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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09/2023
[2024] HKCFI 32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40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2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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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
2024年9月3日 |
| 判案日期 : |
2024年9月3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22年11月22日在將軍澳海悅豪園商場地下惠康超級市場偷竊一包豬肉,為牛奶有限公司財產。
控辯雙方案情及裁判官的裁斷
2. 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PW1在海悅豪園的惠康超級市場工作。上午約9時許,PW1被顧客告知上訴人曾在豬肉櫃位附近把一包豬肉放進他的藍色環保袋內。PW1隨即從水果櫃位望向豬肉櫃位,看見上訴人。隨後他走進超市的辦公室,以閉路電視繼續觀察上訴人。其後看見上訴人拿取一盒班戟粉後步行到收銀處,只把它交予收銀員付款,但沒有從環保袋拿出任何物品。付款後,上訴人離開超級市場。在3至4秒內,PW1由辦公室跑至距離超市4米外的行人路上截停正離開超市的上訴人,問道:「先生,你係咪有啲嘢未畀錢呀?」上訴人受驚,回答:「我錯喇,畀次機會我。」證人把上訴人帶返超級市場的茶水間,上訴人親手拿出一包新鮮豬肉(相片P2(2)),包裝上的貨品標籤已被移除。PW1調查該包豬肉誰屬,他先向豬肉櫃位職員查詢,再從錄製的閉路電視片段看見櫃位職員分割豬肉後,把豬肉放在鮮肉展示櫃。上訴人從展示櫃拿取豬肉,放進環保袋內。PW1確認上訴人偷竊屬於該超市的豬肉,隨即報警。
3. 盤問下,證人說他在超市工作已有15年,指出全港惠康超市均以盛載該包豬肉的黑色盤盛載新鮮豬肉。證人澄清,他曾4次觀看或翻看相關閉路電視片段,包括:
(一) 監察上訴人在店內的行為。
(二) 翻看上訴人在櫃位拿取豬肉時的情況,確認該包豬肉是否屬分店所有。
(三) 與軍裝警員一同翻看。
(四) 與偵輯警員一同再翻看相關閉路電視片段。
4. PW2警員接報到場,拘捕上訴人,並施行警誡。上訴人說:「阿Sir俾次機會,我偷嚟自己食」,警員隨後把上訴人、該包豬肉、環保袋帶返警署,在警署內向上訴人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證物P4),及錄取拘捕後陳述書(證物P5)。
5. 第三控方證人警員在接見室為該包豬肉和環保袋拍攝相片P2(1)、P2(2)。由於豬肉容易變壞,警員拍照後在案發同一天把該包豬肉歸還予該超級市場。
辯方案情
6. 上訴人只就特殊事項作供,上訴人指出警員要求他到警署就一宗偷竊案件協助調查,他向警員查問原因,PW2回答「你返去睇吓喇,你就明㗎喇」,「我哋返去警署先慢慢講」。上訴人說他「趕住返去整pancake畀個孫女食」。警員說「你返去合作,我好快放你走㗎喇」。上訴人指出,警員沒有向他作出警誡或拘捕,而在錄取口供時,由於上訴人沒有戴眼鏡,未能閱讀記事冊上的文字,警員亦向上訴人說「你話你冇偷嘢,我哋就照寫『冇偷嘢』喇」。上訴人不知道警員讀出的內容與記事冊內容是否相符。
