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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4/2023
[2025] HKDC 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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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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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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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皓天 Ng Augus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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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梓軒 HUNG TSZ-hin (also known as HUNG Chi-hin)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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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劉智慧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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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康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賴文俊(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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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淑蓮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1]、[3]、[5] 及 [7]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members of a triad socie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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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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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控罪書有6名被告。D3至D6早前承認部分控罪,分別被判刑。D1及D2否認控罪。審訊在本年(2025年)6月17日開審。D1面對第一、第三及第七項控罪,而D2則面對第一、第三及第五項控罪。
2. 控方案情指這是一項涉及三合會的臥底行動,名為「金輝行動」。行動由2016年12月12日開始直至2018年6月29日結束。主要證人是臥底警員,現在升職為警長。D1及D2都被指涉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3.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證物P1):—
(1)「金輝行動」是一項由2016年12月12日至2018年6月29日的臥底行動。PW1警員19146(當時職級)是臥底警員,花名「狗仔」;
(2)2018年6月29日,警員在荃灣聯仁街24號地下82吧外,以「自稱三合會會員」的罪名拘捕D1;
(3)2018年6月28日,警員在落馬洲邊境管制站拘捕D2;
(4)PW1在一項認人手續中指認D1及D2,為本案涉案人士。有關認人手續程序的光碟不受爭議;
(5)D1及D2的身分不受爭議;
(6)三合會專家警長49287的專家身分不受爭議,其5份口供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呈堂為證物P9(1)-(5);
(7)本案所有呈堂證物的證物鍊不受爭議;
(8)D1及D2在本案犯案時段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9)D1及D2在本案有關時段身在香港;
(10)D1的花名是「天仔」,而D2則是「蛋蛋」。
PW1 警長19146
4. 他是金輝行動的臥底探員,他的免起訴書是證物P10。
5. 2017年7月18日晚上,PW1在旺角中心4樓Neway 11一間房間認識D1。PW1那時用「狗仔」為花名。他在7月28日認識「炸彈」(D4)。9月1日在荃灣認識「肥軒」。在9月3日在荃灣一間叫「82 Eighty Two」酒吧認識D2。
6. 肥軒、炸彈、天仔(D1)和蛋蛋(D2)都是荃灣「和勝和」三合會成員。
7. 2017年10月12日凌晨2時許,PW1與肥軒離開荃灣聯仁街的「82酒吧」,去了荃灣宏龍工業大廈13樓04室。
8. 肥軒告訴PW1一會兒可能「打交」,因為有個叫「飛機」的人欠$1,500元酒數,對方不肯還。他約了「尖沙咀老新」的大佬講數,傾不成便會打他。肥軒說他已經「吹雞」,叫PW1大佬(即炸彈)和D1天仔到來。
