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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3/2023
[2024] HKDC 14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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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鍾詠詩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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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子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Or & Partners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 |
| 控罪: |
[4]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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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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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五名被告,合共20項控罪。
2. 是次聆訊單獨處理第四被告所面對及承認的唯一控罪,即是第四項控罪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
3. 控罪詳情指第一及第四被告在2022年4月2日至5月7日,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該林彥廷在Mox Bank Limited所持名下帳戶的總額$259,616.85款項,全部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一同串謀處理該財產。
4. 案情顯示U Trade HK是一間加密貨幣交易公司,在2022年5月3日下午2時30分,控方第二證人將港幣20萬元轉賬至涉案戶口,可是控方第二證人沒有收到泰特幣。當追問對方時,一直被拖延,最後失去聯絡,後來第二證人看見U trade HK在Facebook的帖文關於5209 9297的電話號碼已被盜用。
5. 在2022年4月6日至5月7日期間,涉案的帳戶有10筆存款(港幣共$259,616.85)及34筆提款(港幣共$259,746.99),最終結餘為港幣$1,960.49。
6. 第四被告在2022年8月9日被捕,警誡下承認:—
「我賣咗個Mox Bank俾Johnny仔用」
7. Johnny仔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他隨即向第四被告支付現金1,000元。
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
8. 至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第四被告有三次被法庭定罪,涉及七項定罪紀錄。最後一次在2023年5月,因為以下三項控罪,被判入教導所:—
(a) “販運看來是危險藥物的物質”(兩項)
(b) “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罪行”(一項)
9. 控方確認在犯案時,被告並無定罪紀錄。
求情
10. 第四被告人父母在求情信中指出,第四被告在中小學時期考獲八級小提琴,及擁有空手道黑帶的資格。對於第四被告誤入歧途,父母深感內疚,但仍每星期前往探望被告。他們期待第四被告再回到家裏一起生活。
11. 第四被告的求情信,對於父母每星期長途跋涉,到沙咀懲教所探望,深感悔疚,明白父母及家庭的重要性。第四被告在教導所得了很大的啟示,明白自由的可貴。第四被告獲釋後,將報讀中華廚藝學院課程,希望能找到一工半職。另外,亦會將空手道及小提琴的技能傳授他人。
教導所報告 ( Training Centre report )
12. 第四被告現年20歲,根據法例,在判刑前,必須傳召報告。
13. 報告內容指第四被告適合在教導所繼續羈留,主管教導主任認為被告在羈留期間,起了正面作用。
判刑
14. 本席在判刑時,考慮了本案涉及$25萬元,為時約一個月,第四被告收取$1000酬勞等因素,以及第四被告在教導所羈留,對其而言,有長遠裨益。故此,本席接納報告的建議,下令第四被告判入教導所羈留。
加刑申請
15. 控方依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出加刑申請,並提供李總督察的口供支持其申請,本席接納李督察的結論,不論是此類型案件的犯案的普遍性(prevelance)及因最近發生的該指明的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一般應該加刑1/3。
16. 不過本席不會就控方的申請加刑,由於本席基本上不能控制第四被告在教導所內的羈留時間,理由如下:-
根據教導所條例第280章,第4(2) 條說明 :-
“被判處羈留的人須被羈留在敎導所,期限由署長釐定,惟自判刑之日起計不得超逾3年,期滿即須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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