7. 警員亦指示上訴人在記事冊上抄寫結尾聲明並簽署,上訴人表示未能閱讀相關文字,警員提供以影印機放大的結尾聲明供抄寫,當被問及有沒有向警員索取以影印機放大的記事冊內容供其閱讀,上訴人說有,但警員只回應記事冊之內容為沒有盜竊一說。盤問下,上訴人確認證物P5上之結尾聲明由他所書寫。
辯方證人DW2
8. 上訴人傳召專家證人DW2,並呈上其撰寫的醫療報告證物D1。當中提及上訴人在容鳳書紀念中心獲診斷患上認知障礙症,當中記載上訴人自2018年遇上車禍頭部受創後,認知能力持續退化,診斷有認知障礙症、抑鬱症及病態哀慟病影響下干犯本案。證物D1亦記載上訴人當日打算購買班戟粉,但看見豬肉減價而分神。不經意地,上訴人取去豬肉而未有付款。警署內他被告知承認犯罪並無不妥,而作出拘捕後的陳述。
9. 辯方專家亦解釋曾經為上訴人進行腦部掃描,未見有任何嚴重損傷,結果顯示他僅有中期或早期的認知障礙症。他依靠測試結果及上訴人及其妻告知的病徵,診斷出上訴人患有漸進性記憶衰退。
10. 盤問下,他補充說,簡短智力測試不能說明上訴人在甚麼情況下健忘。
裁判官的裁決
11. 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說法不合理,自相矛盾,拒絕接納他就特別事項提供的證供,指警員藉故邀請上訴人到警署協助調查,卻沒有履行承諾向上訴人展示盜竊罪的相關證據,反而不斷在記事冊上書寫,並要求上訴人抄寫聲明及簽署,上訴人理應生疑,不但未有維護自己權益,也沒有在記事冊上簽署,要求警員提供以影印機放大的內容以供參閱。裁判官認為控方已證明了拘捕後陳述的自願性和準確性。
12. 而就一般事項上,裁判官不給予其專家證人的證供任何比重,上訴人和其妻子沒有作供,辯方證物D1內有關上訴人的生活情況僅屬傳聞證據。DW2在傳聞證據上給予的意見證據有限。
13. 裁判官因此裁定上訴人作出拘捕後的陳述;PW1在水果櫃位辨認、透過觀看即時影像監察的該男子為他在門外截停的上訴人;上訴人自環保袋中取出的該包豬肉屬牛奶有限公司經營的海悅豪園商場地舖分店的財產;該包豬肉自上訴人從其環保袋取出後,未有受非法干擾;及上訴人沒有為該包豬肉付款,屬於不誠實地、並有意圖永久剝奪他人財產,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4. 沈大律師提出主要5項上訴理由,包括:
(一) 裁判官審訊時過份干預,錯誤進入了格鬥場。
(二) 裁判官錯誤地接納兩名證人的證供。
(三)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該包豬肉屬該超市的財產。
(四) 裁判官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證據。
(五) 裁判官沒有正確考慮其辯方證人的證供。
15. 就上述理由,沈大律師進一步在其書面陳詞上詳細指出,就上訴理由一,辯方指出從錄音謄本可見,裁判官在審訊過程中,特別是辯方主問、盤問時不斷作出干預,其干預明顯超越澄清證供的用意。當中有以下例子,包括:
(一) 在PW1開始主問不久,裁判官已急不及待開始再對他作出提問。
(二) 當上訴人宣誓作供後,辯方還沒有開始對上訴人作出主問,裁判官便開始對上訴人的視力等作出盤問。
(三) 另外,在辯方證人主問及盤問時,大部分時間是由裁判官對他不斷作出盤問。
16. 而辯方亦指,陳詞中裁判官亦曾作出不恰當的引導性問題,辯方在第一控方證人開始作供不久,便表明爭議對他在案發當天聲稱受到女顧客的通知後,開始向上訴人作出觀察時當時上訴人的身份。然而,裁判官卻在這點向PW1作出提問,主動引導證人給他「滿意」的答案。
17. 而另一點牽涉所聲稱被盜竊的豬肉,裁判官就這一點在PW1主問時同樣主動引導他作出答案,甚至主動問及一些明顯屬於傳聞證供的供詞。而在上訴人作供時,特別在主問時,裁判官亦作出多次提問,明顯並非純粹為澄清證供。