9. 大約在凌晨3時許,PW1和肥軒到了荃灣爵悅庭翠河餐廳外。肥軒叫PW1打電話給大佬,而肥軒則自己去到餐廳外和一個叫「傻強」(D5)的人傾談。PW1打電話給炸彈。凌晨3時20分,D1、D2、D3和D4與PW1會合,他們5人便到翠河餐廳外會合肥軒。在餐廳外,PW1和其他人(包括D1和D2)都站在炸彈和肥軒後面。後者2人和傻強對話。大家距離很近,約1至2人身位。大家能夠清楚聽到對話。肥軒對炸彈說傻強是飛機的大佬,大家仍然在傾談。傻強說他是「尖沙咀老新」,飛機是他的細佬,代他到來看看發生甚麼事。炸彈對傻強說他叫炸彈,和肥軒是「老表」,他們是「荃灣勝和」。炸彈亦說他們是「菜哥」的人。在傻強查問下,肥軒說飛機欠款$1,500元。傻強答應與細佬講說他是和平主義者,無謂為1千幾百互相打鬥。他會負責。在3時30分左右,傻強離開。PW1和D1、D2及其他人步行約5分鐘返回聯仁街的82酒吧。控方指被告身為荃灣和勝和成員,和其他人到翠河餐廳「應雞」。
10. 2017年10月13日晚上11時許,PW1、D1、D2以及D4等人到聯仁街82酒吧內,到翌日凌晨12時許。D4炸彈告訴PW1和D1天仔,一個叫「藍妹」的女子被另一名女子「嘈」。那女子「叫咗人落嚟」到荃灣,因此炸彈說要「吹定雞」。D2是同檯的,於是PW1、D1、D2及D4步出酒吧門口,打算「講數」。D2亦是荃灣和勝和的成員。
11. 在酒吧門口時,他們看見一個叫「子揚」的男子及一個叫「茶茶」的女子,在附近約10米外有5女4男。
12. 子揚和D4炸彈有一些對話。子揚指D4是「荃勝」和勝和,問炸彈的大佬是誰。D4回答是「肥希」,而藍妹是跟其大佬的。子揚叫D4打電話給肥希。PW1見到D4打電話。1分鐘後,炸彈告知子揚找不到大佬。子揚說我都是勝和,但在佐敦。子揚說他跟「佐敦和勝和」的「依人」,藍妹「響14跟師姐」。D4叫D1打電話給藍妹。D1天仔打電話後與D4炸彈說「大佬,藍妹話佢響師姐」。D4感到不滿,說藍妹「9唔搭8」,既然藍妹「響」師姐,那麼「單嘢佢自己搞番」。然後,D4叫D1天仔和PW1到外面,而他則和子揚入酒吧。D1及PW1在酒吧外吸煙,而D2亦在外面。子揚和D4的傾談期間,PW1、D1和D2都在附近,相隔近距離。PW1能清楚聽到對話。
13. 2017年12月27日凌晨2時許,D4致電PW1。PW1告知他身在82。D4說肥軒在沙田讓人「種」,大家一起過去。PW1說「種」是讓人埋伏襲擊的意思。
14. 凌晨2時53分,肥軒致電PW1問「你大佬打咗俾你未?」,肥軒說他會在沙田禾輋邨7-11便利店等PW1。
15. 凌晨3時左右,D4炸彈到82酒吧找PW1。PW1跟著D4炸彈和一個叫「阿鋒」的男子一起搭的士從荃灣到沙田禾輋邨北厚街7-11外。那時,PW1見到有8人在該處聚集,包括肥軒和D2。
16. PW1向肥軒查問,肥軒說我們有人俾人「種」,有人打電話說「夠薑就出嚟覆桌」。因此,他便「吹雞」,12時在這裡等。PW1到達時已經是3時。D2回應說他也等了3小時。肥軒說他打電話給Peter哥,他說要「掃邨」,見到對家便打他們,說要「掃邨」找那個叫「細鈞」的人。他認得對方,見到他便打他。
17. 從凌晨3時15分至3時35分,肥軒帶著眾人在禾輋邨到處找那叫細鈞的人,但找不到。肥軒說「今日都冇架打」,叫其他人可以離開。PW1和一個叫「德仔」的人返回旺角。
18. 2018年1月26日下午6時許,D4致電PW1叫他到「海盈」,說「菜哥」「吹雞」,有個兄弟的老細「俾人夾咗」,要「扯行馬」去攞人。稍後,PW1在一間叫「海盈水療」的按摩店與D1和D4在店鋪大堂見面。PW1知道海盈是在荃灣四陂坊,是屬於菜哥的。
19. 跟著他們3人搭的士到荃灣海盛路3號TML廣場。晚上7時,一個叫「王子哥」的人駕駛著一部七人車到達。那時「王子哥」在司機位。D4行近司機位,向王子哥說「王子哥,菜哥叫我哋嚟幫手」。王子哥叫D1、D4和PW1上車等人。他們談話時,D1和PW1都在D4旁邊,約一個身位。約10分鐘後,一個叫「水魚」的人駕駛灰色私家車到達,車上另有3名男子。7時半左右,一行8人(包括D1、D4、王子哥、水魚、PW1和其他3人)到達荃灣TML廣場22樓B1室一間「飛進貿易有限公司」的辦公室。
20. 王子哥對一名在辦公室的男子說他們都是「勝和」的兄弟,帶人來攞人。PW1和D1站在王子哥身後,能聽到他們對話。王子哥和那男子進入一間房間談判,其餘人則在辦公室等候。30分鐘後,王子哥和另外一名男子從房間走出,然後他們共9人離開那公司辦公室,到荃灣三陂坊吃飯。菜哥亦在場。
PW2 偵緝警長13344
21. 他在2018年6月29日,在荃灣一間酒吧外拘捕D1。他們當時是便裝。他把D1上手銬,跟著他便把D1帶上民用警車返回荃灣警署。
22. PW2和其他警員並沒有對D1有任何武力或利誘的行為。D1到警署後並沒有投訴。PW2向D1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證物P11),然後帶D1返回其在屯門的居所搜屋,住所內沒有其他人。他們經屯門警署返回荃灣警署。PW1進行補錄口供。
23. 2018年6月29日,PW1和D1進行錄影會面(證物P14,修訂版為P15,謄本為P15A)。完成後,D1簽收一份認收書。
24. 在盤問下,PW2當時看見D1站在酒吧門外,於是上前表露身分,問D1姓名及身分證,確認D1身分才拘捕他。當時D1合作,但比較緊張。PW2否認毆打D1,亦否認D1說「他乜都招」。PW2否認在民用警車上再打D1,亦否認在警署一間房間內再毆打D1。PW2否認曾經向D1說如果D1認黑社會行事的話,便不告D1販毒和非法賭博,亦否認另一名警長50029曾經毆打D1。
PW3 警長50029
25. 2018年6月28日,他參與金輝行動。晚上到荃灣拘捕D1。PW3並沒有對D1有任何暴力或威迫利誘的行為。
D1在特別事項的證供
26. 2018年6月29日,PW1「阿狗」打電話給他,說贏了波,請他飲酒,叫D1到荃灣。D1從旺角搭的士去了荃灣聯仁街82酒吧。到埗後,突然有人叫他的名「吳皓天」,跟著有人便二話不說,用手把D1按在地上,跟著把D1扣上手銬。D1感到驚慌。一名警察從D1後褲袋拿取了電話,亦拿取了D1的銀包,內有D1的身分證。
27. D1被帶上一部七人車。D1第一個上車。在車上,D1再被警員毆打,包括背脊和腰、手、腳。D1不記得是一個人打他,還是多人打他。D1下意識自己做錯了事,因此被打,所以說「對唔住」。D1聽到有人說「招唔招?」D1說「我乜都招,招啲乜嘢?」最後D1坐在司機位後面的座位。有警員說D1的大佬全部都認識他。D1覺得那警察「扮勁」。警員叫D1「輕啲(罪行)招晒,後面唔拉你」。D1在落口供前再被警員打他的臉兩次,亦有打D1的胸口。
28. 在盤問下,D1說半年內他曾到82吧15至16次。當天,有人行近他時,有人叫他的姓名。那人沒有表露身分,跟著D1被人按在地上。D1沒有叫救命。D1說「反應唔到」。由於對方使用手銬及打電話call車,所以D1這時才知道對方是警察。
