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溢樑(第二被告人)
[2025] HKDC 1103
DCCC 1251/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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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1. D2由大律師代表,否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控罪詳情指,D1及D2於2023年9月7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旺角廣東道887至到889號海威大廈19樓A室)後,在該處偷竊一把風扇、一張床單、一個枕頭套和三個袋。
控方案情和證據
2. D1早已認罪,並以控方證人的身分,在D2的審訊中,作證指控D2,指D2才是本案中的主腦。D1指出事緣是,D2致電D1,要求D1協助,到達事發單位,盜竊單位內的物品。
辯方案情和證據
3. D2作供,反指D1才是始作俑者,D2被蒙在鼓裡。事緣D1要求D2協助,到事發單位搬運大型物品。D2以為物品屬D1所有,D2不虞有詐而出於善意,才決定協助D1這名女性朋友。當晚D1正常打開大門進入單位,D2順利替D1搬走大型物品,離開現場。
考慮
4. 簡言,縱使本席並不完全信納D2和他的兩名證人的證供,但以下數點事實的確對控方不利,控方不能解釋案中以下的現象,令本席釋疑。
5. 若然D2是主腦,D1只是協助,那為何只有D1戴上口罩,而D2這控方稱的主腦並沒有,面容暴露在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當中。警方單靠觀看錄影片段,便可以確定D2的身分,於翌日把D2拘捕。所以,似乎D2並不是主腦。D2沒有作賊心虛,只坦蕩蕩地進入大廈,應該是無知地協助D1搬運他相信是屬於D1的物件。
6. 而且邏輯上,D2這名高大的男子要求D1這名矮小的女子協助搬運風扇等等的大型物品,的確講不通,有違邏輯。相反,D1這名矮小的女子要求D2這名高大的男子來搬運大型物品,才合符情理。所以,本席傾向相信事實是,D1要求D2協助,D1應該是始作俑者。
7. 最後,所有物件都送往D1的家裡,D2並沒有任何得益或好處,這點亦引證D2只無辜協助D1搬運,將所有物品送往D1的家裡。本席認為,D2對原來D1盜竊一事並不知情,所以沒有要求瓜分贓物。
8. 基於以上幾個疑點,本席不能盡信D1的版本,不能信納的D1的供詞。
裁定
9. 本席裁定,雖然D2的行為招致莫大的嫌疑,令控方高估了自己的案情,但控方始終不能證明D2知情,知道事發時原來D1正進行盜竊,原來順利從單位內拿走的物品根本不屬於D1,是另有物主的。既然如此,本席依法判處D2入屋犯法罪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