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奕民
HCMA 587/2011
HCMA58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58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案件2011年第2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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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1年9月27日
判案日期:2011年11月14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因「不遵從交通標誌」被警方以定額罰款票控,他未依期繳交定額罰款,法庭依例罰他定額罰款($450)、附加費($450)和訟費($440)共1,340 元,暫委特委裁判官在5 月20 日駁回他的覆核申請,他提出上訴。
2. 今年2 月21 日,上訴人在臨樂街19 號外沒有依交通標誌,被定額罰款450 元。警方在3 月4 日將「繳交罰款通知書」[1]寄往上訴人的地址,但過了限期上訴人仍未交罰款,也沒有表示準備抗辯,所以法庭依例命令上訴人繳罰款、附加費和訟費共1,340 元。
3. 上訴人確認在繳款限期前已收到「繳交罰款通知書」,他嘗試在銀行櫃員機和網上繳款,但未能成功。當他向運輸署和警方查詢時,發現已過了繳款期限。上訴人表示因工作關係而不能親自繳款,也沒有支票戶口,他一向都是使用電子方法繳款的。
4. 暫委特委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既然已收到「繳交罰款通知書」,也不打算抗辯,再沒有理由逾期繳款,駁回覆核。
5. 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重申是願意繳交罰款的,只因電子方法繳款全部失靈,他未能成功繳交。在這情況下,暫委特委裁判官命令他交附加費和訟費實不公平。
6. 其實,除電子方法繳款外,上訴人可到任何裁判法院和郵政局繳交罰款,甚至可找人代交。本席認為電子方法繳款失靈完全不是逾期交罰款的理由,上訴人的理由不充分。基於以上原因,本席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鄭致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