29. 在警署,D1沒有向值日官投訴,他亦沒有要求看醫生,認為就算要求,都不會批准。D1覺得手銬令他的手腕瘀了。D1只知要聽警員的說話,不敢反抗,認為答完問題便可以離開,可以得到保釋。
特別事項的裁決
30. 本席在特別事項裁定D1實質上是自願地進行有關的錄影會面,而有關錄影會面亦正式呈堂為證物P14,其修訂版為P15,謄本為P15A。
31. D1的第二份錄影會面,證物P14、P15、謄本P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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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08、110及116 |
朋友炸彈介紹我去玩(宏龍工業大廈1304室的打魚機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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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63、165、168 |
朋友炸彈慫恿我加入(荃灣勝和)。我貪玩,聽佢講,加入呢個社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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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71 |
俾一封利是,3個六毫子俾炸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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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185 |
即係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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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213 |
(仲係咪和勝和社團)唔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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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243 |
(2017年10月12日凌晨在翠河餐廳)炸彈叫我去幫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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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247 |
炸彈同那個肥仔和那乜嘢「強」傾,傾完就走咗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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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251 |
吹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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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257 |
召集人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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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276 |
(有冇幫炸彈召集人馬)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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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375 |
(到翠河餐廳)佢哋傾偈,傻強、肥軒同埋炸彈、賢仔企埋一邊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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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415 |
(2017年10月14日凌晨在荃灣聯仁街82酒吧出現)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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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416 |
(見到狗仔、炸彈、阿程、蛋蛋)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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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421、423 |
(藍妹)認識(茶茶)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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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425 |
