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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72/2022
[2024] HKDC 11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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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歐陽巽熙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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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保林先生,由法律援助處委派的陳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Attempted to cause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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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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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
2. 本案控罪的受害人是被告人隔壁的鄰居。
案情
3. 案發時,被告人居住在新界沙田秦石邨石玉樓1161室。徐育炳先生(徐先生)與家人住在隔壁1159室,居住了大約8年,他自搬來後認識被告人,但他們的關係在2021年6月後開始變差。1159室門口裝有閉路電視攝錄機。
4. 2022年8月28日約晚上8時34分,徐先生與妻子及女兒正在返回1159室。當時徐先生走在前面,妻子及女兒則尾隨其後。正當徐先生打開1159室鐵閘之際,被告人突然從自己的單位走出來,向徐先生投擲一塊約10厘米 x 10厘米的金屬硬物。徐先生避開了該襲擊。該硬物最終落在徐先生的妻子及女兒附近。
5. 其後,被告人手裡拿着一支鐵通,該鐵通一端是尖的,長約90厘米。被告人舉起該鐵通指向徐先生,並追向徐先生的方向,然後用鐵通插向徐先生右臂。徐先生立即自衛,將被告人及該鐵通按在地上。被告人試圖站起來,期間仍試圖用該鐵通揮向徐先生。徐先生其後制服被告人,叫妻子報警並迅速離開。在整個過程中,被告人一直緊握該鐵通並掙扎,又不斷辱罵徐先生。與此同時,徐先生的妻子及女兒再走到離現場更遠之處。約一分鐘後,徐先生放開被告人,向妻子及女兒方向跑去。被告人迅速站起來並追趕徐先生。最後,被告人獨自返回單位。整個過程中,被告人曾一度說「唔係你死就我亡」及「我仲殺你唔到」。閉路電視拍攝到整個案發經過。
6. 同日約晚上8時49分,警員到達現場。徐先生及警員在1159室外面,此時被告人打開自己單位的鐵閘,說1159室住戶發出噪音令他困擾,所以故意襲擊他們。被告人又承認用該硬物及該鐵通襲擊徐先生。
7. 約晚上9時15分,警員以「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1159室果家人成日敲牆啲噪音令我忍無可忍,頭先趁佢哋返屋企我咪用嚿鐵掟佢哋,同埋用支鐵通打個男人」。
8. 2022年8月30日下午2時35分至2時53分,偵緝警員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
(i) 被告人住在秦石邨石玉樓1161室;
(ii) 被告人與徐先生一家本來關係不錯,但他們敲牆,所以被告人罵他們;
(iii) 被告人承認向徐先生一家投擲該硬物,又承認用涉案鐵通「扑」徐先生。
醫療檢驗
9. 2022年8月28日約晚上10時20分,徐先生被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醫生診斷徐先生左臂擦傷和右臀浮腫及觸痛。
閉路電視片段
10. 庭上播放了4段片段,片段拍攝到當時的案發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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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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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徐先生返回住所外,在門前用鎖匙開門。此時,被告人從自己的住所開閘門衝出,並手拿著金屬硬物擲向徐先生,徐先生走避,被告人亦手拿着鐵通衝向徐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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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徐先生及妻子帶着他們的小孩返回住所方向。被告人把金屬硬物擲向徐先生,徐先生避開,但金屬硬物跌落在徐先生的妻子及小孩腳旁。
徐先生見被告人拿着鐵通衝向他,徐先生把被告人制服並把被告人按在地上。被告人不斷角力、掙扎。期間,被告人亦不斷向徐先生謾罵。徐先生的妻子帶着小孩走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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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徐先生其後放開被告人並走離。被告人立即手持鐵通追着徐先生,期間亦不斷慢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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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被告人手持鐵通返回自己的住所。 |
相片及證物
11. 控方呈遞了本案被告人使用的金屬硬物及鐵通。有關的金屬硬物重量為1.3公斤而鐵通重1.1公斤。相片亦顯示金屬硬物及鐵通、徐先生的傷勢、案發位置及有關被告人單位內的情況。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12. 被告人過往有7次定罪紀錄,分別是1項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1項刑事毁壞及1項於公眾地方打鬥。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及背景求情陳詞
