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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8717 / 200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08年第871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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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呈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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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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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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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玉芬內庭聆訊(非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14年10月28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4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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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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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本席在2014年6月23日就本案的附屬濟助事宜,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下令把婚姻居所出售,扣除了相關費用後,以25%:75%的比率,順序分配予呈請人(妻子)和答辯人(丈夫)。
2. 現丈夫不滿意有關判決,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3. 有關本案的背景已詳細開列在該判案書中的第2至7段,在此不再贅述。
丈夫的上訴理由
4. 丈夫在其2014年7月7日的誓章中,指稱本席的裁決不公,在妻子沒有向法庭交代她的股票、銀行戶口和退休金的實況下,錯誤地沒有把妻子的一半資產分配給他,故提出此次的上訴許可之申請。
分析
5.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第2款,法庭除非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6. 本席認爲,丈夫只是重覆其在審訊中的說法,但有關指控已經在該判案書中予以考慮和分析。有關妻子的銀行戶口的分析,記載在該判案書的第19至31段,並在第32段結論妻子隱藏了其銀行存款共$157,653.99,且追加至她的名下去。有關妻子的股票戶口,已在該判案書的第33至34段中進行分析。另外,必須指出的是, 妻子並非沒有交代其退休金的詳情,而本席亦已在該判案書的第37至38段對其退休金作出分析。
7. 本席經分析後確定雙方的資產共$2,597,000,詳列在該判案書的第39段,並裁定因為妻子隱藏其銀行戶口和股票的詳情,對她作不利的推斷,推斷她有能力照顧到其日後的需要,包括住屋需要。本席又裁定,須從雙方的資產中先撥備$300,000,作為丈夫的日後需要。婚姻居所在出售後則以25%:75%的比例,分別分配給妻子和丈夫。計算過後,妻子可得婚姻資產的約44%,丈夫則得到約56%,詳情可見該判案書的第67段。
8. 總的來說,本席看不到丈夫的上訴有任何真實的勝數機會,所以拒絕丈夫的上訴許可的申請。
結論
9. 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的命令如下:-
(1) 答辯人(丈夫)的上訴許可的申請被撤銷;
(2) 有關雙方申請的訟費,不作任何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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