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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50/2018
[2019] HKDC 1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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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梅松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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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宏基先生,代 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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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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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搶劫」罪。
案情撮要
2. 2018年6月20日早上,兼職店員潘女士在秀茂坪安達邨安達商場地下G06鋪「OK便利店」收銀處當值。被告人戴著鴨舌帽及口罩進入便利店,用30厘米長的刀指向潘女士,聲稱「打劫」。潘女士在威脅下嘗試打開收銀機,但不成功。
3. 被告人於是在便利店內拿起一包薯片,用另一部收銀機的條碼掃瞄器進行掃瞄,並在潘女士協助下,成功打開收銀機現金托盤,取去現金港幣2,000元及一袋現金港幣4,000元,然後離開便利店。案件報警處理。
4. 便利店內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搶劫發生前,被告人曾在同日上午進入便利店購買一瓶飲料,其後亦曾再度進入便利店。秀茂坪商場多處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在較早時間,身穿不同T恤的被告人於不同店鋪購買鴨舌帽、口罩及刀。
5. 6月22日,警方在安達邨謙達樓發現並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被追債而搶劫。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進一步承認因欠債約港幣8,000元而犯案。他全盤交待了犯案前的準備工作,如購買鴨舌帽、口罩及刀等物品,以及進入店內觀察環境,亦交待了在進入便利店後進行搶劫的情況。他指出,在事後已將鴨舌帽、口罩及刀棄置,並在點算款項後,將搶劫得來的金錢用作償還債項。
減刑陳詞
6. 被告人現年48歲,已婚,與家人同住。他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7. 陳律師指出,被告人自2017年4月開始失業,並需賴以借貸渡日。在案發時,他已欠債共20多萬元,並因為未能依時還款,遭財務公司威嚇。雖然被告人確有計劃犯案,但從他多次出入便利店可見,他在下手前其實曾有一刻的猶豫,結果在第三次進入便利店時,才干犯本案。
8. 陳律師強調,被告人的犯案手法簡單,雖然展示了利器,但並無使用任何武力。而在姊姊的協助下,被告人亦已向便利店作出全數賠償。
9. 最後,陳律師亦呈上了由被告人及其親友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閱。親友們一致替被告人求情,懇求法庭能輕判被告人,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
10. 「搶劫」罪屬嚴重罪行。上訴庭在Mo Kwong-sang v The Queen[1]一案清楚指出,一般涉及向事主展示刀或其他危險武器的搶劫罪行,量刑基準為5年監禁。
11.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犯案前準備充足,除了購買鴨舌帽及口罩等來隱藏身分及購買刀來威脅店員外,亦事先兩次進入便利店以作觀察。在犯案時,他亦以30厘米長的刀威脅店員,迫令她協助,以打開收銀機。考慮到以上因素,本席採納5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12.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卓文[2]一案,上訴庭強調,便利店、油站等通宵或長時間營業的店舖,極易受劫匪視為搶劫對象,故需受保護,而搶劫該等店舖的行為亦需阻嚇。而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凱[3]一案,這因素在量刑時應被視作「加重罪責元素」來考慮。由於本案涉及的處所正是便利店,基於這點,本席將量刑調高6個月,達至5年6個月。
13. 另一方面,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3年8個月。認罪的扣減,事實上已包含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這因素在內。但本席接納,被告人過往一直循規蹈矩,是次犯案只因失業多時引致財政困難,受到財務公司的壓迫,才會一時愚昧,作出有違本性的行為。更重要的是,他現已全數賠償便利店的損失,充分顯示他的悔意。在此情況下,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進一步將刑期下調6個月至3年2個月。
14. 基於上述理由,就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本席判處被告人3年2個月監禁。
[1] [1981] HKLR 610
[2] [2005] 3 HKLRD 698
[3] CACC 10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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