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HKCFI 2447
HCCC 5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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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經審訊之後被陪審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證據顯示,被告人喺事發當日駕駛住佢嘅貨車,運載住三包共重2.9公斤嘅「冰」毒前往長沙灣蔬菜統營市場。當貨車駛到長沙灣通州街嘅時候,被告人落車,將涉案嘅毒品放喺通州街一個天橋嘅橋底嘅一個草叢裡面。咁被告人跟住就係駕駛呢架貨車離開,佢離開嘅時候,亦都係著當時乘坐喺佢貨車嘅乘客(即係本案嘅另一個被告人)係落車,看管放喺草叢裡面嘅毒品。咁被告人跟住係駕駛貨車就係離開,去到呢個長沙灣嘅蔬菜市場停低。佢喺停低咗佢架貨車之後,跟住就行出去,行出長沙灣嘅菜市場,咁而喺附近嘅街道佢就被警員係截停拘捕。政府化驗所後來證實涉案嘅係2.9公斤嘅「冰」毒。
被告人現年36歲,從事中港貨車司機多年,冇任何嘅刑事紀錄,已經結婚,同埋係有一個4歲嘅仔。
就住販運危險藥物嘅量刑,上訴庭已經有清晰嘅量刑指引。販運1.2至到4公斤嘅「冰」毒,量刑嘅起點係23至26年嘅即時監禁。販運2.9公斤嘅「冰」毒,量刑嘅起點約為係24至到25年之間。考慮到被告人過往冇任何嘅刑事紀錄,被告人嘅律師喺今次嘅審訊裡面係並沒有作出任何不必要嘅抗辯或者爭議嘅理由,因此,就住被告人今次被裁定罪名成立嘅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個量刑起點係定為24年嘅即時監禁。被告人係經審訊之後被定罪,故此冇任何嘅量刑折扣。
因此,就住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佢係被判處24年嘅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