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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47/2025
[2026] HKDC 1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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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利子健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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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浩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李頴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3]、[5]、[6] 及 [8]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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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付款而離去(Making off without pay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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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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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控罪六和控罪八。控罪一、二、三、五、六和八都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罪四是不付款而離去罪。被告人否認控罪七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方同意不繼續檢控該罪,因此控罪七留在法庭檔案。
案情
2. 2024年3月5日,一間叫耀程的租車公司的職員(PW1李先生)收到WhatsApp訊息,對方要求租車,雙方擬訂客人要支付5,600元租金和20,000元按金去租一輛Tesla汽車六天。
3. PW1稍後收到一張轉數快轉賬的屏幕截圖,顯示5,600元已轉賬到租車公司的賬戶,資料上有被告人的姓名、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4. 同日稍後時間,另一名租車公司職員PW2將一部Tesla汽車YJ6083駛到灣仔永星里,交給被告人。
5. 被告人稍後向PW1傳送一張轉數快轉賬的屏幕截圖,顯示20,000元按金已轉賬到租車公司的戶口。
6. 2024年3月7日,租車公司的會計人員查核賬目,發現並未收到被告人任何轉賬。
7. 同日晚上,被告人再向PW1傳送一張轉數快轉賬的屏幕截圖,顯示25,600元已轉賬到租車公司的戶口。
8. 租車公司在2024年3月8日,憑汽車上的GPS定位追蹤,在啟德一個停車場尋回該部Tesla汽車。
9. 交車給被告人的租車公司職員PW2後來在認人手續認出被告人。
10. 控罪一的Tesla汽車在2022年出廠,事主當年以400,000元買入,案發時的估值為200,000元。
控罪二
11. 2024年4月16日,一間叫勵新行的租車公司的職員(PW3李先生)收到WhatsApp訊息,對方要求租車,雙方擬訂客人要支付5,999元租金、5,500元按金和250元運費,去租一輛Audi汽車十四天。
12. PW3收到自稱葉俊健的人的身分證明和地址證明,稍後又收到一張轉數快轉賬的屏幕截圖,顯示500元已轉賬到PW3的賬戶,作為交易按金。
13. 當晚PW3張一輛Audi汽車SC5951駛往沙田,交給租車的被告人,他要求被告人支付11,249元餘數,被告人向PW3出示他電話內的轉賬紀錄,顯示11,249元已轉賬至PW3的賬戶,被告人隨後把車駛走。
14. PW3後來查到被告人並未轉賬過來,他在2024年4月17日憑GPS定位追蹤,於沙田麗豪酒店外的停車位找回該部Audi汽車。
15. PW3在後來的認人手續認出被告人。
16. 控罪二的Audi汽車在2012年出廠,事主的買入價不詳,案發時的估值則為15,000元。
控罪三
17. 2024年4月18日,一間叫CarChoice的租車公司的職員收到來電,對方要求租車,雙方擬訂客人要支付9,680元租金、9,680元按金和500元運費,去租一輛汽車一個月。
18. 翌日(即4月19日),一名自稱葉俊健的人將身分證明及地址證明傳送給租車公司。
19. 租車公司職員PW4黃先生在同日晚上,將一部Mazda 8汽車UW3672駛至大埔,交給租車的被告人。PW4遭被告人分散注意力,所以沒有核實他的身分。
20. 被告人向PW4展示一張轉數快轉賬的屏幕截圖,顯示18,860元已轉賬到租車公司的賬戶,PW4於是讓被告人把車駛走。
21. PW4後來發現被告人並未轉賬到公司的賬戶。
