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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48/2024
[2026] HKDC 2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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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黎欣穎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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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嘉麗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定匡黃皓駿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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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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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涉案的相片冊呈堂為MFI-1,而有關的化驗師報告為MFI-2。
2. 案情指出,2024年5月16日凌晨2時42分左右,警員27841與其他警務人員進行巡邏,期間見到私家車號碼為ZA6137停泊在深水埗桂林街48號外面,當時被告坐在該車司機位。私家車由被告在2024年5月9日向港深二手車有限公司租用。警員27841趨前,叫被告下車。
3. 被告下車後,警員隨即搜查私家車。在司機位車門附近發現一張紙巾,內有兩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0.29克固體,內含0.24克可卡因。
4. 警員亦發現車窗控制板鬆動,並且見到有些白色粉末,於是拉起控制板,發現司機位車門夾板之間藏有以下物品:—
(1)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3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總共40.8克固體,內含33克氯胺酮;
(2)一個有拉鍊的白色膠袋,載有(i)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10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總共9.39克固體,內含7.48克可卡因;及(ii)一個有紅線的可再封口膠袋,內有11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總共9.68克固體,內含7.89克氯胺酮;
(3)一個有拉鍊的黑色膠袋,載有(i)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18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總共10.4克固體,內含8.54克氯胺酮;及(ii)一個有紅線的可再封口膠袋,內有58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總共8.46克固體,內含6.79克可卡因。
5. 警員其後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欠了十多萬信用卡的債項,想找快錢,所以拿毒品去賣。
6. 警員搜查被告,發現涉案車的車匙、兩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19,013元。
7. 被告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他租用涉案的私家車,並且從2024年5月9日直至他被拘捕,他都是使用私家車的唯一人士。
8. 在車上檢獲的可卡因及氯胺酮估計市值約為港幣$41,740多元。
求情理由
9. 35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四程度,未婚,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被告深切反省過錯,因為負債而愚蠢犯案。辯方說這是被告第一次販毒。被告坦白認罪,希望法庭輕判。辯方提供有關販運混合毒品的刑期計算方法。在綜合計算方法下:(1)以荒謬測試,刑期起點則為100個月;(2)用換算方法,刑期起點約為84個月;(3)用比例測試,則為80個月。辯方希望法庭能以較低的量刑起點計算刑期。辯方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
判刑
10. 本席不知道這是否是被告第一次販毒,但被告是被人利用販毒。被告經濟拮据,但在2024年5月9日則以每月$6,000多元租用涉案的私家車。在5月16日凌晨時份,被告人贓並獲,不少毒品是暗藏在司機位車門夾板之間。涉案的毒品藏於大約有100多個膠袋,涉及兩種毒品,以氯胺酮為主,有60.88克固體,可卡因則有18.14克固體。被告身上有兩部電話和現金$19,000多元,毒品市值約為$41,000多元。
11. 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因為疫情而受到很大的經濟壓力。後來以借錢度日,引致債台高築。被告說他今次是第一次販毒。當知道份量那麼多的時候,被告感到害怕和後悔。被告感到悔疚,女友亦離開他。被告承諾洗心革面,腳踏實地地做人,希望能夠得到輕判。在法庭查問下,控方說被告是以$6,000元租車,而那些現金是在被告的銀包內找到。而辯方則說,這次販毒活動被告會得到大約$1,000元的報酬,但是被告並沒有收到報酬。而毒品是被告自己收藏在車門夾板位置。
12. 一般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5年至8年,而販運10克至50克的氯胺酮則是4年至6年。本案涉及49.43克氯胺酮和14.51克可卡因,因此在單一計算方式之下,販運氯胺酮量刑起點大約是70個月,而販運可卡因大約是65個月。
13. 本席早前在不少的判刑案件都屢屢提及綜合方式下的荒謬測試、換算測試及比例測試的計算困難,以及失去實際用意的問題。本席亦曾要求控方就這類的綜合測試的計算方法向上訴庭在適當的案件之下尋求進一步和更加實際的計算方法。就本案而言,本席會簡化流程和計算。在本案是以氯胺酮為主軸,可卡因的份量為副,因此會把刑期向上調,當然本席亦要考慮到區域法院的7年判刑規限。就本案而言,未計可卡因的份量,單單以氯胺酮來計算,被告便要面對差不多5年9個月的監禁。
14. 在考慮到所有的因素,本席以7年半(90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6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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