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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61/2022
[2024] HKDC 11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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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李凱萍小姐,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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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遠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國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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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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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 2022年10月10日深夜時分,警方在牛池灣彩虹邨截停被告人,並在被告人的褲袋找到:
(1) 一個膠袋,載有內含0.76克氯胺酮的0.92克固體;
(2) 9個膠袋,載有內含5.94克氯胺酮的共7.57克固體;及
(3) 一個膠袋,內有20個膠袋,載有內含1.55克可卡因的共1.90克固體。
2. 被告人當時身上有一部流動電話,與及現金港幣7,160元。
3. 涉案所有毒品市值約港幣7,090元。
控罪
4.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5. 被告人在香港出世,現年32歲,未婚,與母親同住。他曾經6次出庭,共有9項刑事定罪紀錄, 但從未干犯與毒品有關的罪行。
6. 案發前被告人是一名裝修工人,日薪港幣800元。被告人在本案被拘留之後,他的女朋友不幸流產。
量刑考慮
7. 本案所涉及的危險藥物為1.55克可卡因及6.70克氯胺酮。
8. 根據上訴庭於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及R v Lau Tak Ming and another [1990] 2 HKLR 370 的判刑指引,販運1.55克可卡因,若純以數學計算,量刑起點約為29.5個月監禁。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的判刑指引,販運6.70克氯胺酮,若純以數學計算,量刑起點約為39.2個月監禁。
9. 因被告人同時販運2種危險藥物,本席在量刑時可採用「個別方式」或「綜合方式」來處理(參考HKSAR v Yip Wai Yin & Anor [2004] 3 HKC 367)。不論採用哪種方式,法庭必須考慮最終量刑基準的整體性。
10. 根據判刑指引,若純以數學計算,販運1.55克可卡因及6.7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分別約是監禁29.5個月及39.2個月。因此,假若採用「個別方式」來判刑,量刑起點會是監禁68.7個月。
11. 假若採用「綜合方式」來判刑,本席首先運用「荒謬測試」考慮:假若被告人販運的毒品全是可卡因,即總重量為8.25 (1.55 + 6.70) 克可卡因,根據上述判刑指引和純以數學計算,量刑起點是監禁53.7個月。
12. 本席再運用「換算測試」考慮:(i) 假若以可卡因為計算刑期的基礎毒品進行計算,販運1.55克可卡因引致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9.5個月,而販運6.70克氯胺酮會引致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9.2個月,根據指引,被告人販運約4.2克可卡因便會引致這個刑期,所以根據「換算測試」,被告人可被視為販運總份量為5.75 (1.55 + 4.2) 克可卡因,而販運這個份量的可卡因引致的量刑起點是監禁44.7個月;(ii) 假若以氯胺酮作為基礎毒品進行計算,販運6.70克氯胺酮會引致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9.2個月,另一方面,被告人販運1.55克可卡因引致監禁29.5個月的量刑起點,根據適用的量刑指引,販運約3克氯胺酮會引致這個刑期。因此,根據「換算測試」,被告人可被視為販運9.7 (6.70 + 3) 克氯胺酮,其量刑起點會是監禁47個月。
13. 本席最後運用「比例測試」考慮:本案毒品的總重量是8.25 (1.55 + 6.70) 克。1.55克可卡因是總重量的18.8%,6.70克氯胺酮是總重量的81.2%。販運8.25克可卡因引致的刑期是約監禁53.7個月,它的18.8%是監禁10個月。另一方面,販運8.25克氯胺酮可引致約監禁43.3個月的刑期,它的81.2%是監禁35個月。兩者加起來是監禁45個月。
14. 本案毒品以氯胺酮較多,但可卡因毒性較重,本席以可卡因為基礎毒品計算,量刑起點為監禁29個月,而被告人同時販運氯胺酮,且份量更達到6.70克(即刑期可以是監禁39個月),因此把刑期作上調13個月至監禁42個月。
15. 代表被告人的廖大律師陳述,涉案毒品中有少部分可卡因是被告人自用,但本席認為,在販運危險藥物罪中有少許毒品由被告人自用,並不是減刑理由。廖大律師亦陳述,在警方調查本案期間,未有檢取一部屬於被告人價值港幣12,000元的滑板車。本席認為,縱使被告人說法屬實,並因而引致被告人損失該滑板車,但這亦不是減刑理由。
量刑
16. 被告人坦白認罪,可得到三分之一判刑扣減,此外,本席再找不到任何減刑理由,因此最終刑期為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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