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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82/2024
[2026] HKDC 2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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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周昊楓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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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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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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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4年6月10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某單位,猥褻侵犯11歲女童X。
案情
2. 女童X為Y女士與前夫所生之女,與母親、三名兄弟及被告人同住於新界天水圍某單位。被告人與Y女士雖已於2024年5月31日離婚,但案發時仍共同居住。
3. 女童X一直視被告人如父親般信任。案發時,被告人38歲,女童X僅11歲。
4. 2024年6月10日晚上約11時,女童X因發燒不適,被告人以為其塗抹藥油為由,叫女童X進入其睡房。其後,被告人先後觸摸女童X胸部、吸吮其乳頭,並將一隻手指插入女童X陰道約14至15秒,令女童X感到痛楚。
5. 事件發生期間,女童X的弟弟Z亦在房內床上使用平板電腦。事後,女童X情緒激動,向其母親揭發事件,案件隨即報警處理。被告人於2024年6月12日被捕。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因素
6. 被告人現年40歲,教育程度為內地中三,於2022年來港定居。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7. 辯方陳詞指,被告人於本案中選擇適時認罪,節省司法時間,亦避免女童X在審訊中再次面對創傷,法庭應給予其認罪應有的減刑。
8. 辯方亦指出,被告人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案發前從事地盤散工,收入微薄;在還押期間,被告人表現守規,亦曾捐款作公益用途,顯示其悔意。
9. 被告人表示出獄後將不再與女童X及其母親同住,另覓居所,以免再對她們造成影響。
量刑分析
10. 性侵犯兒童屬極其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 一案中清楚列出多項量刑時須考慮的因素,包括被告與受害人之關係、年齡差距、有否濫用信任、行為性質及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等。
11. 本案中,被告人為受害人信任之成年人,與女童X存在實質上的父女關係,其行為嚴重破壞信任,亦屬加重刑責的因素。被告人以照顧及治病為藉口,誘使女童X配合,其行為有計劃性,性質惡劣。
12. 本案涉及對女童私密部位的觸摸及插入行為,雖然每一行為歷時不長,但性質嚴重,足以對年幼受害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創傷。
13. 由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提交的受害人影響報告顯示,受害人X於案發後曾出現情緒困擾,但其後評估顯示目前整體情緒狀況穩定,未見持續心理障礙,亦無需要進一步心理治療。
14. 由懲教署臨床心理學家就被告人作出的心理評估報告顯示,被告人智力水平正常,未見戀童癖或其他重大心理病徵,其性罪行再犯風險被評估為相對低水平。
15. 本席參考 HKSAR v Y.H.M. [2019] 2 HKLRD 790,當中涉及對幼童作出手指插入陰道的非禮行為,原審法官採納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並獲上訴庭確認。本席認為該案對本案具相當的參考價值。
16. 本席認為以30個月監禁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屬恰當及合理。
本案判刑
17. 被告人適時認罪,本席給予其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扣減後的刑期為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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