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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47/2023
[2024] HKDC 14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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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黃樂欣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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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健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鄧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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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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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本案中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有關案情撮要而被定罪。以下是有關案情的重點部分。
案情
2. 2023年5月21日下午6時30分左右,警員在觀塘海濱道截停形跡可疑的被告。搜查後發現被告管有一張發給他人的銀行自動櫃員機卡。被告被拘捕,被帶回警署作進一步搜查。
3. 搜查後,在被告內褲裏面發現兩張紙巾包著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20.2克海洛英鹽酸鹽的26.5克混合劑(下稱「證物1」)。案發時,被告身上有現金12,000元及4部電話。
4.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他是在2023年5月21日1400時左右在油麻地從一名叫“安叔”的人取得證物1,及“安叔”叫被告將證物1帶去觀塘給“唐叔”。
5. 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證物1的毒品成分,而證物1的市值估計是港幣24,724.50元。
被告的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6. 代表被告的熊大律師在庭上確認採納他的書面求情陳詞作為求情的一部分。熊大律師亦確認被告的認證經歷的內容及刑事定罪紀錄是正確的。
7. 被告過往有23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有兩項同類型的刑事定罪紀錄,而對上一次的同類型定罪紀錄是在2019年1月25日,被告被判處9年監禁。他在2022年8月22日刑滿出獄。
8. 熊大律師表示,被告現年約57歲,已婚,其妻子為一名家庭主婦,年約43歲,與被告育有一名13歲的女兒。母女二人均居住在國內,並倚靠被告的供養生活。此外,被告與前妻亦育有一子,其子現年約30歲,與被告分開居住。
9. 被告另有兄弟姊妹共四人,由於各自已有家庭,他們並不與被告同住。被告在本案還押前,他一直與其90多歲的母親同住。案發時,被告是一名裝修工人,每月薪金約為一萬多港元,大部分的收入都要用來供養母親和國內的妻女。
被告的求情陳詞
10. 熊大律師指出,由於被告染有毒癮,需要金錢購買毒品,在案發當天,出於經濟理由,受人利用而干犯本案。
11. 在量刑方面,熊大律師表示,被告已明白上訴庭於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一案中就販運海洛英的罪行所作出的量刑指引。根據該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的海洛英的判刑應介乎5至8年之間的監禁。因此,熊大律師表示,販運20.2克的海洛英之判刑,純以數學計算應約為69個月的監禁。
12. 熊大律師表示,被告希望法庭能給予他認罪應得的判刑扣減,並盡量輕判,使他可以早日與家人團聚及照顧他年邁的母親。
判刑理由
13. 根據相關判刑指引,熊大律師正確地指出,本案涉及的毒品及份量是20.2克海洛英,根據 Lau Tak Ming一案的量刑基準,經計算後,他表示應為約69月監禁。
14. 根據上訴法庭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說明的量刑原則,法庭在釐定刑期時,首先要顧及涉案毒品的份量,然後考慮被告販毒活動中所擔當的角色。倘若被告只是替人運送毒品或替人保管毒品,那麼量刑起點將依據相關毒品的判刑指引,以涉案毒品的份量按比例計算。
15. 而該案第60段亦指出:“Absent an admission, or direct or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establishing that he is himself dealing with dangerous drugs to others, the courts have generally treated him as a courier or storekeeper, to which the guidelines apply arithmetically.”
16. 就被告的角色和罪責,本席考慮到控罪涉及的毒品市值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在本案的角色,本席接納他的角色沒有高於替人運送毒品的情況。因此本席會採納監禁69個月為合適的量刑起點。
17. 本席考慮到被告在本次犯案時,他的態度合作,在很早時段已坦白披露自己的角色,本席相信他對自己干犯的事情,已深感後悔。雖然他經歷了對上一次的監禁重獲自由後,在一個不算很長的日子後再次犯案,而他過去亦有不少刑事定罪紀錄是與毒品有關,但本席考慮過所有因素後,就今次的事件,本席會給予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而不會把他當作積犯而考慮加刑。
18. 被告應得到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除此之外,他沒有其他扣減因素,本席判被告即時監禁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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