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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80/2022
[2025] HKCFI 7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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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方家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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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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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廖玉玲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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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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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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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建議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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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利害關係方 |
范碧盈助理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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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建議 |
Hutchison Telephone Company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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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利害關係方 |
鄧婉嫺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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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1.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2. 取消在審訊案件表中以「X」代表申請人的名字。
理由如下:
1. 於2022年3月15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
(a) 建議答辯人為:
「廖玉玲主席 行政上訴委員會」;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行政上訴委員會廖玉玲主席拒絕批准『身份保密令』」;
(c) 所尋求的濟助為:
「 命令行政上訴委員會批出『身份保密令』 ,並因行政上訴委員會已於其網站上刊登本人姓名,命令行政上訴委員會作閉門聆訊。中期濟助:請高院發出臨時命令,在司法覆核期間命令行政上訴委員會把任何包括但不限於其網站上一切有關本人身份的資料除下。亦要求高院對本司法覆核內,本人的身份作保密處理。
若高院有任何對案情不清楚處,本人要求/保留進行口頭聆訊以釐清的權利。」
(d) 申請人所知悉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
「(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范碧盈助理律師
(2) Hutchison Telephone Company Limited 鄧婉嫺女士」
(e) 尋求濟助的理由為:
「 本人認為一旦身份公開,將對生活、精神上構成嚴重壓力,以及日後個人及家人人身安全將受嚴重威脅。而且若此先例一開,將使日後希望為了自身私隱而到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的上訴人構成不必要的困擾、阻礙,令答辯一方在上訴開始前已不公地得到優勢。」
2. 同日,申請人存檔誓章,全文為:
「 行政上訴委員會廖玉玲主席拒絕批准『身份保密令』,本人認為一旦身份公開,將對生活、精神上構成嚴重壓力,以及日後個人及家人人身安全將受嚴重威脅。而且若此先例一開,將使日後希望為了自身私隱而到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的上訴人構成不必要的困擾、阻礙,令答辯一方在上訴開始前已不公地得到優勢。」
而唯一的證物為一封行政上訴委員會(「委員會」)秘書於2021年12月16日致申請人的信件(「該信件」),當中列出建議答辯人的決定:
「 法律制度強調公開公正的原則,上訴人所提交的理據不足以支持本案有別於一般情況,上訴人並沒有充分的理據支持其身份需於本案中保密,聆訊委員會決定本個案上訴人有關『身份保密令』的申請不獲批准,上訴當事人的名字會於判決書上出現。」
3. 基於申請人的表格86中說他「要求/保留進行口頭聆訊以釐清的權利」,本席於2022年3月23日作出書面指示,排期口頭聆訊於2022年3月31日以遙距聆訊方式進行。本席同時暫令申請人的名字將在當天的審訊案件表中以「X」代表,但法庭會在聽取陳詞後就是否繼續這安排(包括在判決中是否以「X」代表申請人)再作決定。
4. 其後,申請人多次基於其法援申請、法援上訴及須參加考試為由,要求押後口頭聆訊。
5. 口頭聆訊最終於2024年11月29日在本席席前進行。
6. 聆訊時,本席向申請人提問,指出他的支持誓章並無詳情支持他的申請,而本席不會接納他不在宣誓下所作的口頭陳述。申請人詢問有沒有方法補救。最終本席給予申請人機會於14天內再存檔誓章,及之後14天再作不長於5頁的書面陳詞,而本席在收悉後會以閱覽文件方式處理申請人的申請。本席同時再提醒申請人,當看畢文件後,若本席不同意理據,將來判詞未必會以「X」代替申請人的名字。
7. 於2024年12月13日,申請人存檔他的補充誓章。扼要言之,申請人稱於2019年8月,經熱線與一職員了解有關和記最新的服務計劃,其後該職員問申請人會否接受,申請人回覆“cancel, pls”,但在12月發現該職員將申請人的手提電話加入一WhatsApp群組,而群組人數極多,他皆不認識。申請人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公署進行調查,指由於涉及直銷,不當作取用個人私隱資料,決定不再繼續追查。申請人遂向委員會作出上訴。就該上訴,申請人於2021年4月16日去信委員會申請「身份保密令」,於2021年12月16日,委員會秘書向申請人發出該信件,通知申請人委員會的決定。
8. 於2024年12月27日,申請人提交他的書面陳詞,而本席亦有考慮。
9. 基於下述原因,本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1) 根據香港法例第442章《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 ,除特殊情況下,聆訊須公開進行;
(2) 申請人引用行政上訴委員會行政上訴23/2020 (2021年3月16日) ,稱委員會已有先例發出身份保密令;
(3) 該上訴與本案在事實層面上完全不同。就該上訴,上訴人向私隱專員投訴的,是一名執業醫生,而在調查後,私隱專員決定不繼續調查上訴人的投訴,而就該決定,上訴人向委員會提出上訴。就委員會的聆訊,申請身份保密令的,是該醫生,不是上訴人。委員會指出,如需發出身份保密令,須由申請人(即該上訴所涉被投訴的醫生)負責提出理由,而因他為執業醫生,考慮到投訴所涉行為的性質,如身份被公開,其聲譽將遭受不必要且無可挽回的損害,故就該醫生的身份發出身份保密令;
(4) 在其支持誓章中,申請人並無提出任何客觀證據以支持他申請身份保密令的理據;
(5) 在其陳詞中,申請人稱:
「本人亦認為一旦身份公開,將對生活、精神上構成嚴重壓力,以及日後個人人生安全將受嚴重威脅。故必須有『身份保密令』對本人日後的生活、人生安全作出保障。」
「在目前的情況下,本人以及本人的家庭成員都存在人身安全風險。因此,委員會應授予匿名以保護本人及以及本人的家庭成員其安全。根據生命是神聖的原則(principle of the sanctity of life)即使對生命的威脅只是一種可能性,也應該授予匿名保護。」
但該等主觀臆述,並無客觀理由支持,而申請人在陳詞中稱個別人士的政治取向,也只是他的猜說或單方面感覺;
(6)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 —— 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7) 申請人未能指出委員會的決定公法上有任何錯誤,其申請沒理據支持。
10. 申請拒絕。不作訟費命令。
11. 亦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沒理由在本申請中繼續以「X」代表申請人的名字。本席取消本席前文提及的暫時命令。
日期:2025年2月2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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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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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5年2月20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方家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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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5年2月20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廖玉玲主席
行政上訴委員會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范碧盈助理律師
Hutchison Telephone Company Limited
鄧婉嫺女士 |
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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