18. 上訴理由二,就PW1而言,裁判官明顯錯誤引述他就女顧客曾與他對話的相關證供,PW1的證供是女顧客告訴他,有一名男子「擺咗包搣咗招紙嘅豬肉落個袋度」。然而,裁判官卻指出,證供說女顧客告訴他有一名男子「撕走一包豬肉上的價錢牌,並將豬肉放入他的環保袋內」。
19. 裁判官亦指出,上訴人沒有使用手推車是枝節,但手推車不是細微東西。PW1連這點也不記得,絕對影響他口供整體的可靠性。而證人在他的文書口供只提及曾觀看閉路電視1次,但在庭上卻指出最少看了4次。
20. 上訴方亦分別指出,PW1及PW2之間多方面存在的矛盾,包括:
(一) 是否親眼看見上訴人將豬肉標籤拿掉,並放其入環保袋內。
(二) 是否能親身觀察上訴人在超市一舉一動。
(三) 有否親身看見上訴人用信用卡付款。
(四) 有沒有告訴警員他曾在警員到場前翻看閉路電視。
(五) 在店舖外是否已經找到「搣咗招紙嘅豬肉」等等。
21. 上訴方指出,這些證人之間證供上的矛盾絕非不關鍵,例如若上訴人將豬肉招紙拿掉,那他的行為絕對可疑;PW1在庭上說他是在閉路電視作出觀察,PW2卻說PW1告訴他,PW1是親眼目睹整個過程;而他亦需要確認豬肉屬於涉案超級市場,同時亦因為PW1知道警察需要閉路電視片段,所以PW1認為他也需要把片段看一遍。明顯地,觀看閉路電視是當天發生的重要事情,沒有理由他會沒有告訴警員。
22. 就PW2的證供,上訴人指PW2首次在庭上指出,上訴人曾經在未經警誡下作出招認,作為有經驗的警務人員,必然會作出相關記錄,唯一可能是他沒有說出事實,或是他做事非常粗疏,例如他竟弄錯在哪間房跟上訴人會面。口供亦沒有提及PW3曾在他為上訴人錄取口供時進入房間內為豬肉拍照,他亦承認將本案跟其他案件混淆。
23. 上訴理由三,就被盜竊的物品,即該包豬肉,並沒有呈堂為證據,控方唯一依賴是聲稱拍攝到該包豬肉的相片(證物P2(2))。而根據店員的證供,其他超市都是用同一樣包裝盛載豬肉,因此他不能夠在沒有招紙的情況下,純粹看見豬肉便確認該豬肉是屬於該超級市場的。PW1跟豬肉檔女同事的對話是傳聞證供,沒有證據指出涉案超市遺失了一包豬肉。而兩名警員在庭上證供指出,盛載豬肉的器皿是白色的,店員卻說是黑色的。若他們其中一人說錯了顏色,可能是一時弄錯,但把顏色說成白色,那就只有可能豬肉的連鎖性有問題,因此裁判官沒有完全處理豬肉在這段時間的連鎖性明顯斷裂的事實。
24. 上訴理由四,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指出上訴人無辜被邀到警署調查,但到了警署後卻沒有起疑心。但上訴人的證供是他一直只是希望趕回家,他沒有這樣的疑心不難理解。此外,裁判官指上訴人沒有理由不叫警員將口供放大,讓他看看內容。實情是裁判官錯誤記錄上訴人這方面的證供,上訴人其實曾經叫警員這樣做。而明顯地,裁判官在上訴人未有正式開始作供時,已不斷對他作出盤問,存在明顯偏頗及預判,尤其是指出上訴人告訴辯方證人他需要溫習報紙這說法,跟上訴人說他有嚴重老花的說法矛盾等等,其實上訴人的證供是他不戴眼鏡就看不到文字。
25. 上訴理由五﹐辯方指裁判官錯誤拒絕接納辯方證人的證供,DW2作出的意見基礎並非全部依賴傳聞證據,有一部分亦是辯方證人跟上訴人會面時,專家對上訴人直接的觀察及溝通,尤其是對上訴人進行智能測驗,上訴人屬於輕度腦退化症等等。因此,裁判官絕對不能在缺乏分析及任何反證下,完全不給予專家證人意見任何比重。
答辯人的回應
26. 答辯方指出,裁判官親自發問,旨在釐清被忽視或模糊不清的證供,或進行案件管理,發問問題的數目本身不是決定性因素。而裁判官亦必須在有爭議的議題,包括上訴人的可信性、該包豬肉的擁有權誰屬等,聽取足夠清晰的證供,而作出事實裁定。事實上,裁判官的發問沒有阻礙上訴人代表大律師陳述其辯方案情,也無從反映對上訴人或專家證人存有任何敵意或偏見。因此一名合情合理的旁觀者,不會認為裁判官有偏頗之嫌。
27. 首先就PW1主問時的發問,裁判官首次發問時對答如下:
「答:有個女顧客就同我講,而家被捕嗰個…
官:身份爭唔爭議呀?
