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悅香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3] HKCFI 1200
HCMA 251/2022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25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未成年兒童雜項案件2007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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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 上訴人不服陳仲衡裁判官(當時官階)於2007年2月8日向其女兒作出的「照顧或保護令」,並根據《裁判官條例》(香港法例第227章)第113條提出上訴。
2. 上訴人藉此上訴要求法庭作出以下的命令:
(i) 控由上訴人丈夫梁先生向上訴人支付合共港幣4,000,000元的賠償; (ii) 由香港政府機構向上訴人支付合共港幣64,900,000元的賠償; (iii) 香港政府機構永久負責上訴人精神科醫療的費用; 及 (iv) 由香港政府機構支付上訴人在本案的上訴訟費。
(i) 控由上訴人丈夫梁先生向上訴人支付合共港幣4,000,000元的賠償;
(ii) 由香港政府機構向上訴人支付合共港幣64,900,000元的賠償;
(iii) 香港政府機構永久負責上訴人精神科醫療的費用; 及
(iv) 由香港政府機構支付上訴人在本案的上訴訟費。
3. 本席考慮了相關的條例及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祥 [1]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練五嬌 [2] 案。本案上訴人並沒有因女兒受虐待的事件就任何刑事罪行被定罪,亦沒有因此被判處任何罪行的刑罰,因此本席認同上訴人在法律上並沒有上訴權,法庭並無司法權限受理此宗上訴 [3]。而且本席在審閱過本案所有相關文件後,認為此「照顧或保護令」是正確及適當的。
4. 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維持原則。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蕭君裕先生代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HCMA 1077/2005
[2] HCMA 705/2004
[3] 《裁判官條例》第11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