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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6/2022
[2023] HKDC 8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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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陳曉毅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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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青菁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國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3] 及 [5] 及 [9] 及 [13] 及 [16] 及 [19] 及 [24]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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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及 [4] 及 [6] 及 [10] 及 [14] 及 [17] 及 [20]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Making child pornograp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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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及 [18] 窺淫(Voyeuri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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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Threatened publication of intimate images without cons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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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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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面對26項涉及受害人女童X的控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18項控罪,即控罪一至六、九至十、十三至二十、二十四及二十六。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其餘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本席索取X的受害人評估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原本案件安排英文聆訊,在雙方同意下,本席決定以中文進行聆訊,以便被告及公眾各方都能夠了解聆訊的過程及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背景
2. 女童X生於2006年6月19日。因工作而認識被告。X在九龍塘又一城一間餐廳兼職,被告當時亦在那處工作。被告知道X的實際年齡。
3. 案發期間,X是15歲。
罪行的披露及控罪二十六
4. 被告曾有一次准許X刪除他電話上的X裸照,X亦有刪除。然而,X於2021年11月注意到被告仍管有該些裸照。X質問被告為何有這些裸照的備份,被告回應說不會讓X與其他男孩在一起。
5. 2021年12月9日,由於X一直拒絕與被告出街,被告透過WhatsApp向X傳送描劃X裸體的照片。被告威脅X,指如果X仍堅持不與他出街,他會把照片發給其他人。X沒有理會被告要求。然而,被告繼續威脅X他會發布裸照。
6. X這次沒有因被告的威脅而屈服,繼續不理被告的訊息。被告感到憤怒,不斷用該些裸照威脅X。X覺得受不了,於是把事件告知駐校社工。
7. 2021年12月10日,X進行錄影會面,一名社工在場,期間X透露事件的詳情。
控罪一及二
8. 2021年9月1日,X第二次前往被告在旺角太子道西萬年大廈的住所(單位A)。
9. X最初坐在凳上,隨後被抱起,放在被告床上。X當時在瀏覽電話,被告開始向她有性舉動,吻她,觸摸X的私處。X有反抗,向被告說不要,被告於是停止。
10. 不久,被告又再吻X,觸摸X的私處。突然,被告脫下X的短褲及內褲,再脫下自己的褲子。被告與X側臥床上,被告企圖插入X,X反抗,問被告為何不戴避孕套。
