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垂皺, 陳文榜, 庄如卿
上訴委員會(房屋)
[2025] HKCFI 2477
HCAL 1275/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275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引言
1. 第一申請人、第二申請人及第三申請人(「申請人」)於2025年6月4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2. 申請人的表格86,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是「推翻或撤銷上訴委員會(房屋)的遷出通知的決定(日期:2025年4月28日)。申請人均有存檔非宗教式誓詞,反覆要求推翻有關決定但沒有加以任何闡述。唯一不同的是,第三申請人的非宗教式誓詞附上上訴委員會(房屋)於2025年4月28日向第一申請人發出上訴審裁小組的確認遷出通知書的決定。
總結
3. 從有限的文件中,本席完全看不到有任何司法覆核的理據,因此,本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 2025年7月1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