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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96/2024
[2026] HKDC3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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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江建嬅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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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逸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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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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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本案雖涉及2名被告,D1及D2,但今天本庭只處理D2之案件。D2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 於2024年5月20日上午3時32分,D1及D2乘搭航班編號HX766客機由泰國曼谷飛抵香港。當到達機場一號客運大樓後便一同到17號行李認領處等待領取行李。
3. 約於同日上午3時38分,D2從行李認領處取了2個行李箱並放在手推車上,及後由D1推着該手推車。2人一同前往“毋需申報”通道,但於此際被海關截停查問。
4. 因兩行李箱均以D1之名登記,但D1指不知密碼鎖密碼,故關員須剪鎖打開行李檢查。經搜查後,海關人員在其中一個行李箱(黑色)內發現20個密封透明膠袋,載有思疑草狀毒品;並在另一個行李箱(藍色)內發現20個密封透明膠袋,載有思疑草狀毒品。海關人員以“販毒罪”將D1及D2拘捕及警誡。
5. 上述共40個密封透明膠袋其後經政府化驗師化驗,證實載有共20.01公斤草本形態的大麻。根據毒品調查科的資料,於2024年5月,上述草本形態大麻平均零售價為港幣共4,802,400元。
6. D2警誡下道出下列事項:
(i) D2欠下財務公司港幣50,000元債項;
(ii) D2在Facebook上看見一“搵快錢”帖文,D2因此而和一名稱“陳大”的人以WhatsApp通訊;
(iii) “陳大”指D2會在香港機場會合D1,並着D2把2個行李箱帶回港,報酬為港幣20,000元。他亦會為D1及D2安排免費機票及酒店;
(iv) D2在香港出發前收到由“陳大”存入的港幣2,000元,該港幣2,000元是D1及D2各人港幣1,000元的日常使費;
(v) 她在香港機場會合D1一同出發到泰國;
(vi) D2在泰國收到一身分不詳男子來電着她到曼谷機場6號出入口拿走2個行李箱。D2曾感奇怪,並懷疑是毒品,因行李箱已上鎖,打不開;
(vii) “陳大”叫D2不要接觸行李箱,讓D1將行李箱寄艙便可;
(viii) D2問D1行李箱是否載有毒品,但D1說會先將兩個行李箱寄艙,回到香港再看看情況如何;
(ix) D2將行李箱放上去辦理登機手續櫃位的行李輸送帶,但獲告知要支付超額行李費;
(x) D2致電“陳大”並獲吩咐在機場某店舖外面地下撿取現金;
(xi) D2對這樣工作便可獲得港幣20,000元金錢報酬感到懷疑,但由於她等錢用,加上她已身在泰國又沒有錢買機票,所以就範。
求情及判刑
7. 被告人現年46歲,中三教育程度。被捕前和81歲母親及51歲兄長同住。被告於2001年離婚,膝下無兒。現依賴綜援維生。
8. 被告人過往只有一項盜竊定罪紀錄,被罰款。
9. 就犯案原因,辯方亦坦言被告人出於經濟壓力,案發前因應付家庭開支,已欠下財務公司港幣50,000元,因急於還債,一時愚昧而犯下這嚴重罪行。
10.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的參與程度並非最上層,只是為了酬勞而擔任送遞員角色,望法庭儘量寬大處理。
11. 就量刑指引而言,根據Nguyen Thang Loi[1]一案,超過15,000克,66至96個月監禁,超過45,000克,則為96至120個月。若純以數學計算,則約為72個月監禁。
12. 本席考慮到涉案的草本大麻重量為20.01公斤,被告人的角色並非最頂層,再者,被告人過往亦沒有同類紀錄,只有一項較輕微的盜竊案底。考慮到被告人的背景及所有求情陳詞後,本席以69個月為起點。
13. 另外,辯方亦沒逃避本案涉及國際元素,即從泰國運毒進入香港這加刑因素的存在。
14. 誠如辯方引用的上訴庭案件Herry Jane Yusuph[2],上訴庭對原審時因應國際元素而上調6個月並沒批評。然而辯方大律師指該案涉及毒品為更嚴重的可卡因,而本案則為草本大麻,毒品嚴重性較低,可判以較低程度的加刑。
15. 本席參閱了該案,該案涉及48.3克可卡因,而原訟庭則以8年為量刑點,可見該案之刑期較重。然而本席亦沒忽略雖則本案涉及草本大麻,但其份量亦十分龐大。本席認為上調4個半月是恰當的,故就本控罪以73個半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3分1,判處49個月監禁。
[1] [2023] 1 HKLRD 1329
[2] [2021] 1 HKLRD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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