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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3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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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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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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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安廸A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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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轉聘大律師梁振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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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翟氏律師行延聘許偉進大律師代表被告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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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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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被告在認罪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本案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9.46克海洛英。
案情
2. 2012年3月7日晚上9時10分,警務人員見到被告走進旺角砵蘭街204號後巷,並坐在放置於該處的一張椅子上。警務人員隨即上前截停被告,並在被告的褲袋內搜得63包共含9.46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2.50克混合劑。
3. 在警誡下,被告否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他聲稱他藏有有關危險藥物自用。
4. 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藏有有關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
被告以往的定罪紀錄和經歷
5. 被告過往有13次定罪紀錄,其中有1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於2006年被判處12個月監禁),5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分別於1995年,1998年,2000年,2007年及2009年判刑)及一項「經營煙窟」罪(於2003年判刑)。
6. 被告於1976年10月於香港出生,現年35歲,他受教育至中三程度,他對上一次服刑期滿的日期為2011年4月12日。
求情
7. 代表被告的許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部分本案牽涉的毒品是供被告自用的,但辯方不能量化有多少毒品是供被告自用,有多少是供販運用途;控方對辯方提出有部分毒品是供被告自用這一事沒有爭議。
判刑案例
8. 根據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一案的判刑指引,販運達至10克的海洛英,判刑起點為2至5年。
判刑
9. 本案所牽涉的海洛英重9.46克。本席認為販運9.46克海洛英,可以4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但由於有部份涉案毒品是供被告自用,本席考慮了HKSAR v Wong Suet Hau & Another [2002] 1 HKLRD 69一案判詞第34(4)段內的考慮因素,及HKSAR v Minney [2011] 3 HKLRD 556一案判詞第13(1)段關於「潛在風險」(latent risk)的詮釋(即「實質的散佈風險(actual risk of dissemination)」),本席將本案量刑起點下調至4年監禁。
10. 被告認罪,可得1/3判刑折扣,折扣後的刑期為32個月監禁。
11. 本席認為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將本案刑期再減;因此本席判被告3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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