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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50/2023
[2024] HKDC 16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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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馮勇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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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焯軒先生,由佘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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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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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被告人邵凱迪於本席前承認1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5月3日,於九龍油麻地白加士街10-24號外,非法販運內含75.7克氯胺酮的249克固體。
2. 本案案情簡單,於2023年5月3日下午4時11分左右,警方人員與白加士街巡邏時,見被告人急步從白加士街17-23號走出,形跡可疑。警員於白加士街10-24號門外截停被告人搜查,於其攜帶着的斜孭袋內搜獲1個紙盒,內有兩個載有危險藥物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該等危險藥物為內含75.7克氯胺酮的共249克固體,估計市值港幣38,228.5元。警方亦於被告人身上搜獲現金港幣95,460元,人民幣1,422元,泰幣500銖,澳門幣272元及兩部手提電話。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下及於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保持緘默。被告人現承認當時他管有該批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3. 被告人現年34歲,1990年2月28日香港出生。他未婚,育有1個3歲女兒。他曾受中五程度教育,案發時為網店店主,月入約港幣30,000元。被告人有3次共4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兩項與本案相同,他於2014年5月15日就此控罪被判入獄3年4個月,另於2018年2月1日就同一罪行被判監4年7個月。
4. 代表被告人的趙大律師求情時,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1]及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2], 指根據量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刑期為6至9年監禁。本案涉及販運75.7克氯胺酮,量刑起點為6年3個月。本案證據顯示,被告人為毒品帶家或保管人,罪責為最輕的級別。除了被告人過往兩個同類定罪紀錄外,沒有其他加刑因素存在。趙大律師務實地指被告人適時認罪及同意案情,減省法庭時間,顯示悔意,為唯一減刑因素,要求法庭給予三份一刑期扣減。趙大律師指被告人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深感後悔,因此選擇認罪,並願意承擔責任及後果,希望法庭可給予被告人最後一次機會,予以輕判。
量刑
5. 本案涉及的危險藥物為氯胺酮。根據相關量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經審訊後定罪刑期為6至9年[3]。
6. 上訴庭於HKSAR v Chan Yuk Leong[4]中指出,法庭考慮量刑指引時,不應純以數學方式處理。另外,於量刑時本席緊記上訴庭於HKSAR v Islam Azharul[5]及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6]作出的指引。
7. 本案涉及販運75.7克氯胺酮,本席接納趙大律師的建議,以6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有2次同類前科,可視為加刑因素[7],就此因素本席加刑3個月。本席接納本案沒有涉及任何其他加刑因素。上訴庭經常指出,“販運危險藥物”罪為非常嚴重的罪行,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對量刑影響不大。被告人適時認罪,扣減三份一,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8. 就被告人承認的1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4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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