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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6/2021
[2022] HKDC 1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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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何鎮壘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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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偉健先生,由Matthew Ng & Co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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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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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答辯
2. 被告人否認原先控罪,但承認較輕的“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3. 控方不接納辯方較輕的認罪。控方傳召傷者作供,而被告人也選擇作供。
4. 經審訊後,法庭基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意圖使受害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裁定原有控罪不成立,但較輕的第19條“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以下簡稱“第19條傷人罪”),罪名成立。
案情
5. 受害人是餐廳的女侍應,而被告人是同一餐廳的廚師。事發時,受害人入廚房準備拿已充滿電的咇咇機。廚房內通道狹窄,受害人經過被告人時不小心撞到被告人的手臂,被告人駡她,她與被告人對駡說“我撞你,吹咩”。
6. 當他們面對面爭吵時,被告人手戴着手套,用手指篤了受害人左眼一下,受害人感到手指深深地插入她眼球,她感到很痛,左眼完全看不見東西。受害人用手掩住左眼,被告人沒有理會受害人,繼續自己的工作,推門離開廚房,搬一箱東西進入廚房,完全沒有理會受害人。
受害人左眼傷勢
7. 左眼球破裂,破裂的鞏膜由9點鐘至12點鐘的位置,及由角膜緣起3毫米。需進行緊急手術作修補。第一次覆診時,左眼視力為1/36,眼前房輕微發炎及出血,並患上早期白內障,需進行第二次手術,植入人工晶體。但鑑於傷勢嚴重,其左眼視力的預後結果預計會有保留。在沒有輔助下,其右眼視力為0.7;其左眼視力為0.05。
8. 受害人現時左眼的情況,她完全看不到下方,而左、右及上方視力收窄,且看不清楚東西,需繼續覆診,並可能需要進行第三次手術。
被告人的背景
9. 被告人,年58歲,已婚,並育有一子,已成年,太太為壽司店員。被告人於內地初中畢業,於2008年來港定居,在事發的日本餐廳任廚師約1年,但因今次事件被辭退。
10. 背景報告顯示被告人來港後工作勤奮,並支持家庭。其同事稱被告人平時並非一名暴力人士,對其性格和工作態度評價良好。
量刑
11.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呈上的多封求情信;
(3) 被告人紀錄良好;
(4) 辯方求情各點。
12. 本案也考慮了辯方呈上的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耀金 , CACC 286/2008
13. 在該案中,該被告人用手指篤該受害人左邊眼鏡鏡片2至3下,鏡片突然破碎,並插入受害人左眼球引致左眼球在10點鐘、4點鐘和7點鐘位置的鞏膜裂傷,左眼前房出血。上訴庭認為量刑起點應為21個月的監禁。
14. 就“第19條的傷人罪”,沒有量刑指引。
15. 本席認為本案的案情與林一案有不同之處。第一,在林一案,該被告人是用手指篤受害人的眼鏡、鏡片突然破碎,而引致左眼受傷,那是一個間接的情況。
16. 但本案情節是,被告人用手指直接篤向受害人的左眼,本席認為眼睛是面部上最脆弱的人體部位,任何人用手直接篤向他人的眼晴,會容易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本席認為本案的情節較林 一案嚴重。
17. 第二,本案受害人左眼的傷勢也較林 一案的嚴重。
18. 另外,被告人傷害了對方後,完全沒有理會對方,態度冷漠,只繼續自己的工作。
19. 就第19條的傷人罪,最高的刑罰為監禁3年,本席考慮了林 一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背景,本席認為量刑起點應為30個月監禁。
刑期扣減
20. 被告人在開審前承認第19條的傷人罪,一般可獲1/3的扣減。
21. 但在審訊中,被告人稱是想用手指指向受害人的太陽穴,只是不小心篤到受害人的眼。經過審訊後,法庭不接納辯方這個講法。
22. 本席認為辯方以這基礎承認第19條的傷人罪是有欠穩妥的,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不可獲得一般的三份之一的扣減。本席認為被告人只可得到四份之一的扣減。
23. 另外,雖然受害人曾說過“我撞你,吹咩”,但考慮到通道狹窄,受害人是不小心撞到被告人手臂,這只屬同事間工作環境上較輕微的磨擦,不構成挑釁而獲減刑。
刑期總結
24. 量刑起點為30個月,在扣減四份之一後,為22個半月。考慮到被告人紀錄良好,本席酌情再扣減半個月。
25.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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