11. 被告於是外出買避孕套。約5分鐘後回家,兩人隨即又回到剛才的姿勢,側臥在床上。被告插入X的陰道約2、3分鐘,但見到X哭泣便停止。其後,X玩電話約20分鐘,最後乘的士回家。
12. 被告這次拍攝了一張照片,屬於兒童色情材料。
控罪三及四
13. 2021年10月20日,被告在單位A與X性交。被告這次拍攝了2張照片,屬於兒童色情材料。
控罪五及六
14. 2021年11月1日,被告在單位A與X性交。被告這次拍攝了一段錄影片段,屬於色情材料。
控罪九及十
15. 大約於2021年11月13日,在控罪八所提及以外的另一個情況之下,被告在Hotel 1936與X性交。二人入住時間與警方取得的酒店登記紀錄吻合。酒店閉路電視亦拍攝到2人到訪。
16. 被告在這次製作了14張照片,屬於色情材料。
控罪十三至十五
17. 大約於2021年11月20日,在控罪十二所提及以外的另一情況下,被告在唯港薈一間房間與X性交。二人入住時間與警方所取得的酒店登記紀錄吻合。酒店閉路電視亦拍攝到兩人到訪。
18. 被告這次拍攝了1張照片及2段錄影片段,屬於色情材料。
19. 此外,被告亦趁X沐浴及睡覺時,暗中拍攝了8張照片及3段錄像。
控罪十六至十八
20. 大約於2021年11月21日,在控罪十三所提及以外的另一情況下,被告在唯港薈一間房與X性交。二人入住時間與警方所取得的酒店登記紀錄吻合。
21. 這次是控罪十四所提及以外的另一情況,被告這次拍攝總共5張照片及1段錄影片段,屬於色情材料。
22. 另外,在控罪十五所述以外的另一情況,被告亦趁X洗澡時,暗中拍攝了16張照片及5個錄影片段。
控罪十九及二十
23. 2021年11月22日,被告與X在單位A性交。被告拍攝了9張照片及4段錄影片段,屬於色情材料。
控罪二十四
24. 大約於2021年12月3日,被告與X在唯港薈一間房間性交。X記得曾跪在床上,被告從後插入。
25. 儘管X反抗,被告仍然與X在沒有保護措施下性交。X向被告表示疲倦,不想性交,但被告回答說X沒有選擇。被告又用X的裸照威脅X。其後被告在X的體外射精。
26. 翌日,二人分別離開。
拘捕被告
27. 2021年12月9日,在旺角的一間餐廳,警方進行監控會面。X向陪同的警員指出被告。被告被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2021年8月中成為X的男朋友,確曾與X性交,但都是在X的同意下發生。
被告的流動電話
28. 經檢驗被告的流動電話,發現其黑色流動電話儲存了32張照片及8段錄影片段,屬於色情材料。
29. 這些涉案的兒童色情材料分類如下:—
(1)級別1有14張照片;
(2)級別3有16張照片及2段錄影片段;及
(3)級別4有2張照片及6段錄影片段,總共是32張照片和8段的錄影片段。
30. 構成控罪二十六的事項的威脅訊息是由一部藍色電話發送的。
31. 被告在錄影會面承認一些事項,其中包括以下的事情:—
(1)被告在工作中認識X。二人同在又一城的餐廳工作;
(2)2021年8月中,被告第一次邀請X到他住所。這次二人並沒有性交;
(3)2021年8月中某個時間,被告問X可否做他女朋友,X沒有回覆,但這時二人在正式成為情侶前亦有性交;
(4)X首次前往被告住所後大約2至3天,被告再次邀請X到他住所。X這次與被告性交(即第一次性交,控罪一);
(5)第一次性交後,X每天都會到被告的住所,通常是星期一至星期四,會逗留至深夜1時才回家,星期五及週末則會留在被告住所過夜;
(6)被告主動邀請X每天到他住所;
(7)2021年11月,被告與家人爭吵。X及被告之後便開始去酒店,去過Hotel 1936、荃灣西如心酒店、The Mira Hong Kong及唯港薈。二人通常每星期五及六會入住酒店,到目前為止去過10次酒店;
(8)被告承認在控罪一至二十四所涵蓋的日期,在他住所及各別酒店與X性交;
(9)被告承認有拍攝與X性交的照片或影片,但記不起確實拍攝日期。拍攝地點是被告住所及唯港薈。被告記得曾在唯港薈拍攝X,當時X在浸浴;
(10)被告有10次拍攝X,拍攝X因日後便可翻看片段。這些片段包括X浸浴及二人性交;
(11)被告不想這麼快與X分手,才傳送裸照或錄像給X。2021年12月9日,被告用第二個號碼再次傳送這些裸照或錄像給X,原因是X封鎖了被告黑色電話的電話號碼,被告無法聯絡X。被告想透過傳送裸照或錄像吸引X注意,他們便可討論分手一事;
(12)被告只傳送過裸照及錄像給X兩次;
(13)2021年12月10日,被告按X要求放工後前往旺角一間餐廳。被告看見X,便捉住X雙手說對不起。被告其後被警方拘捕;
(14)被告知道X的年紀,X開始在餐廳工作時,X的上司告知被告。被告與X登記入住酒店時亦見過X的身分證。
求情理由
32. 被告現年25歲,在香港出生,中三程度。在被捕前,他在餐廳工作。被告從2020年與前妻分居,育有2名孩子。被告有刑事紀錄,但並沒有類同的定罪。
33. 辯方說被告感到後悔。他和警方合作,承認大部分控罪。被告請求法庭輕判,以便早日重新做人。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
34. 辯方說本案只涉及一名受害人,即是女童X。犯案時,被告是24歲,X則是15歲,相差只是9年。辯方說案發時,被告和X是情侶,拍拖關係。
35. 就第二十六項控罪,辯方說被告只是因三角戀而感到鬱悶和絕望,從而愚蠢地,一時衝動犯案。辯方說被告只是害怕失去X。被告曾向X道歉及表達愛意。
36. 辯方說被告從沒有真正發布X的相片。被告只是威脅把相片傳給X的男友及父親,而被告實質從沒有打算這樣做。這些影像只是被告所用,並無意發布及出售之用。
37. 辯方呈上被告及被告父母所寫的求情信。辯方亦引用一些案例,希望法庭能夠因這些控罪涉及同一受害人及相關聯繫,而酌情輕判。辯方今天亦重申,在被告而言,案發時被告是和X拍拖。在這多次性行為中,被告只有3次並沒有使用避孕套。辯方亦說,除了第十五及第十八項之外,X是知道被告是在拍照或是拍攝的情況。而除了第二十四項外,被告並沒有以任何威脅手法強逼X就範,進行性行為。
