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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5787/2023
[2025] HKDC 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5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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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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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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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TAM KIN CHUNG (譚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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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嘉仁內庭聆訊(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25年8月26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5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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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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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業禧聆案官於2025年6月10日引用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的簡易程序判處原告人勝訴,判定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港幣1,083,315.91元,另加利息及訟費 (見聆訊文件冊第55頁)。
2. 被告人不服判決,於2025年7月7日引用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提出逾期上訴申請 (見聆訊文件冊第44頁)。原告人反對被告人的申請。該申請的聆訊於2025年8月26日由本席處理。
3. 於聆訊中,原告人由姜必俊大律師代表,而被告人則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本席閱讀過訴訟雙方提交的文件及聆聽過訴訟雙方的口頭陳述。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納原告人一方的陳述,駁回被告人一的申請。此判決的理由如下。
法律原則
4. 延展上訴時限的法律原則極其簡單。本席必須全面考慮所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的延誤原因。
5. 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的相關法律原則亦極其簡單。本席的司法責任是客觀及獨立地以重新聆訊的方式考慮申請。此等法律原則在法律界權威刊物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中有非常詳細的描述。
6. 簡易程序的相關法律原則亦沒有任何複雜之處。如馬道立法官在Toy Major Trading Co Ltd v Hang Shun Plastic Toys Ltd [2007] 3 HKLRD 345 (§12) 所述,被告人一方有責任在其反對誓章中仔細地解釋其抗辯理由,巨細無遺地提供其抗辯詳情 (condescend to particulars) 給法庭作客觀獨立考慮。如果被告人一方未能履行該責任,法庭有權裁定被告人一方並沒有任何真實的抗辯理由 (real defence),而直接判處原告人勝訴。此等法律原則在法律界權威刊物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中亦有非常詳細的描述。
分析
7. 就延展上訴時限而言,本席同意原告人一方的陳述。被告人於2025年6月10日的聆訊中直接即時得知自己敗訴,完全沒有任何合理原因逾時作出任何申請。再者,被告人一方根本沒有任何合理上訴勝算。
8. 簡單而言,被告人一方完全沒有爭議自己作為欠債人必然有法律責任向身為債權人的原告人還款。原告人是一間銀行,並非一個慈善團體,沒有任何責任向被告人作出饋贈。被告人只是認為原告人一方的利率計算不恰當,但又未能在其反對誓章 (見聆訊文件冊第65頁) 提供任何詳情清楚說明正確的還款金額應該是多少。在這樣的情況下,根據上述法律原則,法庭有權裁定被告人一方並沒有任何真實的抗辯理由 (real defence),而直接判處原告人勝訴。陳業禧聆案官於2025年6月10日的聆訊中正直接判處原告人勝訴實屬合情合理。若然該聆訊是由本席處理,本席的判決亦必然相同。
9. 另外,被告人一方聲稱原告人引述的合約條款沒有任何約束力或屬於不公平條款。就此,本席完全同意原告人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第24至第29段所作出的陳述。雙方存檔法庭的證據清楚顯示,被告人從來沒有就該等條款作出任何即時或同期的投訴。被告人明顯地是自願接受原告人一方的服務及其條款。本席有仔細閱讀過所有相關條款。該等條款並沒有任何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地方。本席認為被告人一方意圖就此作出上訴並沒有任何勝算。
結論
10.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接納原告人一方的陳述,駁回被告人一方的申請,並就此作出暫准訟費命令。被告人一方須支付原告人一方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如果訴訟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訟費金額交由訟費聆案官評定。
11. 除非訴訟任何一方於2025年12月10日下午四時正前,以傳票形式作出正式申請要求更改上述暫准訟費命令,上述暫准訟費命令將自動成為正式訟費命令。
12. 本席感謝所有人對本席的協助。
原告人:何耀棣律師事務所轉聘姜必俊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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