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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58/2025
[2025] HKDC 15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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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盧慶祥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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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詠文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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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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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縱火罪。
案情
2. 趙女士和家人及家傭住在葵涌邨碧葵樓3017室。被告人居於隔鄰的3016室。3017室門外放有雨傘及鞋等物品。
3. 2023年11月9日下午1時46分左右,趙女士家中只有家傭一人。家傭發現門口起火。她稍後致電僱主時說消防員已把火救熄。
4. 趙女士回家,發覺放在門口的兩把雨傘及兩對鞋被燒毀,總值約1,000元。
5. 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在當日下午1時24分乘搭升降機往碧葵樓37樓,他在升降機內吸煙。
6. 兩日後,即2023年11月11日,警方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我食完支煙,隨手彈,點知之後就著咗火喇。」
7. 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說他並無和鄰居結怨。自己在案發當日乘升降機往大廈的37樓吸煙,然後回家。他將煙頭彈向3017室,引起放在該戶門外的一把雨傘起火。
案底
8. 被告人在2007年8月出生,剛滿18歲。案發於2023年11月9日,他當時是十六歲兩個月大。
9. 被告人在2023年9月第一次被定罪,因為擅取他人車輛及干犯一些交通罪行,當時被判感化。三個月後,即2023年12月,他因為淫窺罪違反感化,被改判入更生中心,其後於2024年5月,因較早時干犯的另一宗擅取他人車輛和交通罪行,再被判進更生中心。被告人最後在2024年11月25日因另一宗縱火罪,又被判入更生中心(該案下稱為元朗縱火案,案件編號是DCCC 443/2024)。
10. 辯方律師指定罪紀錄顯示被告人三度被判入更生中心,實際上,被告人自2023年12月11日首次被判進更生中心後,一直留在該處,前後達15個月。他於2025年3月離開更生中心,住進中途宿舍。在2025年7月28日離開,然後回家居住,開始接受一年的監管,至2026年7月27日為止。
求情
11.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被捕時是一名中五學生,與家人同住。他因為將未熄的煙蒂魯莽地彈到鄰居門口,引起火警。被告人返家後,嗅到外面有煙味,察覺起火,便拍門通知鄰居的家傭,自己則擊破警鐘和拉消防喉出來將火撲熄。
12. 律師說,被告人在翌日(即2023年11月10日)於元朗參觀巴士時,再次不小心的將煙蒂丟棄,引致巴士起火,最終有四輛汽車受損。他在這宗元朗縱火案被捕及一直被還押。
13. 元朗縱火案雖然發生較後,但早於本案送上法庭。2024年11月11日,被告人在該案於區域法院認罪,並在同年11月25日被判進更生中心。犯罪紀錄顯示被告人當時是第三度被判入更生中心,但律師說被告人實際上自2023年12月11日首次被判進更生中心後,便一直留在該處,前後達15個月,至2025年3月才離開懲教院所,住進中途宿舍。被告人於2025年7月28日離開中途宿舍,回家居住,須接受一年的監管,至2026年7月27日為止。
14. 律師說被告人最近患上倒甲症,要在7月及8月到醫院接受治理,其後也要覆診。
15. 律師又說被告人經過多月的更生懲教,曉得改過,想繼續讀書,正尋找合適的學校去重讀中五。
16. 律師指出本案發生距今超過二十一個月。被告當時只是16歲。律師說本案的案情不算嚴重,而被告人早前就案情較嚴重的元朗縱火案,已被判進更生中心,現已服刑完畢。律師希望本席不要再將被告人關押,只判處他接受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17. 律師又說被告人願意賠償受害人約1,000元的損失。
判刑
18. 本案是一宗縱火案,但案情不算嚴重。被告人犯案時只有16歲,若本案及時被帶上法庭,本席會為被告人索取多種合適的懲教報告,然後參照報告的建議作判處。在2024年11月處理那宗元朗縱火案的法官便是如此做,他最後判被告人進入更生中心。
19. 本案和元朗縱火案雖是分開的案件,但性質相同,犯案日子只差一天。本案的案情並不複雜,比元朗縱火案簡單,理應和元朗縱火案在差不多的時間被送上法庭,那麼法庭便能同時處理兩案,而法官也可以一次過為被告人拿取合適的懲教報告,然後作出判處。若被告人能被安排對兩宗縱火案同時答辯的話,他很可能在兩案同時被判進更生中心。
20. 不過,負責本案的葵涌警署人員未能及時處理本案。他們在2024年10月底才將本案送上裁判法院,被告人最後只能在2025年8月11日於區域法院作出認罪答辯。
21. 被告人在2023年12月10日首度被判進更生中心,之後一直留在該處,前後達15個月。他最後一次被判進更生中心,是因為那宗元朗縱火案。他在2024年11月25日被判進更生中心(更正確的說法是要留在更生中心)。
22. 被告人在2025年3月離開更生中心,住進中途宿舍。他於2025年7月28日離開中途宿舍,回家居住,開始接受一年的監管,至2026年7月27日為止。
23. 基於上述情況,本席認為不應在本案再對被告人作出關押式懲處,除非別無選擇。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指目前的判刑考慮可以是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因此先為被告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24. 報告回來,內容正面。感化官指出被告人雖然未能找到學校繼續讀書,但有了一份看來穩定的工作,他的表現令人滿意。感化官認為被告人適合做社會服務令,建議他做短至中長度的社會服務。
25. 被告人明白社會服務令的規定及違反的後果,他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26. 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辯方的求情,基於上文所說的特別情況,判處被告人須完成100小時社會服務及賠償事主港幣1,000元(從擔保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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