判刑
38. 被告現年25歲,香港出生,中三程度。從2013年10月開始有4項定罪,涉及黑社會及勒索,被判入更新中心,在2016年7月18日離開更新中心。
39.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和前妻在2018年結婚,育有一女一子,在2020年12月分居。被告因一時性慾及情緒不穩而犯案,使到受害人留下陰影。被告承諾會重新做人,不再犯事。
40. 被告的父母說兒子缺乏他們的關懷,大家亦有點疏離,使被告缺乏安全感。兒子和太太離婚收場,因種種原因而使被告犯案。被告已經深切反省,傷害了受害人,亦傷害了被告自己的孩子,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41. 一個成年人有性慾需要平常不過,但因而利用及剝削未成年少女卻是社會所不容,亦是法例要保護弱勢社群的精神和責任。
42. 案發時,X是15歲多。被告明顯利用X的無知及稚嫩而性剝削X。被告安排X到被告的居所及一些酒店開房,進行性交。被告亦伺機拍照或是拍攝錄像,聲稱用以自娛之用,但被告卻在2021年12月,以這些性感或裸照要脅X和被告性交,甚至妨礙X結交男友的自由。被告說他是因愛成恨,怕失去X而干犯那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的罪行(即第二十六項控罪)。
43. 愛情是兩個人的私密事情。但從案情而言,被告是知道X的年紀,而X亦是一面稚氣。本席對被告是所謂真誠和X相戀,還是把年幼無知的X作為他洩慾工具,則是值得商榷的問題。但無論如何,當被告在X知情或不知情下拍攝X的裸照,這已經不是愛的表現,而是達到至少2種目的:一是作為被告自我娛樂之用;第二便是有機會作為威嚇、脅逼之用。第二十六項的情況便是如是,這對一個無知少女是一種無可承擔的苦果及恐懼。在這不分區域的互聯網世界,在網絡上發布裸照或親密錄像是任何人的夢魘,這是第二十六項令人齒冷的地方。被告有沒有付諸行動都不是關鍵。當中的關鍵是受害人有沒有受到恐嚇、侮辱和困擾。被告可以惱羞成怒而發難,而結果卻是會長留在網絡上任人觀看、任人再次發布。這是對受害人第二次的傷害。
44. 被告所面對及承認的控罪可分為三組:—
(1)第一組:和16歲以下女童作非法性交(第一、第三、第五、第九、第十三、第十六、第十九及第二十四項,總共八項控罪);
(2)第二組:在性交行為所關連的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窺淫罪行,這些控罪都是涉及同一受害人,及是在性交行為當日發生(第二、第四、第五、第十、第十四、第十七及第二十項的製作控罪,以及第十五及第十八的窺淫罪);
(3)第三項: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第二十六項控罪)。
45. 本席接受被告在進行性交時,大部分有戴避孕套,亦除了第二十四項控罪之外,被告都沒有以威嚇的手段促成性交。被告和X的年紀相差9年。被告可說是性剝削X。
46. X的心理學家報告指,X因為被告的惡行而使情緒低落,亦有失眠的情況。專家指,X有一定程度的情緒及行為上的障礙,亦有抑鬱的症狀,因而影響X的睡眠及食慾。本案亦可能加重X在成長期間不甚喜悅的情況。X缺乏社會及專業輔導和支持。現在X願意接受心理輔導的治理,而專家亦建議X接受專業輔導及心理治療。
47. 本席在考慮到辯方所提供的案例,特別是特區 訴 羅俊彥 CACC 216/2019。在綜觀各項因素之下,本席的判刑如下:—
(1)第一組,就八項非法性交罪,本席以2年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可以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即判監16個月,全部同期執行。
(2)第二組製作兒童色情罪及窺淫罪都是涉及X,而大部分X是知道攝錄是進行中,有關錄像或照片涉及第4類的有2張照片及6段錄像。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萬廣財 CAAR 820/2007的案例及判刑考慮因素。涉及第4級別的錄像,本席以2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6個月,全部同期執行。就兩項窺淫罪,本席是以9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6個月,全部同期執行。這判刑和製作兒童色情的判刑同期執行,即第二組的判刑仍然是16個月。
(3)第三組只涉及第二十六項的威脅發布罪,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年。
48. 本席亦要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雖然被告有刑事紀錄,但本席不會加重被告的刑責。本席認為非法性交的時候所干犯的製作或者窺淫罪是加重刑責之舉。因此,頒令第二組的16個月判刑中的6個月和第一組及第三組判刑分期執行。
49. 第三組涉及第二十六項控罪的2年判刑和另外2組的罪行性質不同,而第二十六項控罪亦都帶有邪惡的意圖。本席頒令第二十六項控罪2年判刑中的3個月與其他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就被告的判刑,是16個月+6個月+3個月,總共是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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