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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2/2024
[2024] HKDC 18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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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鍾詠詩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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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林梁余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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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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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於2023年10月8日約晚上11時23分,被告人進入位於旺角銀行中心外的報紙檔範圍內搜掠。報紙檔的東主透過手提電話播放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故此報警處理。警員在案發不久後到場,發現被告人正在報紙檔進行搜掠,故此截停被告人。在被告人身旁的地面有一個黑色環保袋。經點算後,現場只有2條價值共港幣$4元的膠索帶損毁,並無其他財物損失。
2. 被告人在拘捕及警誡下承認他沒有金錢吃飯,故此準備在沒有檔主批准的情況下於報紙檔內偷食物及睡覺,但因物品鎖上而未能成功。他承認現場發現的黑色環保袋是他攜帶到場的。
被告人的認證經歷口供及求情
3. 被告人現時62歲。他在還押前失業及居無定所,依靠拾荒維生。他的教育程度為小學。被告人有15次刑事定罪紀錄,當中有4次為盜竊罪及1次定罪牽涉2項入屋犯法罪。他的最後一次定罪紀錄在2023年7月21日,就1項盜竊控罪被判處罰款$1000 ,而就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實際傷害罪被判處8天監禁緩刑12個月。被告人干犯本案時違反上述提及的緩刑令。
4. 辯方表示當晚懸掛9號風球,狂風暴雨,故此被告人在飢餓及貧困下犯案,只望在該處借宿一宵及充飢。案發報攤以帆布覆蓋及以膠索帶繫緊,除了2條總值港幣$4元的膠索帶,沒有其他損失。
量刑考慮
5. 在量刑前,法庭考慮了被告人坦白認罪,他的刑事定罪紀錄,尤其是2項入屋犯法罪及多次類同的定罪紀錄,以及犯案時違反有效的緩刑令。本案只有輕微的財物損失。法庭亦考慮了所有求情及辯方呈上的案例。
6. 上訴庭已在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 中訂立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就非民居處所的入屋犯法行為,一般量刑基準是30個月監禁。這個量刑基準是建基於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亦包含了某一程度的計劃和預謀。故此該量刑基準可因應案情上調或減低。
7. 此外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提及入屋犯法罪的加刑因素。當中適用於本案被告人的是類同案底,特別是2次入屋犯法罪的定罪紀錄。
8. 本席在量刑時亦考慮了被告人沒有攜帶工具犯案,黑色環保袋亦並非特別的盜竊工具。本案案情顯示被告人因經濟原因需要食物,並沒有強行進入的加刑因素。本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在案發前有周詳的計劃,而且案發時風暴來臨,相信被告人因此才會犯案。
9. 法庭認為本案的報紙檔只是以膠布覆蓋,沒有門鎖,故此被告人的行為屬技術性入侵行為。本席決定採納1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有多次不誠實案底,亦有2項入屋犯法定罪紀錄,理應調整量刑基準,但考慮了當日風暴的危急情況,被告人無家可歸,相當落泊,故此法庭只會因應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而上調量刑基準2個月。
10. 由於被告人就此項控罪承認控罪,獲得約三份一減刑折扣,被告人被判13個月監禁。由於本案控罪與針對被告人的緩刑令控罪並不類同,故此法庭決定不會執行WKCC 3129/2023的緩刑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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