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HKDC 1069
DCCC 255/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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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本案之被告黃鈺華,於是次聆訊中,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
控罪
2. 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但不承認危險駕駛。經審訊之後,本席認為被告當時駕車到西貢大拗門路的目的,並非如其所述,打算在附近與朋友相聚;而是與其他朋友是到那裡非法賽車。但本案並無足夠之證供顯示當時有賽車的情況,所以本席之判刑亦只是根據不小心駕駛而判刑。
3. 本案核心的議題是被告當時的駕駛方法是否恰如危險駕駛在法律上的定義。正如本席在裁定被告就危險駕駛控罪罪名不成立、但現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的判詞中指出,主要的問題是控方證供中並無可以依賴之證據顯示被告在失控之前的駕駛速度。當然本席接納當時被告是超於法律上限,同時當時的情況以一個合理、合格的駕駛者來說是屬於不小心,但未達到危險駕駛的程度。所以本席只是裁定被告駕駛的態度,令其汽車撞上對面行車道的燈柱,而直接亦令其前座乘客死亡。但由於本席並不能裁定被告當時的駕駛方法,以及駕駛速度,所以本席只能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4. 駕駛汽車是一個極為重要的特權,駕駛者駕駛時必須小心使用此等特權,避免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其他人的生命及財產造成損失。被告當時的駕駛方法令其前座乘客死亡。根據辯方的求情,被告對此事感到極之內疚;但被告的行為是確實令另一個年輕的生命在未得到完全發展之下夭折,被告亦得為其行為負上刑責。
5. 不小心駕駛最高只可以處以監禁6個月或罰款,本席認為是次案情是此等控罪中,接近比較嚴重的一邊;本席在判刑之時,亦得向社會大眾作出清楚之訊息,此等行為法庭會嚴處,以保障其他人的生命及財產的安全。
6. 被告並無刑事紀錄,而年紀亦算年青,他只有29歲,所以本席在考慮監禁之餘,亦得考慮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協助其重過新生。
7. 感化官指出被告的情況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本席亦考慮到被告在等候判刑期間亦已還押,所以經考慮總體情況之下,決定下令被告得處以社會服務令150小時。被告得在案件處理之後,與有關之感化官聯絡,履行其安排社會服務工作。如有違反,法庭將會得到知會,而可能會重新處理此件案件。
8. 此外,被告對駕駛的態度,很明顯是對《道路使用者守則》並不清楚,所以本席下令被告得停牌24個月,停牌期滿之三個月之內,被告亦得親自到交通部安排及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9. 本席得在此特別提出,參與駕駛課程是被告個人的責任,法庭或交通部,甚至主控方面,並不會提醒被告作出此等安排,但如有違反,控方可能會就此再起訴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