Mr Lung:誒…
Mr Sham:有爭議嘅…」
28. 從回應可見,辯方對上訴人身份存在爭議,裁判官需要作出詢問,履行案件管理責任。
29. 而店員首次出庭作供,描述案發過程時往往未能連貫地、整體地描述事情始末,裁判官明言她不是目擊證人,向證人表達了理解其證供的困難。為了能夠把證人描述的章節串連起來,只能透過發問釐清斷斷續續的證據。裁判官向證人表達串連其證供的困難後,予證人自行闡述他的辨認證供。因此可見,裁判官沒有取代控方的角色。
30. 而在上訴人主問時的發問,裁判官有權在上訴人作供時觀察他的行為舉止,對文字未能清晰反映的證據給予重要性。反對理由明言上訴人沒有配戴眼鏡,未能看清記事冊的內容,上訴人卻能準確地記錄,在記事冊上抄寫文字及簽署,因此其視力不免存在爭議。裁判官必須提取足夠、清晰的證供,裁斷該理由是否成立。裁判官在其宣誓後表達了需要觀察他作供時的神態舉止,要求他脫下口罩,緊接就其視力發問。裁判官僅履行聽取和觀察上訴人作供的職責,以評核他是否可信。
31. 而就辯方證人作供時的發問,裁判官理解專家意見時遇到不明白、不清晰的地方需要向他作出詢問,由專家證人作出解釋,正常不過,包括在主問階段時,裁判官詢問除了簡短智能測試及問診,有沒有客觀測試支持上訴人患上認知障礙症等說法;以及在盤問階段釐清專家證人問診時,如何能夠透過案發時不在現場的人士核實上訴人所言的真偽。
32. 而就上訴人的身份提出的發問,答辯方指出審訊初段時,辯方已表明對上訴人身份存有爭議,而上訴人描述透過閉路電視片段監察該男子付款時有沒有從環保袋內拿出任何物品,手持班戟粉離開超市,隨即描述自己追出店外,截停一人追查未有付款的貨物。因此,由於上訴人的證據無法串聯被監控人士及被截停人士,辨認證據模糊不清,裁判官只好透過發問釐清有關人士的身份,發問旨在確立PW1以閉路電視片段監控的男子是否與店外截停的男子為同一人,裁判官提出較清晰的問題發問,並非取代主控官的角色。
33. 而就該包豬肉誰屬提出的發問,PW1斷言它屬於惠康超級市場所有,裁判官要求他作出解釋,PW1僅以傳聞證據表示曾經向其他店員查詢。而PW1是分店經理,曾經監察上訴人在店內的行為,裁判官聽畢答案後要求他解釋,除依賴其他店員的解釋外,自身有沒有進行調查此問題的方向合乎常理。尤其是就豬肉的擁有權誰屬,是本案的爭議議題。一名合情合理的旁觀者,聽到證人斷言上訴人從環保袋取得的該包豬肉屬該超市所有的證據,難免感到困惑,因此裁判官必須在這議題上聽取足夠、清晰的證供,以作出事實裁定。
34. 而有關警員與上訴人對話的發問,上訴人僅供稱他與警員在案發當日,在超市地舖分店相遇,後者「叫我返去警署協助調查」。旁人未能辨明當時情況下,警員為何會邀請一名市民到訪警署,「叫」在該語境下代表邀請或要求、警員有沒有告訴上訴人所指稱的盜竊如何發生及牽涉何物,裁判官只是在這證供模糊的階段中請上訴人釐清事實陳述,未有影響其陳述案情。
35. 總體而言,裁判官只要求上訴人釐清不一致的證據,沒有令知情的旁觀者會認為上訴人沒有獲得一個公平的審訊。
36. 至於上訴理由二,有關PW1及PW2證供的可信性,答辯人指出女顧客的陳述屬於傳聞證據,裁判官作出裁斷時,沒有依賴該陳述所記載的斷言屬實,而PW1的辨認證據足以證明他站在水果櫃位辨認、實時影像中監察的男子為超市外截停的人士,包括曾在水果櫃位望向豬肉櫃位,在7至8呎外看見該名男子,光線充足,正面望向他十多秒。其後,在超級市場辦公室,從閉路電視清晰觀察實時拍攝的影像,監察該名男子位置達4分鐘。而到達收銀處時,亦明確看見該男子沒有從環保袋內拿出任何物品。3至4秒內,PW1已從辦公室走到店外的行人路截停上訴人,當時上訴人一人離開超市,身穿與該男子一樣衣著。PW1後來把上訴人帶到超市茶水間,要求後者拿出尚未付款的物品,上訴人拿出該包豬肉。
