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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7482 / 2019
[2020] HKFC 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748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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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
| 答辯人(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0年1月24日 |
| 呈請人(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0年4月3日 |
| 判案書頒發日期︰ |
2020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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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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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以下本席稱答辯人為‘父親’;呈請人為‘母親’。
2. 經過三天審訊後 ,在2020年1月7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並且頒令︰
(1) 家庭子女(‘兒子’)(現年8歲6個月)由訴訟雙方共同管養;
(2) 將兒子之照顧和管束頒予母親;
(3) 父親探視安排如下︰
(i) 日間探視︰
(a) 週日︰每月第二及第四個星期日進行日間探視,時間由上午10時至下午6時;
(b) 其他學校假期︰1日的學校假期由雙方輪流每人有1日的日間探視,時間由上午10時至下午6時;
(ii) 留宿探視︰
(a) 週末︰每月第一及第三個星期六進行留宿探視;時間由星期六下午1時30分至星期日下午4時;
(b) 其他學校假期︰超過1日的其他學校假期,有一半日子的留宿探視;
(c) 學校暑假︰每年學校暑假有一半日子的留宿探視;及
(iii) 在兒子住所地下大堂接送;
(4) 訴訟雙方須出席由社工安排之親職課程和服務;
(5) 訴訟雙方須開立一個微信戶口,就探視作溝通;
(6) 社工監管探視,為期12個月,期滿時提交進度報告;
(7) 離境限制。
3. 父親不滿法庭的判決。在2020年1月24日,父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父親的上訴理由如下︰-
‘反對判決,將家庭子女之照顧和管束頒予呈請人,原因是家庭子女向本人清楚地表達他可以與答辯人居住或呈請人居住,而不是只想與呈請人(其母親)居住。另外,兒子起居生活安排,以往一直由本人安排(與兒子同住期間)。加上,兒子也承認學習上,本人更能有效令他明白智識,幫助他學習和吸收。’
4. 在2020年4月3日,母親將反對陳述書存檔。母親說︰
‘1. 孩子與呈請人已適應現時的安排,既能與呈請人同住也能與答辯人同住,如再次隨意更改,孩子未必能適應。
2. 答辯人的工作時間根本沒辦法每天親自照顧孩子的學習和日常生活。按照現時的探視安排,答辯人在每個週末均有足夠時間就孩子的學習提供幫助。
3. 答辯人的母親過往多次對孩子使用過暴力過激行為,答辯人長期依靠其母親代為照顧和管教孩子,根本不能提供一個良好和安全的生活環境給到孩子。
4. 根據1月7日的判決書,目前有12個月的社工監管探視期,孩子的意願如何、呈請人適不適合照顧孩子,應該參考社工報告。
5. 呈請人多次與孩子班主任溝通孩子學習,說明現時生活情況,班主任表示理解和體諒,就孩子提供更多學習上的協助。
6. 答辯人以未有社工證詞,只以答辯人的個人證詞、為理由提出家庭子女之照顧和管束的重新判決要求不合理。’
5. 在考慮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6. 在其上訴理由中,父親提及兒子之起居生活在以往一直由他安排。有關兒子過去之照顧,可見於判決書[3]、[4]和[5]。由2018年12月中開始,兒子與母親同住。正如母親在反對陳述書中所說(也從社工的第二份報告可見),兒子已適應現時之安排。
7. 父親說,兒子向他清楚地表達他可以與父親或母親同住,而不是只想與母親居住。就兒子之意見,可見判決書[17]、[18]和[19]。按陳社工之觀察,兒子表示希望繼續由母親和外祖父母照顧的意願是明確的。父親就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之內容和建議有爭議,也在審訊時向陳社工作出提問,陳社工也出席了審訊和接受父親之提問(見判決書[16])。就父親這一點爭議,本席認為陳社工已在報告中兼顧了訴訟雙方不同之案情,也認為陳社工兩份報告持平、專業,應就其內容和建議給予一定之比重。
8. 父親又說,他能更有效地幫助兒子學習。對此,本席有以下的看法︰本席接受,因為其教育程度比母親者高,父親可能幫助到兒子學習,但教導兒子學習是訴訟雙方共同責任,又不論兒子由父親或母親照顧,相信父親都會有不少機會教導兒子學習,所以這並非重要之考慮因素。
9. 也在此指出,法庭在相關可行情況下,已顧及涉案的事實不同之因素,從而考慮何種安排最能符合涉案兒童的最佳利益,然後才作出頒令。有關詳情,已在判案書中作出交代,不在此贅述。
10. 經小心考慮以後 ,本席認為父親的有關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11. 考慮到訴訟雙方都是因為關心子女而爭取,本席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親自行事
答辯人: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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