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玉群
黃瑞紅
DCCJ 1606A/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3年第16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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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在是次申請,申請人(即原告人)未能指出本庭於2013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決有任何不妥之處。她2013年11月26日存檔一個陳述,但在該陳述書,她並沒有指出判決書有任何錯誤之處。本日,她在庭上作出陳述,她亦沒有指出判決書有任何不妥的地方,故此本庭拒絕她的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2. 原告人須支付予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訟費款額由法庭評估。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 由何謝韋李偉業律師事務所Mr J Man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