(炸彈吹定雞)有(聽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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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463 |
(吹雞)召集人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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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506 |
(對方)嗌咗十幾人落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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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20 |
(佐勝)黑社會,佐敦勝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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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50 |
(有冇參與)圍觀算唔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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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63 |
(2018年1月26日出現荃灣海盛路TML廣場22樓B1室)應炸彈吹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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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78 |
(會合)王子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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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96 |
(上到上址)王子哥同嗰啲公司嘅人嘈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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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698 |
(有人話佢哋全部係我勝和兄弟,唔帶咁多人上嚟,我點攞人呀)有聽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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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704 |
帶番佢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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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710 |
帶走佢朋友,跟住就走咗喇我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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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714 |
(應炸彈召集人馬進行活動)係 |
32. 在控方舉證完畢之後,D1和D2並沒有中段陳詞。在表面證供成立後,D1選擇不出庭作供,D2則選擇出庭作供。
D2洪梓軒的證供
33. 他面對第一、第三及第五項控罪。
34. 就第一項控罪,在2017年10月12日發生的翠河餐廳事件。當天凌晨2時許,軒仔打電話叫他到荃灣82酒吧與兩名女子喝酒。那時D2在北角居所,軒仔叫他快些到。D2於是搭乘的士到荃灣。D2所搭的士途經翠河餐廳外邊。D2看見炸彈、肥軒、天仔、阿狗等人。D2叫的士司機停一停,弄低窗。D2與天仔打招呼說「天仔」。天仔打了眼色。D2便逕自叫的士到附近的82酒吧。
35. 到了酒吧,D2看見軒仔和兩名女子。D2準備再叫酒,兩名女子說肚餓。D2提議到大角咀英記吃油渣麵。他們一行4人便去到大角咀。D2不認識那些女子。
36. 就10月14日事件(第三項控罪)。10月13日D2從荃灣遠東中心2樓公司下班。晚上7時許,炸彈打電話叫D2一起喝酒。D2在10時至11時左右到達82酒吧。D2看見炸彈、天仔和阿狗正在喝酒。D2在左邊第一張檯坐下,和他們一起玩酒‘game’、打骰、猜枚等。D2輸了便要喝酒,包括威士忌。那晚D2輸了很多,因此在一小時多便喝了很多酒。D2去廁所嘔吐。在返回酒檯的時候卻不見了其他人。D2打電話給炸彈問他們在哪裡。炸彈說「轉頭」會回來找D2。D2怕沒有錢結帳。平時他們是AA制結帳,大家支付約$300元至$600元。那晚D2在檯上睡著。後來炸彈拍醒他。D2覺得不舒服,於是便自己離開酒吧。D2坐的士由荃灣返回北角,車資約為$100多元。
