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932/2011
DCCC93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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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牽涉毒品是7.8克的海洛英。
2. 被告人有二十三項刑事紀錄,其中十二項與毒品有關,分別於2006年3月及2008年5月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入獄。今年2月才刑滿出獄,但於今年5月已再干犯本案。
3. 被告人54歲,有一位83歲的父親,被告人親手寫了一封求情信,指稱非常擔心父親的身體健康,怕被判入獄後不能再見到他,又說已十分後悔。但本席認為若被告人真心希望照顧父親的話便不應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
4. 本席實在看不到被告人有任何悔意,除了認罪之外,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可供考慮減刑的因素。根據Lau Tak Ming一案,販運0至10克的海洛英,判刑指引是2至5年的監禁。本案涉及7.8克的海洛英,雖然被告自稱有部分毒品是他自己服食的,但參考被告人的犯罪紀錄,若果將一些份量以藏有毒品的罪名作為判刑考慮,刑期也不會與判刑指引有明顯的差距。
5. 因此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51個月的監禁。因為被告認罪,減至3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