22. PW4後來在認人手續認出被告人。
23. 那部Mazda 8汽車並未裝有GPS定位追蹤,租車公司未能尋回該部汽車。
24. 控罪二的Mazda 8汽車在2016年出廠,事主以35,000元買入,案發時的估值亦是35,000元。
控罪四
25. 2024年4月20日上午6時許,大埔廣福道加德士油站的職員(PW5)為被告人駕駛的Mazda 8汽車入了500元汽油。
26. 油站只收現金或信用卡付款,但被告人表示沒帶銀包,他要求以轉數快支付PW5,再由PW5付回油站,PW5最終接受被告人的建議。被告人看似用手機作轉賬,但最終向PW5表示未能成功付款,PW5要求被告人付錢,但被告人趁PW5為另一輛汽車入油時駕車離去。
27. PW5後來在認人手續認出被告人。
控罪五
28. PW6何先生是天一製作的東主,他以該公司的名義購入一部Tesla汽車。
29. 2024年4月22日,PW6收到WhatsApp訊息,對方自稱葉俊健,是PW6的朋友關先生的朋友,代關先生問PW6可否借用汽車。雙方最終擬訂客人要支付13,000元租金、13,000元按金和1,300元運送費去租用汽車三十天。
30. PW6稍後收到兩張轉數快轉賬的屏幕截圖,分別顯示5,000元和22,300元已轉賬到PW6指定的匯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賬戶。
31. 同日稍後時間,PW6在大埔一個停車場,讓被告人把一部Tesla汽車VU4504駛走。
32. 過了兩天,即2024年4月24日,PW6以WhatsApp訊息問被告人何時還車,但發現對方的WhatsApp賬戶已被註銷。
33. PW6發現被告人並沒有轉賬到匯盈的賬戶。
34. PW6在後來的認人手續認出被告人。
35. 控罪五的Tesla汽車雖然裝有GPS定位追蹤,但事發時關閉起來,PW6最終未能尋回該部汽車。
36. 控罪五的Tesla汽車在2015年出廠,事主在2024年以160,000元買入,案發時的估值也是160,000元。
控罪六
37. 2024年4月25日,一間叫匯揚的租車公司的東主(PW7)收到WhatsApp訊息,對方自稱葉俊健,並提出身分證明和地址證明,要求租車。雙方擬訂客人要支付9,000元租金、9,000元按金和行政費500元去租一部Tesla汽車一個月。該車其實由車主羅先生託匯揚出租。
38. 同日,PW7將汽車駛至土瓜灣,交給租車的被告人,被告人展示一張葉俊健的香港身分證,他給PW7 2,000現金,並向PW7傳送一張轉數快轉賬的屏幕截圖,顯示16,500元已轉至匯揚的賬戶,PW7於是讓被告人把車駛走。
39. PW7稍後發現被告人並沒有真正轉賬過來,他利用GPS定位追蹤,於元朗加州花園內尋回該部Tesla汽車。
40. PW7後來在認人手續認出被告人。
41. 控罪六的Tesla汽車在2016年出廠,事主在2019年以$320,000買入,案發時的估值為180,000元。
控罪八
42. 2024年4月18日,一間叫易租車的租車公司的東主(PW8陳先生)收到WhatsApp訊息,雙方擬訂客人要支付3,380元租金和5,000元按金去租用一部Audi汽車。
43. PW8稍後收到客人傳送過來姓名為林逸基的身分證明和地址證明,又收到一張轉數快轉賬的屏幕截圖,顯示1,000元按金已經轉賬到PW8的賬戶。
44. 同日晚上,PW8把該部Audi汽車WH5054駛到銅鑼灣利景酒店停車場,他見到被告人,對方自稱是租車人,向PW8傳送一張轉數快轉賬的屏幕,截圖顯示7,380元已經轉賬到PW8的賬戶,稍後,被告人又傳送來一張轉數快轉賬的屏幕截圖,顯示72元已經轉賬到PW8的賬戶,作為停車場的泊車費。PW8以為一切妥當,便答應稍後於土瓜灣炮仗街停車場,將車交給被告人。
45. 當晚稍後時間,PW8把車駛到炮仗街停車場放好,他收到被告人傳送過來一張轉數快轉賬的屏幕截圖,顯示600元已轉賬到PW8的賬戶。
46. 2024年4月28日,租車人用電話告知PW8,他的員工會到租車公司完成文件手續。
47. 當日下午1時許,一名男子來到,展示姓名為葉俊健的身分證明和地址證明,PW8發覺該男子的外貌與身分證的顯示不符,該男子其後找藉口離開,PW8把情況通知租車人。
48. 同日稍後時間,租車人向PW8傳送一張轉數快轉賬的屏幕截圖,顯示500元已經轉賬到PW8的賬戶,聲稱作為支付租車文件手續費用和送車費用,PW8覺得可疑,他查核賬戶,發覺並未收到租車人任何轉賬。
49. 2024年4月29日晚上,PW8到炮仗街停車場,打算取回該部Audi汽車,但發覺汽車不在,他後來透過車上的GPS定位追蹤,在北角書局街尋回汽車,但車內的電腦遭人改動了,一部價值1,500的行車紀錄儀亦被人偷去。
50. PW8後來在認人手續認出被告人。
51. 控罪八的Audi汽車在2012年出廠,事主在2022年以50,000元買入,案發時的估值亦為50,000元。
其他事項
52. 2024年5月6日,被告人因欺詐罪被捕。
53. 被告人在犯案時曾使用葉俊健的身分資料,警方發現姓葉的於2024年3月17日遺失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已經報失。
案底
54. 被告人現年38歲,他在2007至2024年有六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包括一些駕駛罪行,其中第三次定罪(即2011年7月)那次是盜竊,被判入獄兩星期。
求情
55.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有兩段婚姻,他和前妻育有一名9歲兒子,與現任妻子也有一名3歲兒子。被告人是家中經濟支柱,妻子沒有工作。由於被告人遭還押,妻子與兒子須靠綜援過活。