37. 答辯方指出,PW1的辨認證據質素良好、可靠,上訴人拿出該包豬肉的反應印證了他就是PW1一直監察的男子。而PW1亦給予了一些合理的解釋,聽畢上訴人說「我錯喇,畀次機會我」。而就觀看閉路電視片段方面,PW1並非供稱他從來沒有觀看或翻看閉路電視片段,而是清晰地表達他曾觀看閉路電視共4次。
38. 答辯方尤其指出,PW1憑藉所知所見,推論上訴人被截停時環保袋內有該包豬肉,故此向警員覆述案發經過時亦如此陳述。而上訴人的環保袋內亦只有一包豬肉,PW1也只尋獲一包沒有付款紀錄的豬肉,涉案豬肉由始至終只有一包,無容置疑,未有付款的豬肉只有一包,因此案發當日,上訴人在該店舖內偷竊豬肉這方面的證據是充分的。
39. 答辯方回應上訴理由三指該包豬肉是否屬於該超市的,除了證人的證供外,亦有上訴人作出的招認及承認事實。上訴人一離開超市4米外已被截停,被截停後亦回應說「我錯喇,畀次機會我」,被帶返超市後卻從環保袋內拿出該包豬肉。PW1觀察到該包豬肉的貨品標籤已被移除,他翻看錄製的閉路電視片段,確認上訴人從展示櫃內拿取經過分店職員分割之新鮮豬肉,涉案豬肉亦只此一包。他在超市工作已15年,明確辨認出盛載該包豬肉的黑色盤為超級市場所用。翻看片段3分鐘內,上訴人與另一名職員同處茶水間,倘若該包豬肉在此期間受到干擾,上訴人定必知悉。
40. 因此在缺乏相反證據下,該包豬肉的證物連鎖性並沒有被打斷。而事實上,上訴人被警員截停後,對店舖盜竊的指控沒有否認或作出任何開脫罪責的解釋,反而從自己的環保袋內拿出該包豬肉。證人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後,亦確認上訴人從展示櫃拿取豬肉後放進環保袋,其後沒有付款,因此其連鎖性沒有被質疑的地方。
41. 上訴理由四,針對上訴人誠信的評估,答辯方指出,裁判官正確地裁定上訴人的說法不合理,自相矛盾,因根據上訴人的說法,上訴人與警員口中的盜竊案無關,無緣無故被邀請到警署協助調查。但在警署內,警員沒有向他展示案件的證據,上訴人更被要求錄取口供、抄寫文字及簽署,與協助調查的目的大相逕庭。而上訴人的證供講述警員曾向他說「你話你冇偷嘢,我哋就照寫『冇偷嘢』喇」,反映當中牽涉盜竊罪。上訴人沒有向警員解釋、投訴或申冤,僅表達未能閱讀獲提供證明聲明之內容,繼而抄寫聲明及簽名。
42. 而上訴人亦指曾要求警員以影印機放大記事冊上文字,以供其閱讀,投訴裁判官錯誤地記錄他的證供。答辯方指出,此投訴無損上訴人說法不合理之裁斷,因細閱證供謄本,上訴人表達沒有被拘捕或警誡、沒有戴眼鏡及沒有手機在旁。相反地,上訴人回答裁判官詢問可曾要求警員提供以影印機放大的文字供其核對時含糊其辭,從未明確地道出遭到後者拒絕。被法律代表問同一議題時,上訴人只表達他未能閱讀記事冊上的文字。
43. 不難發現,反對理由僅提及警員把聲明影印放大後,上訴人便抄寫了記事冊內末段文字,並簽署文件。現階段才投訴警員藉故推遲,與審訊前道出的案情不符。
44. 從證物P5可見,上訴人能準確在記事冊之間書寫、簽署,反映其視力並非如其證供所聲稱的受限。上訴人的證供從未提及在抄寫或簽署時就記事冊行距或書寫位置得到提示,由始至終他只握有一張影印機放大聲明。
