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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65/2024 & 522/2025
(Consolidated)
[2026] HKDC 8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65號及2025年第522號(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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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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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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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棋炳 HUNG Ki-p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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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李竹筠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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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穎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顏氏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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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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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批准控方就第一項控罪作出輕微的修訂。被告承認兩項洗黑錢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亦呈上李總督察的口供(2026年3月23日)以支持第27條加刑申請。辯方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亦同意警方所提供的口供。
案情撮要
2. 被告持有下列的個人銀行戶口:—
| 銀行 |
戶口號碼 |
簡稱 |
| PAO Bank Limited |
7522000448010 |
PAO戶口 |
| 天星銀行有限公司 |
881000073081 |
天星戶口 |
3. 從2022年11月6日起,被告成為PAO戶口和天星戶口唯一的持有人及授權簽署人。
4. 兩名受害人墮入電話騙案。騙徒假扮內地官員,分別致電這兩位受害人,訛稱他們涉嫌詐騙或清洗黑錢。兩名受害人為自證清白,跟從騙徒指示,由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間,向PAO戶口或天星戶口等多個指明的銀行戶口存入款項。他們蒙受的損失和向涉案銀行戶口作出的存款歸納如下:—
(1) 受害人一:洪敬南,損失金額為$68,810,005.75元,存入涉案的戶口(PAO戶口)為$5,998,000元;
(2) 受害人二:王瑩琪,損失金額為$990,069.90元,存入天星戶口為$469,000元。
5. 最終兩名受害人意識到自己受騙,向警察報案。
6. 2022年11月6日,被告開設PAO戶口。
7. 申請開設PAO戶口時,被告向PAO銀行提交了個人自拍照片及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照片以作身分認證。
8. 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2月2日期間(即第一項控罪的控罪時期):—
(1) 有40項存款(合共港幣$8,549,271.28元)存入PAO戶口;及
(2) 有78項提款(合共港幣$8,547,715元)提取自PAO戶口。
9. 上述40項存款源自15名人士名下的銀行戶口。該些存款中,14項的金額為港幣$200,000元至$500,000元,資金來源均為受害人一洪敬南。
10. 在第一項控罪的控罪時期,PAO戶口只供暫作存放款項之用,其處置所收受的資金方式主要如下:—
(1) PAO戶口收受一項存款後,把資金分拆並轉賬至其他銀行戶口。
(2) 以2022年11月19日進行的交易為例,PAO戶口收受了源自洪敬南港幣$500,000元存款後,把資金分拆再透過10項銀行轉賬把當中的$499,905元轉賬至8名人士的銀行戶口。
(3) 源自洪敬南的資金均以相同方式被處置。
11. 總體而言,資金於存入PAO戶口當日即被處置。
12. 2022年11月6日,被告開設天星戶口。
13. 在申請開設天星戶口時,被告向天星銀行作出以下的聲明:—
(1) 天星戶口的用途為儲蓄及定期存款;及
(2) 他的財富來源為薪金。
14. 同時,被告向天星銀行提交了個人自拍照及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照片作為身分認證。
15. 在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間(即第二項控罪的控罪時期):—
