承受很大的精神和經濟壓力。他遭死者親屬埋怨,有人甚至對他作出身體攻擊,加劇了他的精神創傷。
12. 律師說,被告人由2025年4月起在青山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一、兩個月便須覆診一次。他還有尿道結石問題,要在本年4月到屯門醫院覆診。律師說,由於被告人無法再當司機,做其他工作亦有時出現情緒不穩,故此收入大減,經濟出現困難。
13. 律師呈上被告人和他前任僱主與及現時僱主及同事寫的求情信;被告人表達愧疚,其他人稱讚被告人一向盡責及奉公守法。
14. 律師說,被告人一直承認自己不小心駕駛,但最後被法庭裁定他是危險駕駛而引致他人死亡。
15. 律師提及多宗同類案例,包括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與及HKSAR v Lee Yau Wing CACC 282/2012。上訴庭說,量刑須以被告人的駕駛行為的罪責程度為首要考慮,後果是其次。另外,律師亦提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2011] 1 HKC 70。在該案,上訴庭參考了英國案例R v Cooksley [2003] 2 Cr App R 18。英國的上訴庭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責分為四等:
(a) 沒有加刑因素的刑期為12至18個月監禁;
(b) 中等罪責的刑期為2至3年監禁;
(c) 高度罪責的刑期為4至5年監禁;
(d) 非常嚴重罪責的刑期為6年以上監禁。
16. 律師說,被告人過往駕駛紀錄良好,有真誠悔意。律師又指被告人沒有超速、沒有飲酒或吸毒,亦沒有違反交通燈號、非法切線或作出其他侵害性(aggressive)的駕駛動作。
17. 對於被告人干犯的幾項駕駛錯誤當中沒處理好盲點問題那項,律師說被告人只有大約三秒時間疏忽察覺死者在路上,並非持續性危險駕駛,不算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而魯莽行車。
18. 律師說,被告人已一把年紀,此事對他影響極大,希望法庭作出輕判。律師認為本案沒有加刑因素,被告人的整體駕駛只屬於Cooksley分類罪責中最低的一種,判囚範圍應在12至18個月之間。
19. 律師在書面陳詞第29至34段說及多宗同類判刑。
判刑
20. 被告人現年61歲,自1992年領有車牌,任職司機超過20年,過往只有一項定額罰款紀錄,算是良好。不幸地,被告人在本案犯了上文所說的數項駕駛錯誤,累疊成危險駕駛,造成今次意外,令陳女士和她腹中的胎兒死亡。
21. 律師提及多宗同類判刑,那些法官判得有輕有重。不過,每宗案件的判刑應視乎案情;比較部分案件的刑期並無多大意義。
22. 在上述所說的 (1a)、(1b)、(2) 和 (3) 幾項駕駛錯誤之中,第 (1a) 項是最嚴重的過失。被告人持續在海濱道左一線行駛,很遲才把右邊車身切入左二線,然後便右轉往駿業街。這不是一時判斷錯誤,而是被告人為了方便自己稍後容易右轉而作出的持續不當駕駛行為。第 (3) 項過失則涉及長達大約三秒沒好好處理盲點的問題,也是嚴重。
23. 被告人撞到陳女士後馬上停車,並下車照顧對方。不過,他後來在警方查問時向調查員謊稱自己一直在海濱道左二線行駛,又說慢了自己的時速,稱只有20多公里。
24. 本席認為被告人的危險駕駛罪責屬於Cooksley分類之中的中度罪責,但是責任較低的情況。不過,後果就十分嚴重,導致陳女士和她的胎兒死亡,量刑起點應為24個月監禁。
25. 被告人在審訊中承認不小心駕駛,只屬片面認責,不算認罪。為此,與及他在審訊中同意控方很多的舉證,本席對他減刑2個月,最後的判刑是22個監禁。
26. 本席亦下令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5年,由今日起計,他在5年的停牌期間不可駕駛任何類型車輛,並須在停牌期最後3個月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能再度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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