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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9/2025
[2026] HKDC 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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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蔡玲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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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玉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振文律師行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企圖搶劫罪 (Attempted robbe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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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付款而離去 (Making off without pay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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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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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案情
1.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
控罪1:企圖搶劫罪,違反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詳情指他於2024年9月24日,在荃灣石圍角邨屋邨中學第1號荃灣公立何傳耀紀念中學外的一輛登記號碼為UT7196的的士上,企圖搶劫周能新(證人1)。
控罪2:不付款而離去,違反第210章第18C條。詳情指他於同日同地,明知須為已供應的貨品或已提供的服務即場付款(即的士收費),或明知被預期須為該貨品或服務即場付款,而不誠實地離去,並無如所須般或被預期般付款,意圖逃避支付應付的款項。
2. 控罪日子約0256時,被告在荃灣三棟屋村外的二陂圳路登上證人1駕駛的的士(「該的士」),並要求證人1在控罪地點停車。該的士停下後,被告突然從後箍着證人1的頸部,同時用𠝹刀指向證人1,並說「唔好郁」、「為勢所逼㗎咋」。
3. 被告試圖拿取證人1的物品,但後者嘗試奪去𠝹刀,並響號求救。糾纏期間,證人1右手拇指及無名指被𠝹刀割到。被告沒有付款便下車逃去。
4. 0450時,證人1在急診室接受檢查後被初步診斷為右手外傷:其右手拇指有一處表淺傷口、右手第二指近節指骨有3厘米的表淺傷口、及右手無名指近節指骨處有兩處活動性出血的1厘米切割傷口。他獲四天病假,而其傷口亦進行了縫合。
5. 翌日,被告在住所被捕,罪名為「企圖搶劫」。警方搜屋並檢獲被告於案發時身穿的衣物。
6.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指:
(a) 控罪日子0230時,他行經象山商場後巷,並拾起一把在紙皮箱內的𠝹刀。
(b) 他行向象山邨翠山樓,其間將T恤反轉穿上,並將斜孭袋放在T恤內背部位置。
(c) 他在三棟屋村附近的行人過路處登上該的士。
(d) 該的士到達控罪地點後,被告拿𠝹刀向着證人1的頸部附近位置指嚇後者,並說「打劫」。證人1反抗,導致𠝹刀意外地割到他的手指。被告由持刀指嚇至下車歷時少於一分鐘。
(e) 被告搶劫不成後下車,並在城門谷左邊行人路扔掉𠝹刀。
7. 同年9月26日,證人1在列隊認人手續認出被告,後者在警誡下說「我都係一時走投無路,冇錢開飯,先去打劫的士」。
8. 同日,警方押解被告到城門谷公園停車場對落山坡草地位置,並檢獲𠝹刀。被告說「草叢藍色柄把𠝹刀就係我掉把𠝹刀喇」。
刑事紀錄
9. 被告曾干犯7宗案件共9項控罪,當中與本案控罪性質相關的如下:
1997年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感化令12個月
2013年 處理贓物 戒毒所
輕判請求
10. 被告現年44歲,中一程度,單身。他曾任職水手,但被裁員,遂轉任冷氣維修學徒,但收入不如以往,生活拮据。被告自2013年獲釋後直至本案發生前沒有重犯。辯方呈上他的求情信。
11. 辯方援引以下案例:R v Mo Kwong-sang [1981] 1 HKLR 610、R v Tran Van Anh [1993] 2 HKCLR 122、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o Tsz Kin [2004] 2 HKC 139、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卓亮DCCC 855/202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rinh The Toan DCCC 474/2024。
12. 辯方指被告單獨犯案,過程不足一分鐘,沒有奪取任何財物;而且當證人1反抗時,被告便立即放棄離開現場。雖然證人1的手指受傷,但只是表淺割傷,經縫合後已完全康復。
13. 辯方建議6年監禁為控罪1的量刑起點。控方不反對。
判刑
14. 考慮了上述所有事項,本席的判刑如下。控罪1及2的量刑起點分別為6年及3星期監禁。
15. 被告認罪是唯一減刑因素,因此控罪1及2的刑期分別獲扣減1/3至4年和2星期監禁。
16. 兩項控罪源於同一事件,並有類同性質,所以它們的刑期應全部同期執行。
17. 因此,總刑期為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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