(1) 有148項款項(合共港幣$6,836,709.32元)存入了天星戶口;及
(2) 有77項款項(合共港幣$6,835,924元)提取自天星戶口。
16. 上述148項存款源自包括王瑩琪在內的55名人士名下的銀行戶口。單一存款的金額不等,港幣$0.32元至$466,200元。
17. 在第二項控罪的控罪時期,天星戶口只供暫作存放款項之用,其處置所收受的資金方式主要如下:—
(1) 天星戶口在收受一項存款後,隨即透過單一銀行轉賬處置資金。以2022年12月17日進行的交易為例,天星戶口收受了王瑩琪的港幣$389,000元存款後,隨即把資金悉數轉賬至另一銀行戶口。
(2) 天星戶口不時接連收受了數項存款後,把混合的資金轉賬至另一銀行戶口。以2022年12月23日進行的交易為例,天星戶口接連收受了4項存款(合共港幣$6,300元,資金由4名人士存入)後,便把資金悉數轉賬至另一銀行戶口。
18. 總體而言,資金於存入天星戶口後同日即被處置。
19. 2022年,被告並沒有離開香港紀錄。
20. 2023年11月28日,警員拘捕被告。被告經警誡後說「我舊年借條電話數,但係佢要我開個戶口先會借比我,咁我就開天星戶口比佢」。
21. 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作出以下的陳述:—
(1) 2011年起,他獲國泰航空聘用為機場的地勤人員。他的月入為約$30,000元;
(2) 2022年11月,他接到一個個人貸款的直銷電話。來電者要求他在天星銀行開設個人銀行戶口,作為批出貸款條件。其後,他開設了天星戶口,並根據來電的要求設置戶口密碼;及
(3) 數天後,他在青衣城向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提供了其個人資料、天星戶口的銀行服務用戶名稱和密碼。後者向被告支付了$8,000元現金。此後,被告沒有向任何人償還這筆款項。
22. 2024年11月6日,被告再次被拘捕。在稍後的錄影會面,被告作出以下的陳述:—
(1) 2021年至2024年期間,他在機場任職倉務員,日薪為$800元;
(2) 2022年被告向兩間財務公司借貸。現時,他欠債約$200,000元;及
(3) 他曾於PAO銀行及天星銀行等銀行開設銀行戶口。PAO戶口由他本人開設。
23. 被告承認,在第一項控罪的控罪時間,他把PAO戶口借給他人使用。
求情理由
24. 辯方引用了洗黑錢判刑所常用的案例,包括雲國強、許有益、Boma 。被告一早承認控罪,被告感到後悔。辯方說被告因欠賭債而犯案。第一項控罪涉及$854萬多元,而第二項控罪涉及$683萬多元,總數為$1,538萬多元。辯方說被告曾經向21間非法財務公司借款,其中一間公司要求被告以銀行戶口和密碼作為抵押。辯方說被告對上游罪行並不知情,本案亦沒有跨境成分。犯案日期時段為一個多月(見第4頁求情陳詞)。
25. 被告現年35歲,在內地出生,1998年來港定居,已婚,妻子在國內居住。被告被捕前曾任職機場地勤和倉務員。被告因為欠賭債而犯案。辯方說在2022年之後,被告情緒低落,甚至有自殺念頭,曾經入住葵涌精神病醫院接受為期3個月的治療。
26. 辯方亦呈上被告及被告太太的求情信。
判刑
27. 上訴庭在辯方所引用的案例已經詳細列出洗黑錢的量刑考慮因素。本席相信被告並不知道前置或者上游罪行,亦沒有參與相關的電騙罪行。控方告知本案兩名受害人的處境,損失$6,800多萬元的姓洪人士是一名退休,70多歲在香港居住的男士,而損失$99萬多元的姓王女士是來港讀書的內地女子。
28. 被告在2022年12月因為刑事恐嚇前女友而被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
29.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因為一時貪念而犯案,做了人生一件大錯事,是他重大的污點。被告因為生活負擔沉重,因為賭博惡習欠下了21間非法財務公司的債項,「期間被威迫利誘底下需要抵押銀行戶口給其使用才獲批核貸款」。被告希望法庭能夠寬恕他的過錯,從輕發落。
30. 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得到的$8,000元是財務公司的借貸,並不是酬勞,而且是在借貸後7日便要還$4,000元利息,但最後被告並沒有歸還貸款。被告的妻子說被告已經深刻反省,明白要承擔法律後果,並且說這是被告「人生第一次觸犯法律,以往從無任何刑事紀錄」。明顯地,被告的妻子並不知道被告在2022年12月的定罪。
31. 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承認控罪,這是明智之舉,亦使被告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
32. 本案涉及總金額約為$1,500多萬元,沒有證據指被告涉及把黑錢提存的過程。兩個銀行戶口都在同一日(即11月6日)開立,而在11月9日便開始有黑錢的活動。被告有沒有實際得益,並不是洗黑錢罪行的判刑的重點。另一方面,本席對辯方所說那$8,000元是貸款而不是報酬的說法有所保留。
33. 在考慮到所有因素,本席以4年(48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32個月,兩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
34. 另外,本席接納李總督察的口供,同意這洗黑錢罪行涉及使用傀儡賬戶的普遍程度以及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傀儡戶口在這類詐騙案被捕人士在2020年佔比為31.3%升至2025年的71%。但傀儡賬戶在詐騙及洗錢案的總金額在2025年則有所下降,佔比為51.5%,高峰期是在2022年的99.1%。
35. 在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裁決從輕發落,只加刑25%。即是說,就這加刑申請,本席加監8個月,而被告的總刑期為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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