56. 律師說,被告人有中三學歷,曾替人打工,也自己做過海鮮生意,但受疫情影響,最後欠債約二百萬元,他須努力工作去還債。律師說,被告人在財政壓力下,愚蠢地用欺騙手段取得那些車輛,他打算透過網上平台將車變賣,將獲得的錢用來還債,但不是每次都成功賣出汽車。
57. 律師呈上被告人、他的太太和母親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達悔意,他的太太和母親說被告人孝順顧家,請求法庭作出輕判。
58. 律師說,被告人雖然干犯多宗欺騙罪,但整體犯罪時間只是大約兩個月,不算很長。六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車輛的罪行的犯罪手法都相近,不算精密。
59. 律師提及以下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翔然 CACC 313/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CACC 198/2015及HKSAR v Ngai Yiu Ching CACC 107/2011。
60. 上述第三個案例只是講及整體刑期要如何考慮,第二個案例的議題也不在偷車的量刑基準,而是說及加刑和停牌問題,頭一個案例(即李翔然案)才是關於偷車的判刑。上訴庭在該案的判案書第85段提及一些早前的處理失車案例,上訴庭如是說:「在HKSAR v Cheng Chi Wai CACC 94/2011 CAAR 2/2011案,上訴法庭確認3年監禁作為處理失車的量刑基準;在HKSAR v Cheng Chung Ming CACC 356/2000案,上訴法庭亦確認3年監禁作為一項處理失車罪的量刑基準,即使被告人沒有案底,而其犯罪手法顯示他只是一名機會主義者,有案例顯示在較嚴重的處理偷車案件,適當的量刑基準更可高達5年…」。
61. 李翔然案的第一被告人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偷車罪,兩部汽車都被尋回,上訴庭維持原審法官所判的每罪24個月監禁(即起點各為36個月),其中一罪的16個月刑期和另一罪的2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兩罪的總認罪刑期是40個月。
62. 辯方律師叫法庭考慮本案整體情況,將本案七罪每項的部分刑期頒令同期執行,他建議七罪的總認罪刑期不超過40個月監禁。
判刑
63. 被告人干犯六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涉及的都是租車公司的汽車,六部車其中有四部被尋回,兩部失去。控罪三的Mazda 8汽車在案發時的估值為35,000元;控罪五的Tesla汽車在案發時的估值為160,000元。
64. 案情透露,被告人在干犯控罪二、三、五、六、八的過程中,曾使用葉俊健的身分證資料,他在控罪八更也使用另一人林逸基的身分資料。
65. 葉俊健已向警察報失身分證和駕駛執照。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只是拾到葉的身分證,便用來犯上多項罪行。而那名林逸基的身分資料則是他人向被告人提供。
66. 本席不相信被告人拾到別人的身分證,便用來在短時間干犯多項嚴重罪行。至於他使用別人提供的林逸基的身分資料則顯示,有人協助被告人犯案。辯方律師也承認被告人由人協助在網上賣車。
67. 被告人在2024年3月初次至2024年4月下旬連續犯案,不是一時衝動,他是有計劃行事,顯然是經過一些安排,才犯上本案的各項控罪,特別是控罪一、二、三、五、六、八。
68. 被告人干犯的六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其實是偷竊汽車,屬於嚴重罪行。他以前只有一次不誠實的犯罪紀錄,不算太過嚴重,但那不是減刑因素。
69. 控罪一、二、六、八那四部汽車都被尋回,但控罪三和控罪五那兩部汽車就失去。本席認為控罪一、二、六、八每項的判刑起點都應為36個月監禁,而失去汽車的控罪三和控罪五的判刑起點則各為48個月監禁;控罪四涉及不支付500元汽油錢判刑起點為一個半月監禁。
70. 被告人認罪,每罪都可獲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
71. 本席認為七罪的總判刑起點應為七年半監禁,認罪後是60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一、二、六、八各項刑期其中5個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三其中7個月刑期、控罪四的1個月刑期與及控罪五的32個月刑期都分期執行,全部加起來就是60個月監禁。這比區域法院最高可判的84個月監禁,仍有24個月的有意義扣減(meaningful discount)。
停牌
72.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69(c)條,偷竊汽車可被法庭判處停牌,但不是必定需要。
73. 本席判了被告人上述多項監禁刑期,全部加起來是60個月監禁,他會被囚禁一段頗長時間,不能駕駛,因此,本席認為毋須再作任何停牌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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