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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81/2023
[2024] HKDC 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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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袁詠琳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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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鎮壘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來興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1] 和 [2] 企圖入屋犯法罪 (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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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Going equipped for steal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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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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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被告被控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控罪一及二),及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控罪三)。
2. 被告承認上述三項控罪及相關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3. 陳先生(“PW1”)的公司辦公室位於皇后大道中340號華秦國際大廈1602室(“1602室”)。
4. 梁女士(“PW2”)的公司辦公室位於皇后大道中340號華秦國際大廈1603室(“1603室”),與1602室相鄰。
5. 2023年1月4日晚上7時左右,PW2檢查公司大門,鎖好後離開1603室。2023年1月5日上午8時左右,PW2返回1603室,發現大門仍然鎖上,但門柄附近有兩處撬痕,於是立即向上級報告事件。經檢查,1603室沒有東西失竊。大門維修費港幣約$20,000元。
6. 2023年1月4日下午5時左右,PW1檢查公司大門,鎖好後離開1602室。2023年1月5日上午10時左右,PW1返回1602室,1603室職員通知他1603室大門發現撬痕。PW1於是立即檢查1602室大門,發現大門仍然上鎖,但門柄附近亦有一處撬痕。經檢查,1602室沒有東西失竊。大門維修費港幣約$20,000元。
7. 案件報警處理。
8. 華秦國際大廈閉路電視的擷取片段拍攝到2023年1月4日晚上以下情況:
閉路電視片段
時間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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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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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5時39分 |
被告穿戴黑色口罩、黑色外套、藍色牛仔褲及白色鞋,揹黑色背囊,經正門進入大廈,乘搭升降機到16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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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7時26分 |
被告戴着黑色鴨舌帽,在17樓走廊徘徊,當時該層所有單位已關門,被告經樓梯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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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7時48分 |
被告從14樓乘搭升降機到地下,離開大廈 |
9. 2023年1月20日上午10時47分左右,警務人員在上環文咸東街巡邏,留意到被告在行人路上不時望向途經商業大廈的出入口及外牆,於是作出監視,沿路尾隨他經過永樂街、德輔道西、皇后街、高陞街,再返回皇后街及德輔道西,其間被告一直望向周圍的大廈。最後,警務人員到達修打蘭街巴士站,被告在該處等巴士。
10. 上午11時左右,警務人員在巴士上截停被告。警方經搜查被告揹着的黑色背囊,發現以下物品,檢獲為證物:
(a) 一支藍色鐵筆,長約46厘米;
(b) 一把橙色手柄錘子,長約21.5厘米;
(c) 一支紅色手柄螺絲批,長約26.5厘米;
(d) 18條白色索帶;
(e) 一卷黑色膠紙;
(f) 一把黑色手柄牛肉刀,長約24厘米;
(g) 一把黑色手柄軍刀,長約24厘米;
(h) 一個黑色軍刀套;
(i) 一把黑色手柄生果刀,長約22厘米;
(j) 一頂黑色鴨舌帽;
(k) 一對淺藍色橡膠手套;
(l) 一件白色T恤;
(m) 一個黑色口罩;及
(n) 一個藍色口罩。
11. 上午11時12分左右,被告被捕,罪名是‟外出時備有盜竊用具”。被告在警誡下說:‟嗰啲鐵筆,鎚仔、螺絲批、索帶、膠紙,我諗住今日攞嚟爆竊用嘅,但係我今日未爆到”。
12. 上午11時15分左右,警方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再次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說:‟嗰3把刀,我都係諗住攞嚟爆竊用嘅,無諗住傷害人”。
13. 警方對被告進行初步調查其間,被告承認案發時企圖爆竊1602室及1603室,但不果。上午11時21分左右,警方再次拘捕被告,罪名是‟企圖爆竊”。被告在警誡下以本地話說:‟嗰日我係撬過呢兩個單位,但係我都撬唔到入去。我都係畀啲收數佬逼到走投無路先出嚟爆竊啫,阿Sir畀次機會我啦”。
14. 被告隨後被帶返西區警署。經搜身,在被告身上找到現金港幣15,515.10元。
15. 在一次錄影會面中,警方就‟企圖入屋犯法罪”向被告提問,被告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a) 他午後近黃昏時分去到華秦國際大廈;
(b) 他經皇后大道中的正門進入大廈,乘搭升降機到頂樓,沿樓梯逐層往下走,查看四周有沒有閉路電視;
(c) 當日他穿黑色外套、藍色衞衣、藍色牛仔褲及白色運動鞋,揹黑色背囊,背囊內有些工具,包括鐵筆及螺絲批;
(d) 他去過1603室及1602室。他主要用鐵筆爆竊,將鐵筆插入門縫嘗試撬門。他揀選1603室及1602室下手,因為周圍沒有閉路電視,所有職員均已離開。他未能進入這兩個辦公室,之後離開大廈;
(e) 他獨自干犯爆竊案;
(f) 他確認在背囊內檢獲的鐵筆是用來爆竊的那支鐵筆,案中檢獲的背囊是案發時所揹的那個背囊。他企圖爆竊後,將鐵筆及其他工具放回背囊;
(g) 他確認在身上檢獲的藍色牛仔褲、衞衣、鞋及鴨舌帽是案發時所穿戴的衣物,外套已丟棄;
(h) 他在5個相關閉路電視屏幕截圖中認出自己;及
(i) 他欠債約120萬至130萬元。
被告背景
16. 被告於1972年4月出生,現年51歲,育有一名15歲兒子,持有學士學位,大學畢業後一直從事運輸物流工作。被告在干犯本案前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7. 何大律師陳詞指被告於2020年成立自己的物流公司,初期生意尚算不俗,但至2022年,因一些客户拖延甚至欠付款項,導致經營困難,被告須向財務公司借貸過百萬元,他亦要轉到另一物流公司任職。被告在2022年9月份轉到一物流公司任職銷售經理,月薪為港幣45,000元,但要應付財務公司的還款,入不敷支,甚為吃力。在事發前,被告估計自己將無力再向財務公司還款,擔心有追債人士騷擾其家人,於是鋌而走險,進行爆竊以求獲得一些快錢,於是干犯本案。
18. 何大律師請法庭參考下列上訴庭的「判案理由書」:
• R v Kam Ka Fu CACC 547/1996
•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儀龍CACC 284/2009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達[2023] HKCA 758
19. 分別由被告本人、被告母親、姐姐及子女撰寫的求情信亦呈交給法庭,請法庭寛大處理被告。另外,被告於2020年曾捐贈港幣30,000元給其兒子就讀的小學,用作照顧清貧學生特別需要之用。
判刑
20. 控罪一及二涉及非住宅的「企圖入屋犯法罪」,本席以一般的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21. 控罪三涉及偷竊用的物品眾多,當中的三把刀及錘子,亦具攻擊性及殺傷力,而本席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22. 被告及早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之一判刑折扣,這折扣已是被告可得的最大判刑折扣(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偉成及另一人HCMA 101/2020「判案書」第75至79段),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各控罪的判刑有進一步折扣,故此本席判處被告就控罪一、二及三,分別監禁20個月,20個月及12個月。
23. 總刑期方面,控罪一及二在案發位置和時間上都是緊密相連的,本席下令兩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但控罪三的其中5個月監禁需與控罪一的20個月監禁分期執行;故此總刑期為2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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