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鈺麟
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849/2009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4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傳票2009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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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0年5月18日
判決日期 :2010年5月28日
判決書
1. 上訴人被票控一項「汽車對道路造成障礙」罪,違反《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4、13及14(1)條。
2. 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不服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3. 本席不打算詳述控方的案情,因為是次上訴聆訊的理據與事實的裁斷完全無關。控方的案情簡單來說是警員看見上訴人所擁有的私家車非法停泊在九龍加士居道附近一無名路上阻礙交通。
上訴理據
(1) 香港特別行政區(並非單指政府)實行法律的方式顯示其法律上不確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
(2) 香港特別行政區並非採用基本法所指的原有法律及以基本法作為指控辯方的法律基礎;
(3) 一向承認及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公民不受法律行為事實上不確認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的香港所實行的法律所約束;
(4)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和主權歸屬的任何部份,根據憲法賦予特區的基本法法則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才有權作為原告以刑事或公訴程序指控其國民;及
(5) 基於以上破壞「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情況,上訴人無法認罰以確認特區目前實行的法律是符合憲法的。
討論
4. 簡單來說,上訴人的理據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沒有根據《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無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破壞「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原則。既然香港特別行政區不遵守法律,上訴人也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約束。
5. 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在HCMA 1100/2008及HCMA 146/2010 已曾引用,兩案均遭原訟庭的法官駁回。
6. 本席同意兩位原訟庭法官的裁決,沒有任何的事項補充。
7. 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