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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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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4月30日上午10時20分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Miss Lo Shui Ying, Sabra,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ung Wai Keung Richard,由何恩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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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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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同埋(3)條。
2.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2008年11月8日凌晨遭警員截停,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得四十二小包,共重12.97克的氯胺酮。
3. 警誡下,被告人聲稱他即將與朋友舉行生日派對,他購買有關的氯胺酮欲與朋友一起分享。
4. 被告人現年21歲,過往有三次刑事紀錄,但不涉毒品。
5. 在事發後,他因盜竊罪而被送往戒毒所接受戒毒的療程。律師在庭上指出,被告人在2009年2月已經被釋放。
6. 根據律政司 訴 許守城一案的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的氯胺酮,刑期應為4至6年的即時監禁。
7. 販運12.97克應判的刑期約為50個月的即時監禁。
8. 被告人的律師聲稱,是次被告人販運毒品的性質與一般謀利的販運不同,故此要求法庭減刑,作出輕判,本席不同意。
9. 上訴庭司徒冕大法官在許守城一案的第98至99段判詞中,重申所謂 “social trafficking” (社交性的販運)的看法。判詞指出,法庭在處理這些所謂社交性的販運時,必須小心量刑。本席不打算重複判詞中所述,本席絕對贊同有關的看法。
10. 是次涉案毒品據被告人聲稱是將會與朋友分享。本席不知道這所謂生日派對將何時舉行,本席亦不知道這所謂生日派對出席的人數有多少,但假若一人一包氯胺酮的話,則四十二名年青人將會受害。
11. 換句話來說,被告人在這些年青人的聚會中,將氯胺酮的禍害不斷伸延、擴大,令更多年青人受到毒品的禍害。本席不單只看不到有任何原因要輕判,其實想深一層,這個更是加刑的因素。不過在今次而言,本席暫且按下不動。
12. 被告人既非非常年青(extreme youth),亦不是被逼作出販運活動,因此被告人的判刑應與一般販運毒品的人士並無分別。
13. 在考慮過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應為50個月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
14. 被告人,請起立,就你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判監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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