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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971/2025, [2026] HKCA 2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5年第971 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2012年第16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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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6年1月15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6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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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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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25年11月5日,答辯人向上訴法庭存檔《上訴通知書》,申請廢除家事法庭2025年7月25日在FCMC 16387/2012發出的管有令狀。該管有令狀是源自區域法院家事法庭聆案官龍軍庭於2025年4月24日作出的命令。
2.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答辯人須向區域法院法官提出上訴,而非向上訴法庭提出。
3. 家事法庭於2025年7月17日在FCMC 16387/2012,對答辯人作出《限制申請令》,頒令答辯人未經區域法院署理主任家事法庭法官黃禮榮的許可,不得在FCMC 16387/2012法律程序中,向法庭提出任何進一步的申請。
4. 答辯人在2026年1月15日呈交書面陳詞,表示他曾向家事法庭提出限制申請令許可申請,但申請在2025年11月5日被家事法庭法官黃禮榮拒絕。他要求上訴法庭爲他伸張正義,因此認爲他的《上訴通知書》不應被上訴法庭剔除。
5. 答辯人不服黃法官拒絕給予許可的決定,須向區域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才能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6. 基於上述理由,答辯人現無權就家事法庭在FCMC 16387/2012發出的管有令狀,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或申請廢除該令狀。因此,本庭剔除答辯人在2025年11月5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
7. 呈請人的代表律師在2025年11月12日的信函,要求法庭頒令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的訟費,以及呈請人自身的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8. 既然答辯人的《上訴通知書》被剔除,本庭命令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因《上訴通知書》所產生的訟費,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書面評定,呈請人自身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9. 呈請人須於本命令日期起計14天內提交訟費陳述書,答辯人可在收到對方訟費陳述書14天內,就訟費金額作書面回應。
| (關淑馨) |
(周家明)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呈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咸頓金仕騰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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