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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2/2022
[2023] HKDC 12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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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黎健禧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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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明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國熙、黃錦華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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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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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2022年2月15日凌晨4時左右,警方接報前往新界沙田廣源邨廣楊樓2819室處理一宗關於被告企圖自殺的案件。同目凌晨4時08分左右,警方到達2819室。被告清醒,向警方表示因睡不着而服用了一些安眠藥,沒有意圖自殺。
3. 經搜查,在2819室被告睡房的一張枱上發現以下物品:
(a) 一個膠兜,載有內含12.8克可卡因的15.9克固體;
(b) 4個膠袋,載有內含0.39克可卡因的共0.47克固 體;
(c) 一個膠袋,載有2.32克草本形態的大麻;
(d) 一個研磨器,載有0.09克草本形態的大麻;
(e) 一個電子磅;
(f) 一支金屬匙羹及一把金屬抹刀;
(g) 8個可再封口透明空膠袋;
(h) 4包煙紙;及
(i) 一個捲煙器。
4. 換言之,警方一共搜出13.19克可卡因及2.41克草本形態的大麻(「涉案危險藥物」)。
5. 同日凌晨5時20分左右,被告被拘捕,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同日晚上9時40分至10時04分左右,被告進行警誡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管有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
6. 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涉案危險藥物的毒品成分。
7. 涉案危險藥物於2022年2月的總市值估計為港幣11,394元。
8. 案發期間,被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涉案危險藥物。
9. 被告現年30歲,過往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最後在2018年干犯相同的罪行,即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6個月。
10. 馬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是地盤工人,月入約2萬元,但因疫情緣故收入大減,出現經濟問題,朋友建議他幫忙處理毒品以賺取金錢,被告愚蠢下犯案,以為可解決此問題。
11. 馬大律師援引案例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及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指出本案涉及販運13.19克可卡因,應判予63個月監禁。而在HKSAR v Chor Lui [2001] 3 HKLRD 95,販運2,000克以下草本大麻的判刑,則應在4個月監禁以內。馬大律師指出本案只涉2.41克草本大麻,在判刑上或許毋須理會。
12. 被告坦白認罪,其求情信表明承認罪責,日後定會改過自新,承諾不予再犯,望予輕判。
本席的考慮
13. 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如上述案例Lau Tak Ming及Pedro Nel Rojas,上訴法院已指出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應判予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13.19克,應判予63個月監禁。而就草本大麻方面,涉案份量較少,可予毋須理會。但被告過往已曾干犯相同罪行,其實可考慮把判刑起點提高,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經考慮後,本席仍以6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42個月監禁。
14. 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4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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