13. 被告人案發時74歲,現年76歲,在國內出生,1970年移居香港。於2022年,被告人離婚。被告人雖然過往有刑事定罪紀錄,但被告人最後一次被定罪是2015年,而最後一次被判即時監禁亦已是1975年,即49多年前;被告人亦沒有與本案的控罪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過往沒有精神病歷史。
14. 被告人於2009年與內地太太結婚。由於徐太太都是內地人,所以徐先生的太太與被告人太太很快就變得很稔熟。被告人雖然與徐家不是那麼稔熟,但被告人有時亦會協助徐先生在內地搜尋一些合適的玉器,因此被告人與徐家相處都是相對和諧的。被告人與太太的夫妻關係於2021年開始變差,這樣亦有影響被告人與徐家的關係,直至2022年被告人與太太離婚,太太遷出該單位後,被告人與徐家的關係更加變差。因1159室的聲浪問題,被告人多次與徐先生互相對駡,甚至要管理處介入;被告人對徐先生極度不滿,所以才做出這次衝動及愚昧的舉動。
15. 案發時,被告人待徐家從外回家,便從該單位走出來,更向徐先生投擲一塊金屬硬物,辯方是接受有一定程度上的預謀;不過,辯方希望法庭接納,綜觀被告人的年紀、體質及當時被告人與徐家仍有相當距離,甚至最後硬物墜落的位置,其實能傷害人的可能性是很有限的;況且,徐家亦透過房屋署的安排於2022年年底已經遷出1159室;被告人重犯的機會是極微或沒有;被告人適時就一項控罪認罪, 被告人明白即時監禁的刑罰是無可避免,被告人是準備好面對及承擔干犯法例的後果;及被告人亦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16. 辯方指,辯方提出片段中被告人說過:「你搞到我不似人形」,於案發前大家互相已有交惡。而案發前被告人亦到社區中心求助,社工於本案開會時亦有出席。但遺憾的是未有進一步協助安排前,發生了本案。被告人居住環境細小,外來聲響若有任何影響對被告人亦是折磨。被告人知道需面對監禁,辯方指,他所租住的公屋預留超過一年後便會沒收,被告人於本案後須重新申請。
17. 一般而言,有意圖而傷人罪判刑的刑期是由3年至12年,但刑期的上下限仍可調節,因這不是判刑指引,有關的刑期還要看個別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辯方緩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2013] 2 HKLRD 194:有意圖而傷人罪並無量刑指引;3年至12刑期並非量刑指引,法庭無須必定以3年為最低判刑。有意圖而傷人罪涉及的案情事實及犯案人的背景不盡相同,其他案件對本庭而言,其參考價值有限。辯方希望法庭考慮2年至2年半的刑期。
判刑
18. 本案控罪是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19. 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屬暴力性質,是嚴重罪行,監禁式的刑罰是一般判刑考慮。
20. 根據HKSAR v Chan Chun Tat(陳駿達) [2013] 6 HKC 225案,判刑須具阻嚇性,而考慮的因素包括: 襲擊的預謀程度;襲擊的背後動機;襲擊者的精神狀態;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使用的武器性質;武力使用的程度;受害人的傷勢及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第49段)。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2015] 1 HKLRD 371羅列出有關的加刑因素(第41段)[5]。每件案件情節不同,考慮亦不盡相同。
21. 本案,事發地點為被告人的處所外,受害人徐先生為被告人的鄰居。被告人先用金屬硬物投擲向徐先生,繼而被告人拿着一支鐵通,追向徐先生,然後用鐵通插向徐先生的右臂。而過程中亦一度向徐先生說「唔係你死就我亡」及「我仲殺你唔到」,反映當時被告人襲擊的惡意態度。被告人襲擊徐先生的原因於警誡下指,隔壁的徐先生發出噪音令他困擾,所以故意襲擊徐先生。
22. 於HKSAR v Chu Sze Wing(朱思榮) CACC 289/2011,該案的被告人和事主是同一單位內不同板間房的鄰居,過往互相有積怨。事發時,該案的被告人因為事主當值完夜間保安工作早上回來而受干擾。該案的被告人62歲,遂用菜刀斬向事主的面和頭,造成事主額頭、右頰和左口角的傷口,幸而事主傷勢並不嚴重,也沒有造成永久傷殘。上訴法庭認為該案經審訊後的刑期應為4年監禁。
23. 法庭有機會檢視過被告人使用的攻擊物品實物,即金屬硬物及鐵通,而控方呈遞相片亦予以反映。有關的金屬硬物重量為1.3公斤有一定相當的重量,10厘米長 × 10厘米闊。片段見被告人一手把金屬硬物毫不猶豫擲向徐先生的方向,而徐先生當時距離被告人的距離亦不遠。徐先生幸得以閃避,但硬物金屬硬物落在徐先生後方,即妻子及小孩的腳旁。倘若金屬硬物擲中任何一人,甚或小孩,後果不堪設想。另外,鐵通重1.1公斤,而一端是尖的,鐵通的長度亦不短,約90厘米,被告人一直手持着。辯方亦同意,犯案時被告人是有預謀的。
24. 法庭考慮了徐先生因本案的傷勢為左臂擦傷和右臀浮腫及觸痛。徐先生的傷勢幸好沒有造成永久的創傷。
25. 被告人使用不只一項攻擊物,亦接二連三鍥而不捨追上徐先生。法庭考慮了本案的背景,亦考慮了被告人的犯案手法及徐先生的傷勢。
26. 法庭亦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背景及他公共房屋租住的情況。被告人亦有類同暴力的刑事紀錄,而對上一次是於2015年。
27. 本案,法庭以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14個月監禁。
總結
28. 本案,被告人的刑期為14個月監禁。
[1] 檔案BNIZ 8918。
[2] 檔案XYSJ 6995。
[3] 檔案VATD 2235。
[4] 檔案SSOP 6064。
[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2015] 1 HKLRD 371(第41段):「另外,在這類傷人案件的加刑因素有: (一) 被告是事件的主腦;(二) 有其他人夥同行兇;(三) 襲擊並非源於挑釁;(四) 在公眾地方作案;(五) 事主在跌倒後繼續受襲;(六) 事主在失去防衛能力後繼續受襲;(七) 事主受到嚴重及永久傷害;(八) 被告被接見時就案情誤導警方,顯示沒有悔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 CACC 380/2013,2014年3月27日的判案理由書第1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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