45. 最後,就上訴理由五,針對裁判官對辯方證人證供的證據評估,裁判官指出對他的專家意見不給予比重,符合普通法。上訴人及其妻子沒有作供,辯方沒有提出關聯證據,辯方證物D1內的陳述事項純粹傳聞證據。而裁判官就專家證供的意見不給予比重的做法亦合乎常理,因為辯方證人供稱簡短智能測試反映上訴人患有中期或早期的腦退化,但腦部掃描顯示他的腦部不存在嚴重的損傷。而就有關其日常生活習慣、家族病史的陳述屬傳聞證供、上訴人患有腦退化的判斷,專家口供中的證供缺乏客觀基礎支持。就其證物D1提出上訴人因發病而犯案的總結純屬推斷性的,辯方證物D1從來沒有提及上訴人在甚麼情況下會受到腦退化病症的影響。
46. D1記載的犯案過程和原因不見得與腦退化、抑鬱病及病態哀慟病相關。D1記載上訴人因分心干犯本案。上訴人陳述的犯案過程和原因沒有提及與上述病症相關的事宜,內容無從顯示上訴人病發,上訴人的作為實屬不誠實。細閱專家的意見,未見上訴人在案發過程中受疾病影響而作案,因此上訴人會見辯方專家證人時,嘗試以分心開脫,未能自圓其說。因此,裁判官對專家證人證供的證據價值評估並無任何不妥之處,各上訴理由不應成立,定罪上訴應予駁回。
本席的考慮
47. 根據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它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48. 首先就上訴理由一,指裁判官已進入格鬥場,以致審訊並不公平,如所引述的案例包括R v Yeung Mau Lam[1991] 2 HKLR 468,當中指出法官發問問題的數目本身並非決定性之因素,必須考慮問題之性質、數量及二者互動下所引起之後果。上訴法院最終要考慮的問題是,究竟原審法官的行為會否令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之旁觀者認定被告人沒有獲得一個公平之審訊。
49. 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民 CACC 190/2001,上訴法院亦指出:
「在敵對審訊制度下,法官在審訊時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是一名聆聽者…
但作為事實之裁決者,法官亦必須在有爭議的問題上聽取足夠之証供,以協助其作出事實裁定。
一般情況下及當雙方都有律師代表時…在証人之主問,盤問及覆問過程,將一切有關証供從証人口中套取,令法官有充份証據就有爭議之事實問題,作出裁定。
但很多時事與願違…法官未必能在雙方律師對証人之主問,盤問及覆問過程中,獲得應有之資料,而令法官要向証人親自發問,以求對事件有更清晰的瞭解後才作出裁定。
只要在詢問証人時,法官能採取不偏不倚之態度,不會令一名合情合理之旁觀者,在知情的情況下,覺得法官有偏幫一方之嫌,上述做法不但無可厚非,更是合理及必須的。」
50. 本席亦有機會詳細審閱審訊的謄本,特別就有關第一控方證人如何知悉從閉路電視所觀察的就是上訴人方面,其證供確實斷斷續續,難以完全被理解,裁判官才作出相關澄清。例如在上訴宗卷第100頁R行:
「官:即係如果係你話你望咗佢生果吓——望向豬肉檔見到個男子,下一刻就已經去咗呢一個辦公室,咁中間係咪有好多嘢發生咗呀?你明唔明我講乜嘢呀?
