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306/2023
[2024] HKDC 21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3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高浚橋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李家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符彼得鄭鳳儀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
2. 在2023年9月10日晚上9時03分,警務人員在旺角新填地街巡邏時,發現被告形跡可疑並轉身進入新填地街490號的大廈,警方把被告截停,當時她手上拿着一個黑色膠袋。經搜查下,發現該膠袋內有兩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後證實為共內含33.0克可卡因的48.1克固體。
3. 被告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被拘捕,在警誡下,被告表示那些「可樂」是自用。被告隨後被帶往旺角警署,當時被告身上只有現金港幣10.5元。及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解釋「可樂」是指可卡因。被告報稱案發時無業,並以積蓄約港幣22,000元購買該批毒品。
4. 涉案危險藥物的總市值為港幣51,707.5元。
被告背景及求情
5. 被告現年48歲,有7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4次是干犯《危險藥物條例》的罪行,包括一次在2011年的「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紀錄。
6. 被告接受教育至中四程度,案發時無業。代表被告的李大律師指被告未婚,並於2015年至2022年間受聘於善導會,擔任社區教育助理,負責在社區協助推廣預防犯罪工作。期間不時向青少年分享以往自己的違法經歷,以勸勉他們做守法的人。李大律師又指被告因在2023年不幸患病,以吸食微量可卡因來舒緩不適,並倚靠販運毒品賺取金錢。被告對再次犯罪深感後悔。而曾支持被告更生的社工及前同事為她撰寫了求情信,表達對被告這次犯案的惋惜,亦表示仍繼續支持她改過自新。
判刑
7. 上訴法庭在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 指出販運可卡因,可依照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的判刑指引。而按照指引,販運10至50克的可卡因的量刑基準是5至8年監禁。販運33克可卡因,以純算術計算的刑期起點是6年8.7個月(80.7個月)監禁。
8. 被告曾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的紀錄,是在2011年6月被定罪,並判監3年8個月。從求情資料顯示,被告於出獄後努力更生,並積極分享自己犯錯的經驗以勸勉他人。無疑被告重蹈覆轍是令人惋惜,經整體考慮下,本席不會視被告今次再犯「販運危險藥物」罪為加刑因素。
9. 考慮了案中毒品的數量及被告作為運送者的角色,本席以8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除了適時認罪,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80個月扣減了三份一刑期及經整合後,是53個月監禁。
10. 被告就控罪被判監53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