37. 就12月27日的事件(第五項控罪)。D2說在12月26日,肥軒打電話給他,叫D2出來「hea」一會。D2那時在家中。於是由北角到沙田找他。肥軒住在沙田禾輋。大約在5時至6時左右,他和肥軒會面。他們在沙田廣場閒逛到晚上11時許。他們打算喝酒。肥軒提議到他家中。肥軒打算約朋友喝酒。D2不想做搞手。D2和肥軒2人在肥軒家中打遊戲機和「碌」抖音,打遊戲機到凌晨3時。D2看見沒有人到來,有點肚餓,便說要離開。他們在沙田廣場吃小食。肥軒說「佢哋到咗」。D2覺得太疲倦,認為太晚,不打算參加。D2和肥軒一起落樓,到了7-11門口。他們看見炸彈、阿狗和一班陌生人。D2感到奇怪。阿狗對D2說「蛋蛋你都係度」。D2回應說「係呀,我和肥軒3個幾鐘」。D2到了7-11裏面買雞腿吃,吃完後才離開7-11。出來時,那班人包括炸彈和肥軒都不見了,於是D2坐的士返回北角。
38. 在盤問下,D2說他沒有聽過「和勝和」,沒有聽過「新義安」。D2認識「菜哥」,但D2不知82酒吧屬於「菜哥」。2017年10月12日他到82酒吧的目的不是喝酒,而是想認識那兩個女子。D2否認那晚他在翠河餐廳外與炸彈和狗仔等人一起。
39. 2017年10月13日晚,D2喝酒到凌晨,甚至要到廁所嘔吐。由廁所返回吧檯的時候,D2不見了其他人。D2不知道其他人在酒吧門外。D2有吸煙習慣。D2那時有$1,000至$2,000元在身。D2在2時至3時離開。他曾在酒吧睡著,並沒有酒吧工作人員打擾他。D2可說是酒吧的熟客。D2沒有聽過「茶茶」和「藍妹」。
40. 就12月27日事件(第五項控罪)。D2在12月26日到肥軒家,肥軒一向都是搞手。D2不會單獨和肥軒喝酒。D2在晚上11時之前在沙田廣場吃小食,燒賣、魚蛋之類。到凌晨3時,D2說不再等其他人。他沒有聽過有人被「種」這事。D2亦否認他和其他人士共同行事。
證供分析
41. 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被告們並沒有舉證責任。兩名被告並沒有犯罪紀錄,在法理上他們有良好品格,這亦表示他們的證言的可信性較高,而犯罪的傾向性較低。D1選擇在一般事項不出庭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因此對D1作出不利的推論。D2出庭作供,他的證言亦會適用於D1。本案涉及其他的認罪的被告,本席只會因本案的證據而獨立地考量,作出裁斷,不會因為其他被告的認罪而對兩名被告作出偏頗的推論。
42. D1面對第一、第三及第七項控罪,分別發生於2017年10月12日、10月14日和2018年1月26日。案件並沒有涉及暴力,而控方指D1身為「和勝和」黑社會成員參加「吹雞」的行動。控方依賴臥底警員的指證以及D1的錄影會面紀錄(當然D1的錄影會面並不適用於D2)。
43. 代表D1的嚴大律師指D1在翠河餐廳的對話不能夠有效指D1正在以三合會成員行事(見D1陳詞第7段)。同樣地,D1在82酒吧的行為亦不足以構成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結案陳詞第9段)。辯方認為僅僅在酒吧內打電話和稱呼一個人為大佬並非犯法,亦不能構成任何犯罪行為(結案陳詞第11段)。同樣地,辯方說D1在2018年1月26日當他收到炸彈電話才去荃灣的海盈水療,然後再去荃灣的TML廣場的飛進貿易公司。D1並不知發生甚麼事。他們到達飛進公司,王子哥自己和公司內一名男子傾談。之後,他們一行人便帶著一名男子離開。辯方說案情有合理疑點。
44. 第二被告涉及第一、第三及第五項控罪,分別發生於2017年10月12日、10月14日和12月27日。辯方說就翠河餐廳事件,D1在其被法庭接納的錄影會面和D2在庭上的作供供詞吻合。D2只是路經翠河,並沒有和其他人一起行事。辯方說D2的版本合情合理。那次吹雞者是肥軒,狗仔和炸彈有參與。
45. 就第三項控罪,吹雞者是炸彈。辯方認為D2的版本是合情合理。他因為喝酒過多而去廁所嘔吐。D2並沒有參與應雞。
46. 就第五項控罪,辯方說D2無端參與是不合理(見結案陳詞第13段)。D2和PW1有短暫的傾談,只說曾在肥軒家中3個小時。他打算離開,和到7-11吃東西。D2並沒有參加「覆卓」行為。辯方說PW1的說法充滿疑點,違反常理。
47. 最後辯方指即使D2在涉案時確曾與三合會成員一起,這並不一定進行三合會行動。D2只是在那場合出現而已。
48. 首先,本席認為PW1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作為臥底探員,本席相信PW1會接受訓示及專責刻意記著各涉嫌人士在不同日子的所作所為,這是臥底的重要職責。作為臥底警員,他知道有很大機會要出庭作供指證涉嫌人士。無論吹雞是由誰發起,但D1和D2的確在現場出現。當然就D2而言,他說他是順路經過或是酒醉未醒而沒有在酒吧外出現。
49. 這類「吹雞」和「應雞」的行為並沒有特定的方式,但大多是由有權話事的人或者頭領發起。D1在錄影會面說他是「應雞」到翠河餐廳(第一項控罪)。他亦是「應雞」到82酒吧(第三項控罪)以及到荃灣的飛進貿易去取人(第七項控罪)。
50. 就第一項控罪,D2試圖解釋,他只是應希仔之約到翠河餐廳不遠的82酒吧去結識兩名女子,甚至想有如他人所說「灌醉」那些女子。那時已是凌晨時分,D2竟然說要到大角咀吃油渣麵,到達時候已經是4點,這些都是不可信。D2首先說要喝酒,想認識女子,甚至想灌醉那些女子,他的目的不言而喻,但他竟然轉去搭車到大角咀吃麵。D2有權傳召證人,但並沒有這樣做,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並不接納D2就這些事件的說法。
51. 就10月14日(第三項控罪)的事件,D2說他沒有到酒吧外抽煙,他甚至在檯上睡著。炸彈他們在酒吧外,D2竟然不知道他們都在酒吧外。D2說是炸彈拍醒他。D2沒有查問究竟,亦沒有付款,事件不了了之,跟著便沒有下文。D2的說法並不可信。
52. 就12月27日(第五控罪)的事件,D2說他在肥軒家中逗留了3小時以上。在7-11看見其他人,包括PW1竟然若無其事,在7-11吃東西,然後就離開。這是不合常理。那時已經是凌晨3時許,10多人在7-11外聚集。正如PW1所言,他們一夥人跟著便「掃邨」。因為肥軒說早前有人被「種」,要「覆卓」,所以肥軒便要吹雞。D2說他當時不知甚麼是「和勝和」,甚麼是「14K」,甚麼是「新義安」的社團名字。這實令人難以置信。
53. 總括而言,綜觀上述所有的證據以及作出的合理推論,本席裁定D1就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七項控罪罪名成立。而D2就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五項罪名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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