答:哦,明,明。
官:咁你要講出嚟嘅,如果唔係我唔會幫你諗㗎,我唔在場㗎嘛,係咪呀?」
51. 因此,裁判官在此方面作出澄清,以獲取足夠證供協助其作出裁定,並無任何不妥之處。
52. 此外,同樣地,就上訴人有關其視力的問題,以及辯方證人提供其專家意見時,裁判官亦必須清晰理解及考慮相關證供下而作出提問,並非已加入了格鬥場的情況。從整個審訊謄本而言,當然較理想的做法,裁判官亦應等待雙方完成所有提問後再作出澄清是較為理想的做法,但亦應視乎實際情況而定。重要的是,從整體證供、證據作出考慮,旁觀者不會認為裁判官已取代了檢控官的角色。再者,當中亦並非致使任何審訊不公平之情況,因此此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53. 就上訴理由二,有關PW1及PW2證供上的分歧,PW1是否曾親身看見上訴人拿掉豬肉的標籤,是否親身目擊上訴人的一舉一動,有否看見他如何付款,曾否翻看閉路電視,以及在何處要求上訴人從環保袋內拿出豬肉等等。上述PW2警員到達現場後,從PW1店員獲取的資料,若如上訴方般把這些所有證供如在顯微鏡下作出分析,確實與PW1的證供存有不少分別之處,但重點的是PW2所覆述的,其實大致上與PW1所描述的及在核心的證供上是一致的。如答辯方詳細地如上文所描述,PW1以上的觀察及描述亦清晰及詳盡地指出,包括在水果檯已看到上訴人正面,再在辦公室透過閉路電視作出詳細觀察。其後當上訴人離開時,已迅速追出截停上訴人,其觀察及辨認並無任何不妥之處。
54. 至於PW2警員的證供,上訴方指出其證供顯示做事極為粗疏,但其實裁判官已就這些批評,以及上述所聲稱不符及矛盾之處,在其裁斷陳述書第45至82段作出了非常詳盡仔細的考慮及分析。裁判官確實具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既已完全知悉及考慮相關所有證供來作出分析,亦道明所有相關之理由下,接納證人的證供,本席並無證供基礎可推翻其裁斷。
55. 至於相關豬肉的連鎖性而言,如PW1所述,店員確曾翻看閉路電視作出確認,上訴人從展示櫃拿取該職員分割出來的豬肉,其後截停上訴人,上訴人隨後亦從環保袋內拿出一包豬肉,實在看不出有任何連鎖性的問題存在,該包豬肉顯然是屬於該超級市場的,因此上訴理由二及三均並不成立。
56. 而就上訴人在特別事項上的證供,上訴人聲稱不知道記事冊的內容,但自己卻在末段寫上知悉,可隨意修改、增補及確認內容全部屬實,再簽署確認。裁判官詳細考慮上訴人所有的證供,亦道明理由不接納其證據,其裁斷同樣並無任何不妥之處。
57. 最後就辯方專家證人的證供而言,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沒有在一般事項上作供,因此有關專家引述上訴人生活的情況,各方面確實為傳聞證供,其專家意見估值確實有限,裁判官不予任何比重無可厚非。況且,專家報告引述指上訴人因分心干犯本案,但亦如答辯方指出,當中卻未提及案發時其腦退化或其他病情已發生,並無證據顯示案發時上訴人發病,裁判官最終不予其專家證供任何比重亦為正確,因此上訴人各上訴理由均並不成立。
58. 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本案涉及店員翻看閉路電視,確認上訴人拿取店舖內的豬肉,然後離開超市,沒有付款,店員追出,隨後上訴人亦從環保袋內拿出該包未付款之豬肉,其後並作出相關的招認,證供其實相當充分。裁判官其裁斷正確,控方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上訴人須予即時服刑。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檢控官李竹筠先生代表 |
| 上訴人: |
由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的沈智輝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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