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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74/2025
[2026] HKDC 3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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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蔡中婧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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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家樂先生,由陳景煌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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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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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 案發於2024年10月14日約1345時,事發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車流稀疏,而車速限制則為每小時50公里。
3. 當時被告人正駕駛着一部輕型貨車(“該貨車”)沿沙頭角公路東行往沙頭角方向左2線行駛,當駛過停車白界線時(當時管制車輛燈號為紅號)便切線至左1線,當駛至行人過路處時與一名剛踏進行人過路處的途人張女士發生碰撞,被告人的左車頭撞到張女士右側。案件報警處理。
4. 張女士其後被送往北區醫院,隨後轉送至威爾斯親王醫 院,於2024年10月14曰至11月10日期間送入深切治療部。 根據醫療報告,張女士的傷勢如下:
(a) 沿左側大腦鎌半球間有急性硬腦膜下血腫,沿腦部左葉及頂葉區有微量出血;
(b) 右眼眼眶周圍及上頷大範圍血腫,伴有皮下外科性氣腫;
(c) 右眼眶下壁及上頷壁內側有移位骨折;
(d) 主動脈峽發現創傷性主動脈損傷,伴有局部動脈剝離型瓣膜。該動脈剝離型瓣膜的腹側正上方動脈有向外突出的小囊袋。該主動脈峽向外突出的囊袋周圍發現輕微條索影,意味有小量出血;
(e) 右腎上腺瘤,鄰近伴有急性血腫結構;右側腹膜後腔、橫膈腳及右腎周空間周圍有小量出血。未見明顯造影劑外滲或假性動脈瘤;及
(f) 多處移位骨折,包括右邊第一至第六節肋骨及左邊第六節肋骨骨折。
5. 警誡下,被告人稱(當中包括):
(1) 案發時,被告人由上水駕車到坪輋;
(2) 被告人沿第二線駛向涉案十字路口,當他駛過「停車線」時,交通燈號是「綠色」。因此,他以時速50公里進入路口。他越過白線後轉入第一線,撞到張女士;
(3) 被告人第一眼看到張女士為該貨車撞到張女士後;
(4) 意外前看不到張女士,因為當時被告人看到的是一個用手遮住個頭從行人路衝出來的人;
(5) 女行人於相距該貨車約半米時從行人路衝出來;
(6) 被告人沒有留意行人燈號;
(7) 案發時沒有東西阻礙被告人視缐;
(8) 該貨車左側鏡及左車頭皆碰撞到張女士;
(9) 意外前被告人沒有響號,及因意外突然發生而沒有扭軚。
求情及判刑
6. 被告人現年66歲,事發時則為64歲。被告人已離婚,但有3名已成年的子女,分別為36、30及21歲。現和現任女朋友同住。
7. 被告人只有中三學歷,一直從事物流業,現職為貨車司機,月入約3萬元,也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亦須負責21歲女兒的大學學費。
8. 在討論本案求情前,本席亦和辯方弄清認罪的基礎,辯方指撤回看錯是綠燈的說法,但指並沒有故意衝紅燈,就此,控方亦同意没証供支持本案被告人是故意衝燈這加刑因素存在。
9. 本席並沒忽略被告人過往多年奉公守法,從沒有定罪紀錄,再者,被告人亦已有駕駛執照40多年,卻從沒有任何不小心或危駕紀錄。
10. 是次事件亦只是單一事件,被告人已深感後悔,而事件導致傷者受傷,為她帶來不必要痛苦,被告人亦感十分內疚。
11.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亦可於其背景報告中一一確認。
12. 然而,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亦只是法庭其中一項判刑考慮而已。
13. 從案情可見,傷者的傷勢十分嚴重,身體多處骨折移位及血腫,至今並沒醫療報告指向永久性傷殘。
14. 另外,本席亦沒忽略,誠如控方亦同意本案並沒証供顯示被告人是故意衝紅燈,而証供亦顯示傷者是在踏出行人過路處一刻才被撞倒,並非身處在過路處已有一段時間。
15. 但是本席亦留意到該路段是一條直路,亦沒証供顯示有任何東西阻礙被告人的視線。另外,本席亦和雙方確認由燈位位置至行人過路處有約22米之距離。這些亦帶出了一要點,即使被告人並非故意衝燈,但在一條畢直無阻的大路上,似乎被告人除沒有留意燈號之外,他還忽略了周遭的環境,前方顯然是行人過路處,但不知何故被告人從沒得悉有人在行人路上,要當傷者踏出時才頓然醒覺。明顯地,被告人從沒專心留意路上及周遭情況好讓他能作出適當反應。
16. 雖則被告人之代表大律師依賴數宗區域法院判刑,不難想像全以非即時監禁作判刑,但該些案件並沒經過上級法院考慮,而每宗個案亦涉及不同事實,本席認為沒有太大參考價值。
17. 雖則本案並沒有超速、醉駕等加刑因素存在,但被告人除了不單沒留意燈號外,在那畢直及無遮擋的情況下,完全忽略了周遭情況,這反映其駕駛態度是如何危險,即使是次是單一事件及被告人過往有良好的品格及駕駛紀錄,這亦免不了即時監禁的判刑,重點只落在刑期長短的議題上。
18. 考慮了本案案情及所有求情因素,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3分1至8個月監禁,考慮到被告人過往良好品格及良好交通紀錄,酌情下調多1個月,判處7個月監禁。
19. 另外,就停牌及駕駛改進課程而言,辯方亦没陳詞,本席亦以法例最少之期限,即停牌2年為判刑。期間被告人不得駕駛或申請駕駛執照,否則很可能被判處監禁。
20. 本席亦頒令被告人須於停牌令結束前3個月內自費報讀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否則不可取回駕駛執照及很可能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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